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他人提供有偿担保的合法性研究及风险应对

2021-05-08 14:07:49朱瑛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消费导刊 2021年13期

朱瑛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有偿担保应属有效

首先,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就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进行了规定即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就该条款作了细化解释。相较于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民法典删除了保证人的一般性规定和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无论是从此前的担保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来看,我国两大公司类型即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保证人资格。

其次,较之于一般的自然人、其他组织,公司法对公司作为保证人有更严格的决议要求。公司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虽然公司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但由于此前我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未作特别明确,导致理论与实务届存在不同观点。笔者搜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发现,各地法院多数对公司决议并不作特别审查。针对该问题,现行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就此进一步作了细化规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