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林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公共管理与传媒学院,北京 100192)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教育领域的简政放权,就是要让政府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找到其恰当的位置,主要方式就是推动教育行政权力的下放和转移。[1]教育行政权力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教育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效能、维护教育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教育行政权力下放是教育分权、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的引领性措施,是教育行政体制中权力分配的核心问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教育行政权力下放既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下放,也有行政审批项目和其他行政权力的调整,根据权力传导的不同路径与特点,主要包括取消、下放和调整三类。教育行政审批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通过发放许可证、专门执照或者给予特别的批准等方式,赋予提出申请的特定行政相对人以从事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某项活动的教育权利,或者给予特定的相对人某种特殊资格的教育行政行为。[2]众所周知,教育行政审批包括教育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教育审批,其中非行政许可教育审批是当前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既包括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项目,还有以非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审批名义变相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