张 彤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当前,大量儿童被武装组织引诱或者胁迫成为儿童兵。2019年,联合国可以明确证实的儿童兵个案就达7747起,其中最小的年龄仅6岁。[1]儿童兵的基本人权普遍受到严重侵犯,其原籍国或原居住国通常没有提供保护的能力或意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儿童兵只能寻求国际社会的救济,请求其他国家提供难民保护来摆脱这种悲惨境遇。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下简称《难民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建立了关于难民保护的国际标准,明确难民享有基本的身份权、财产权、结社自由、行动自由、劳动权、诉讼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和福利。不推回原则作为国际难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最大限度减少了儿童兵被遣返至原籍国或原居住国、继续受到迫害的风险。[2]可以说,确认儿童兵的难民地位是保障儿童兵人权的关键步骤之一。
但是,儿童兵的难民地位问题却处在人权保护和安全利益两个价值取向的矛盾冲突点上。一方面,儿童是最脆弱的群体之一。“一视同仁地不断改善儿童的情况,使儿童在和平与安全的条件下成长和接受教育”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景。[3]另一方面,儿童兵也很有可能是残忍的加害者。[4]《难民公约》第一条第六款排除了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受益于难民保护而逃脱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这使得儿童兵可能被移除难民地位,进而无法得到难民保护。[5]
我国学界目前对儿童兵规范的研究主要在武装冲突法和国际刑法的大背景下进行,一方面,对界定儿童兵难民地位的规范分析不足,另一方面,缺乏对深层价值冲突的充分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