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 吴柄萱 杨竣名 石严顺 朱可屹
(1)内涵为信息披露制度,外延为服务于科创板的信息披露行为及涉信息披露要求的非行为事实;
(2)逻辑链条起点为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时代背景、发展情况、取得成就、存在不足等方面;终点为从“核准制”到“注册制”改革的必要性、具体方式、既有成效、所暴露的问题;
(3)核心关切为投资者保护相关的微观、中观、宏观等层面的诸多问题;必要关切为科创板所代表的证券市场和资产证券化结构性调整之前沿动态的基础资源配置、制度规划、顶层设计[1]。
科创板由于其特殊性面临相较于传统金融市场更大的风险;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成因以及制度保护也应更为特别。针对科创板独有的风险特点制定符合科创板投资者利益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有利于一定程度上规避科创板金融风险,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促进科创板企业健康融资、相关中介机构尽职尽责。
就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而言,一方面,吉林大学学者廖原通过对信息披露的法律适应性进行研究,试图从信息披露的生产成本、监管机制以及法律责任三个方面来解释运用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定机理与法律逻辑[2]。另一方面,廖志敏等认为强制披露制度的建立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
就个人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的真实比较政策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