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识保险“关键人”

2021-04-29 21:58张瑾
理财周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

张瑾

在投保过程中,有关“人”的保险概念直接关系着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前应注意学会辨别和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几个“关键人”。

在商业保险中,有着各种各样的专业术语。其中,频繁出现的“某某人”可能常常会使对保险了解不深的消费者犯迷糊。事实上,保险合同中的每个“人”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关“人”的保险概念也直接关系到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前也需注意辨别和理解四大“关键人”。

签合同的人:投保人

法律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通俗地說,谁想要买保险,谁就来缴保费,购买保险的合同就由谁来签,谁就是投保人。在通常情况下,投保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企业、机构等)。

举例说明:A先生购买了一款B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与B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那么A先生就是该款产品的投保人。

TIPS:

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自然人而言,投保人必须年满18周岁或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无精神性疾病。就法人而言,必须满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除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与保险标的还必须存在保险利益,也就是要有法律上的关系,比如:父母、配偶、子女、雇佣关系、债务关系等,或是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否则保险合同将会被视为无效合同。

投保人通常是可以变更的,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并愿意缴纳保费,再经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即可变更投保人。

支付赔偿的“人”:保险人

法律定义: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通俗地说,保险人的“人”并不是一个“自然人”,而是代表着保险公司。

举例说明:A先生购买了一款B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与B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那么A先生就是该款产品的投保人,B保险公司就是保险人。

TIPS:

公民个人是不能作为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必须是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受保障的人:被保险人

法律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通俗地说,被保险人就是获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就是当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可申请理赔及获取保险金赔偿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当我们给自己买保险的时候,我们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但如果我们给他人投保,那么这时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便是两个不同的个体。

举例说明:A先生为儿子小C购买了一款B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与B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那么A先生就是该款产品的投保人,B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小C为被保险人。

如果A先生是为自己购买了B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与B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那么B保险公司为保险人,A先生既是该款产品的投保人,同时也是这款产品的被保险人。

TIPS:

如果被保险人为儿童,在购买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产品时,必须由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投保。

由于整个保单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作为缴费、赔付的核定标准,因此保单所明确的被保险人是不可以进行后续变更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

法律定义: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受益人一般分为两种: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其中,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本人;如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则由监护人代领。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一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通常为直系亲属。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一般指身故受益人,通常出现在带有身故责任的终身重疾险、寿险、两全险等产品合同中。

通俗地讲,在被保险人身故以后,谁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身故保险金,谁就是受益人。

TIPS: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任何人为身故受益人,但需由被保险人同意方可确定。从理论上说,在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若受益人不是直系亲属,或者两人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也是可以的,但容易产生道德伦理上的问题。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确认身故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会被默认为身故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的人数、份额、顺位均可设置和变更。当身故受益人为多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当被保险人身故后,指定受益人能够便捷地领取相应的保险金,手续简单,也不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若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在人身保险合同进行理赔的阶段,可能出现较为复杂的权益纠纷。因此,明确指定受益人能够更好地保证保障保单权益。

举例说明:A先生在B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保额为200万元的终身寿险产品,投保时,A先生与夫人A太太育有一儿一女,其母亲健在。如A先生投保后不幸身故,则保险金理赔将出现多种情况:

情况 一 :A先生生前已指定受益人

如A先生只指定自己的太太为受益人,则 200万元保险金全部由A太太领取所有。

假定A先生指定母亲和妻子A太太为第一顺位受益人,比例是母亲 40%,妻子 60%;儿子和女儿是第二顺位受益人,比例各为 50%。在这一情况下,该200 万元保险金由A先生的母亲和A太太分别领取 80 万元和 120 万元;如果A先生的母亲也已不幸离世,则 200 万元全归A太太领取所有;如果A先生的太太和母亲都离世了,则A先生的儿子和女儿各得 100 万元。

具体来说,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只有1人,则身故保险金归此人所有。如果受益人是多人,保险公司就会以指定顺位为判定条件,如果第一顺位受益人健在,即按指定份额分配赔偿金,离世的第一顺位受益人的分割也会让渡于还在世的同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及以后的受益人都不参与分配;如果第一顺位受益人都已离世,则再按指定份额分配保险金给第二顺位受益人,依此类推。

情况二:A先生生前未指定受益人,则默认法定继承人为法定受益人

在此情况下,这200万元赔偿金一般由拥有法定第一顺位继承权的A先生的母亲、太太和子女平均分配。如果A先生的母亲、太太和子女全部早于A先生离世,或者同时身故,那么这 200 万元赔偿金将由A先生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即A先生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平分。

附:保险“关键人”关系参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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