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雨皓
当前我国登记在册的志愿者达到970万人,志愿服务在我国的福利性事业、社会紧急救助等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2003年非典抗疫、2008年汶川地震、北京奥运会、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志愿者成为不可或缺的力量。志愿者在提供服务时,其人身权益存在受损害的现象,如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中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志愿者个人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国家是否应提供赔偿?自发形成的志愿者组织是否应当承担志愿者人身损害的责任?志愿者组织是否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保险?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出现伤亡是否能够申请工伤赔偿?这些问题产生核心在于志愿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不健全,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的指引,在司法实务的处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的争议[1]。因此,需要针对我国志愿者权益保障的困境,切实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促使志愿者的服务活动在法律框架下有序的开展,避免公民因可能性风险而排斥参与志愿服务,有效地推动社会福利性事业的发展。
志愿者是在不收取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将个人的时间、精力贡献给社会服务的人员。目前我国的志愿者服务方面的立法主要是地方性法规,各地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者的身份、志愿者组织的注册登记程序进行规定,关于志愿者性质界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中,有三分之一的地方性志愿者服务法规将非注册登记的志愿者纳入调整保护的范围对象,《志愿服务条例》中明确志愿者须加入志愿组织并登记注册,由此可见,立法中对志愿者的法律地位、法律性质规定并不统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