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舟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关联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显示出保护其子公司的外部债权人利益存在一定困难。在其子公司破产时,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利用其不公平行为取得的对其子公司的内部债权,是否应该和外部债权人同等顺位受偿?如果同等顺位受偿,是否会损害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如何才能保护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首先,中国的法律在关联企业这方面是存在一定局限性的。每当发生利益纠纷时,就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这表明中国对于关联企业及其交易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不完善的。其次,公司没有完整的人格否认制度。一般来说,当公司股东出现滥用其独立人格时,就需实施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也试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因为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某些特殊的情况,例如,股东依靠自己的控制地位来获取利益并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时,如果使用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这对其控制公司是否公平?但如果不使用其制度,又该如何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呢?“深石原则”就可以根据其控制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试用的条件相对宽松,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无需采用严格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后,我们需要用司法实践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关联企业利用其组织形式滥用权利,谋取其非法利益,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