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长喜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我国家事审判相关改革措施已经进行试点,改革针对存在的一些问题。纵观我国家事审判在实务以及理论研究的情况,不难看出存在不足,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者在家事审判理论的研究仍然停留在如何实现家事案件的统合处理;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适用或部分适用非讼原理;注重当事人和程序关系人的程序保障;注重通过调解或和解处理家事案件;强调家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社会参与等抽象的原则问题[1]。但缺乏兼具理论深度与司法实务具体的研究成果,缺乏家事纠纷类型化的研究[2]。
基于此,本文旨在家事纠纷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新对家事纠纷的类型和诉讼机制的设置进行思考。具体来说,本文重点关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家事纠纷呈现什么样的类型分布;二是诉讼机制应如何应对家事纠纷。这其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对于当前的家事纠纷是否有适当的诉讼机制;二是如果没有,如何协调改善我国的诉讼机制。

图1 离婚率和结婚率①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第16页。
每年的离婚率都在不断上升,如图1所示。据2017年统计的数据,②数据额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统计数据,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未曾发布2020统计数据,为了数据的准确性沿用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统计数据。如图2所示,显示离婚纠纷案件在全国案件量排在第二位,每年的离婚纠纷案件超过100万件,涉及200万对夫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