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锡辉,黄永鹏
(1.华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1;2.中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1]这确立了新时代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准则。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探究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分析权力的本原,进而阐明国家权力异化倾向及怎样制约权力,为新时代研究权力制约监督铺展了理论基础。恩格斯进一步指出,“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权力,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宰”[2]。制约权力必然要求加强监督。那么,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的内涵是什么?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又如何统一于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
马克思在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初期便察觉到监督的独立权威是无产阶级事业能够取得成功的保障。《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中央领导机关可以在区部总支部呈请之下开除整个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