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因素界定是否“上下班途中”

2021-04-28 00:44:32胡笑笑
人力资源 2021年1期

胡笑笑

合理时间是认定“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概念。虽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界定上下班时间的主要依据,但从实践来看,合理时间的内涵远超于“上下班时间”的字面含義。因此,在理解这个概念时,不能僵化地进行字面理解,直接将合理时间等同于固定的时间段。

【案情简介】

王某为荣轩公司职工,在电厂从事锅炉维护等工作,住在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每个月集中休息3-5天回老家与家人团聚。2018年11月14日是其休息日,当天王某从老家返回公司,准备次日上午八点上班。王某到车站后,乘坐其同事左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回职工宿舍途中,电动自行车与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11月29日死亡。王某死亡时未满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其后,公安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某不负事故责任。之后,王某之子于2019年6月27日申请认定工伤。当地人社局受理后,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荣轩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 :认定“上下班途中”要兼顾特殊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休息日往返于住所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能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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