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合理低价法的实践效果分析研究

2021-05-19 03:23:10庞日娟
广西城镇建设 2021年4期

□ 黄 莹 庞日娟

2000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1]该项法律提出只用综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且不低于企业成本价,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为在我国实行合理低价办法提供法律依据。合理低价法对于招标人而言,可节省项目投资;而对于投标人,由于增加投标者间的价格竞争,所以大大促进投标人强化成本核算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实现资源的合理化利用。

广西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9年)》(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对合理低价法的评审规则做出规定:合理低价法只针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技术标评分则不记入投标人的总得分。对投标人的初步评审、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通过制,通过商务标详细评审,商务标的详细评审对各有效投标价格较评标基准价的偏差率进行评分,偏差越大的扣分越多,最后按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该规范对合理低价法的适用范围做出比较具体的规定。

在实际的招标评标活动中发现,由于合理低价法本质上只是价格的竞争,虽然起到节省投资的作用,却容易造成投标人盲目追求低价,出现投标者间恶性竞争,使合理低价法偏离合理和低价的初衷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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