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照料病母,妹妹应否支付代劳费

2021-05-17 12:14秦风
莫愁·智慧女性 2021年5期
关键词:护工兄妹劳务

秦风

子女各尽孝道

赵彩凤家住江苏省镇江市,丈夫早年病故。赵彩凤起早贪黑在田间劳作,将未成年的儿子周建、女儿周敏养育成人。1998年前后,周建和周敏共同出资帮母亲翻建了楼房。

2015年年底,赵彩凤因结肠癌做了手术。半年后,她又因糖尿病、高血压、视力和听力障碍等多种疾病导致偏瘫,且出现意识丧失。

周建和周敏签订了《照顾老妈的协议》:“为尽子女孝道,兄妹轮番照顾母亲赵彩凤,从2016年12月开始,周建双月,周敏单月,负责照顾母亲的日常起居。”

周敏也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压,她尽力克服自身困难,按协议履行义务。2017年3月,周敏在照顾母亲的过程中,不慎从楼梯上摔了下来,腿脚多处骨折,她只好请哥哥周建代劳,并承诺以后会在经济上多承担一些。周建说:“你家经济不宽裕,在你养伤期间,全由我照应吧。”周建如此爽快,大大出乎周敏意料。周敏再三感谢,表示日后会补足未能照顾母亲的时间。

2017年4月起,周建将赵彩凤接回家居住。周敏腿脚骨折尚未痊愈,糖尿病又加重,没能看望母亲赵彩凤,但每月都会通过微信转账赡养费给周建。

兄妹起争端

2017年10月,周敏身体康复后去看母亲时,周建说:“正有事商量,老妈的房子拆了,为不打扰你养伤,我做主签了合同。”他告诉周敏,拆迁拿了三套房子以及22万元补偿金,兄妹俩各拿一套房,“老妈以后就跟我生活,另外一套房给我儿子结婚用,补偿金作为老妈的生活费。”

周敏此时才恍然大悟,哥哥原来早就知晓拆迁的事,却只字未提。她提出异议:“我们同等出资建房,凭什么你要拿两套?”周建说:“我家儿子是传宗接代的,你家是女儿,不一样!”周敏据理力争道,另外一套房给侄子做婚房也行,但总要适当拿出一些钱补偿给她。周建不同意。

兄妹矛盾愈演愈烈。2019年3月,周建将母亲送进了养老院。他通知周敏,相关费用悉数在拆迁补偿金中开支,如果用光了再由兄妹均摊。不久,三套房子安置到位。周敏向法院起诉分割财产。因赵彩凤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组织兄妹两人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周建和周敏各自领取一套房的产权证,另一套房暂登记在赵彩凤名下,日后另行解决;22萬元补偿金作为赵彩凤住养老院的费用,暂由周建保管。

家产矛盾平息不久,周建提出,因母亲全由他照顾,按护工工资每月4000元的一半,周敏每月需支付2000元代劳费,从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共计4.8万元。周敏拒绝。

代劳费不支持

2019年12月,周建向居住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敏支付其照顾母亲的代劳费4.8万元。

周建诉称,根据《照顾老妈的协议》,兄妹按月分工照顾母亲。但自2017年4月起,周敏即撒手不管,为照顾母亲,周建牺牲了全部的日常社交生活,且代周敏履行了赡养扶助义务,形成代为护工劳务的行为。

法庭上,周敏认可从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赵彩凤全部由周建照顾的事实。她辩称,《照顾老妈的协议》中断,是因为自己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摔伤,而非其他原因。2017年10月下旬,她本打算接替周建,并不分单双月,补足未能照顾母亲的时间。因拆迁房屋的分配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周建擅自将母亲送入养老院照料。且赵彩凤已是老年痴呆,照顾母亲并非如周建所称如此劳累,不需要花费每月4000元的护工工资,请求法院驳回周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赡养人之间因赡养义务负担不均而引发的纠纷,虽然给付要求是以劳务费的名义提出,但基础关系还是赡养法律关系,本质上仍属婚姻家庭纠纷范畴,故案由应为赡养纠纷。周建对母亲的赡养行为并不导致其与周敏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周建对母亲的赡养也不构成无因管理,亦不能凭此认定周敏从中不当得利。赡养人之间并不因赡养义务履行差别与多寡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周建要求周敏支付护工劳务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是,考虑到自2017年4月起周建照料母亲所付出的人力、财力较多,周敏应当给予周建相应的经济补偿。

2020年3月15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建要求周敏支付护工代劳费的诉讼请求,酌定周敏给付周建经济补偿1.2万元。对此,周建提出了上诉,称赵彩凤作为重度失能老人,需要人护理。护理费的依据是现实生活中保姆费的价格,一审法院酌定不公平,应以事实为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建和周敏对母亲赵彩凤均有赡养义务,即使周建在赡养母亲时提供了劳务,但其在照顾老人生活起居期间提供劳务的行为,应为其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且接受劳务的对象是母亲赵彩凤并非周敏。因此,周建、周敏之间并不因周建赡养母亲而形成劳务关系。周建与周敏之间亦不存在由周建赡养母亲,周敏为此支付劳务费的约定。故周建要求周敏支付劳务费无法律及合同依据。2020年10月9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周建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但子女间有关赡养义务分担的约定不影响其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故相关赡养义务分工的约定仅在子女间有效,而对父母无法律上的拘束力。本案中,周建与周敏虽签订了《照顾老妈的协议》,约定由每人按月轮流照顾母亲赵彩凤,但该协议仅在周建与周敏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据此排除任何一方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故法院认定周建以替周敏尽了护理义务为由,要求周敏支付护工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家英宏 xjjyh_32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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