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的法律环境及投资风险防范

2021-04-26 13:55尹涵
中国经贸导刊 2021年8期
关键词:市场准入法律风险劳工

尹涵

摘要:“一带一路”倡议下,中斯两国经贸交流发展态势稳中有进。但是两国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人文环境等不尽相同,中企对斯里兰卡投资面临多种风险,特别是市场准入制度、税收制度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通过分析斯里兰卡的法律环境,指出中企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力求为在斯里兰卡投资的中企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风险  市场准入  环境  劳工

一、引言

斯里兰卡是亚非航路的中点,也是联结阿拉伯海与孟加拉湾、马六甲海峡的交通枢纽。因紧邻亚欧国际主航线的地理条件,斯里兰卡已成为亚太地区最具吸引力的投资地之一。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近几年斯里兰卡经济快速增长,总体经济形势相对较好。2013年10月,习近平主席提出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沿线国家,斯里兰卡首个以政府声明形式支持这一倡议。基于两国紧密的政治关系以及贸易现状,中斯两国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合作前景良好。

二、中企在斯里兰卡投资的法律环境

(一)斯里兰卡外资准入法律制度

斯里兰卡自1978年开始实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是南亚地区较早实行市场化的国家之一。特别是2009年内战结束后,面对国内严重缺少资金的困境,斯里兰卡坚持大力吸引保护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

关于外资审批机构的设立模式,斯里兰卡与菲律宾、泰国等国家类似,均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1992年斯里兰卡设立BOI,即Board of Investment(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核查、审批外商投资事项。BOI是联结外资与斯里兰卡国内的中央枢纽,旨在为外国投资者从提供投资指南、投资优惠到帮助选择投资行业、投资地址等进行一站式服务,在引导外资注入斯里兰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斯里兰卡对外资的限制分为三种情形,分别为:禁止进入、有条件进入以及许可进入的领域。①法律明列禁止进入的四个领域为典当业、资金借贷、近海渔业以及投资低于100万美元的零售业。对于外资有条件进入的领域分为两类。一类是外资比例应为40%以下,如果超过40%,则由BOI和其他部门依据具体情况逐个进行审查的行业,这些行业主要有深海捕鱼业、教育业、货物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视外资的投资份额,需BOI或者其他的政府部门进行批准的行业,主要有航空运输业、沿海航运业等。许可外资进入的领域,即外国投资者可100%独资经营的领域,主要有银行业、公共交通业、纺织业、信息技术业等。

(二)斯里兰卡环境法律制度

斯里兰卡具有一套复杂且全面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家环境法》、《海岸防护和海岸资源管理法》等。其中,《海岸防护和海岸资源管理法》规定了海岸资源的管理部门、海岸开发准证的申请程序。《森林保护法》规定了森林保护区的划定、在保留林地和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等。

斯里兰卡的环保管理部门主要有中央环境局、马哈威利发展与环境部以及海岸保护与海岸资源管理局。中央环境局主要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以及其他与环境相关的审批许可工作。马哈威利发展与环境部主要的职责为执行国家关于环境资源的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海岸保护与海岸资源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海岸资源的管理、保护、使用。

斯里兰卡环境影响评价的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为中央环境局。依据斯里兰卡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规模较大且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另一类为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项目,例如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位于环境易受影响的地区、森林及野生动物保护区等。依据《国家环境法》的规定,如果项目的环境影响不是非常明显,那么该项目可能只需要进行一个相对简单的初始环境检查。但如果潜在影响比较显著,那么该项目就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斯里兰卡劳工法律制度

斯里兰卡关于劳工的法律主要有《劳工法》《商店和办公室用工条例》《工厂条例》《工人最低工资标准条例》《劳动者公积金条例》《酬谢金条例》等,斯里兰卡劳工法律的核心内容包括工资、薪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外国人就业等。

在工资与薪酬方面,依据《工人最低工资标准条例》规定,斯里兰卡各行业工人最低日工资为400卢比,最低月工资为10000卢比。在社会保险方面,依据《劳动者公积金条例》和《劳动者信用基金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每月向劳动者公积金缴纳的社保费为劳动者当月月薪的12%,向劳动者信用基金缴纳的保费则为劳动者当月月薪的3%。在外国人就业方面,斯里兰卡是劳动力资源丰富,原则上严格限制外籍劳务人员在斯里兰卡工作。除承包工程的项目或外资投资项目项下协议特别规定外,其他领域基本上不允许雇佣外籍劳务人员。[]

三、中企对斯里兰卡投资的法律风险

(一)斯里兰卡外资准入制度的法律风险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会禁止外资进入本国某些行业领域。这些领域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或支配国家经济的命脉,进而从根本上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同其他国家相比较,斯里兰卡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较为明晰且所禁止的行业较少,那么为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势必就会加大对外资的隐性审查。例如,依据《斯里兰卡投资管理委员会法》规定,较大的投资协议不仅要取得BOI的批准,还要得到议会和内阁的同意。另外,部分项目的审批程序冗杂繁琐、耗时较长。《战略发展项目法》施行后,BOI的部分权限被削减,导致有时一个项目从开始申请到结束审批需要经过十几个政府部门的审核,整个流程有时需要历时一年,并且在审批过程中税收等优惠政策全部暂停。

(二)斯里兰卡环境制度的法律风险

一些中企缺乏环保意识、对东道国的环保法律不了解,给中企海外投资带来了许多的风险。通过研究斯里兰卡环保体系,中企在斯里兰卡投资面临的环保法律风险如下:首先,社会公众反对的风险。中企在海外投资时由于环保意识的淡薄、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东道国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配合一些媒体的论调,有时即便是一个很小的环境污染事件,如果不及时控制事态,很有可能进一步演化为民众集体抗议、环保组织抵制等情形。而东道国在民意和舆论的压力下,很可能会改变原来的决策,继而对中企附加更加严格的环保条件,或者直接叫停项目。其次,爭讼的风险。美国雪佛龙公司曾被控在厄瓜多尔石油开采时未处理污水导致环境污染,影响民众健康,当地生态也受到破坏,雪佛龙公司不仅缴纳高额赔偿金遭受巨大经济利益损失,企业声誉还受到严重影响。[]中企必须严格遵守斯里兰卡的法律,如果违反环保法律并且造成恶劣的生态影响,中企不仅会被处以行政罚款,还有可能被诉至法院或者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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