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责任分担

2021-05-20 02:44陈晓娟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诈骗犯罪责任

□陈晓娟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一、问题的提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自2010年左右在我国开始大肆蔓延,每年大幅度增长,给公民个人或单位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诚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联合金融、通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尽管自2017年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猛增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是截止到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多发,大量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将犯罪窝点设在国外,国内也形成了一些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主业的村镇,再加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属于无接触性犯罪,种种因素导致其打击成本高、难度大,破案率低,抓捕困难,另外,即便能够破案,数量庞大的涉案资金却无法追回,引发社会公众不满。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过程通常为:犯罪分子准备作案条件(包括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电话卡、银行卡、网络通信设备等)→拨打诈骗电话或发送诈骗信息→被害人向诈骗账户转账→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整个过程可于多个节点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阻断,预防犯罪。这要涉及到多个犯罪预防主体,比如,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单位、社会团体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使得犯罪人无法获取被害人信息;通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使得犯罪人无法获取必须的通信设备;金融部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人无法开户、无法顺利转移资金;公安机关及时对诈骗电话和信息进行签别、拦截,使得广大潜在被害人无法接到诈骗电话或短信;犯罪被害人接到诈骗电话或信息,不轻信、不盲目转款转账;如果被害人不幸落入诈骗分子的圈套,公安、金融等相关部门及时介入、阻止其转账;等等。在这诸多的节点中,只要阻断其中的任何一个节点,犯罪过程就会被阻,即实现了犯罪预防。

但是,很多时候在利益的驱动下或囿于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犯罪预防主体不愿做、懒得做、或不易做,总之很多预防措施做的不到位或未开展,使得整个犯罪过程畅通无阻,从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按照犯罪学对犯罪原因的分析,某一犯罪的发生总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能够得以实施,诈骗分子能够如愿骗得被害人的钱款,关涉到犯罪人、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者、通信、银行、公安等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而最为关键的方面是犯罪被害人的问题,毕竟是犯罪被害人将自己的钱款主动交出。因此,这个过程中,犯罪被害人并不仅仅作为遭受钱款损失的无辜者的角色而存在,诈骗犯罪区别于其它类型的犯罪,最大的一个特点是犯罪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的积极配合,没有其主动交出钱款的行为,就没有诈骗行为最终得逞。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罪因系统中,犯罪被害人有没有责任?如果有,应该在一个什么范围内、什么意义上去探讨,这是本文讨论的问题。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责任分担的可能性

(一)理论依据

根据犯罪学及犯罪被害人学的观点,犯罪往往是犯罪人与犯罪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从来不是犯罪人的独角戏,犯罪被害人的语言、行为、状态会影响到犯罪人的行为选择或行为变化,进而对犯罪的发生、发展、变化产生重要影响。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被害人并不仅仅是一个无辜的被动的静止的存在,很多时候,他们在犯罪前、犯罪中或犯罪后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某种程度上对自己的被害作出了积极贡献,甚至导致被害后果的扩大化。如此,可不可以说,犯罪被害人的责任分担是存在可能性的呢?对责任的研究通常是以情境性的、动态性的互动模式为基础,而犯罪恰恰是犯罪人与犯罪被害人在特定情境中互动的结果,因此研究犯罪中被害人的责任分担是具备了前提的。所谓责任,从汉语词义上理解,一是指个体分内应该做的事,二是指个体没有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1]。由此,所谓犯罪被害人责任,可以界定为在犯罪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犯罪被害人没有做好自己应该做或可以做的事情以减少被害的几率,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否定性评价。在犯罪过程中,存不存在犯罪被害人应该做、可以做但却没有做或没有做好的情况呢?如果有,犯罪被害人责任分担是存在可能性的。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犯罪被害人具有不当行为或处于特定状态

有学者指出“不能简单地将犯罪(加害)与被害看做一个绝对静态的概念……在犯罪的发生及其控制的社会过程中,加害与被害双方都是作为主体而进行着各自的活动并融入互动过程中的。”[2]大量的犯罪事实证明,在犯罪中犯罪被害人并不是完全无辜的被动受害者,在与犯罪人进行社会互动的过程中,有时其实施了一些不恰当的行为或处于某种特定的状态,会诱发、推动犯罪的发生,或者为犯罪的实施提供条件或便利。

(1)不当行为。犯罪被害人的不当行为有的是严重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比如入室盗窃反被业主杀害;有的是违反一般法律规范的行为,比如行人闯红灯被汽车撞飞;有的是仅仅违背了人类社会的风序良俗道德规范的行为,比如当众辱骂他人被打;还有的没有违反任何规范仅仅属于个人的行为习惯,比如独自一人在幽静的公园夜跑遭劫持。

(2)特定状态。有时,犯罪被害人并没有实施积极主动的行为,而仅仅是被动地处于某种特定的状态,也会成为对犯罪有利的因素,比如犯罪被害人具有贪利、轻信、虚荣、懦弱、冲动、粗心等不良性格,或者处于痛苦、消沉、紧张、恐惧等某种不良情绪,或者是处于诸如醉酒等特定状态。

2.犯罪被害人的不当行为或特定状态对犯罪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犯罪被害人的不当行为或特定状态会对犯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根据其作用的大小,可以分为被害人挑衅、被害人促成、被害人助长几种情形。

(1)被害人挑衅。犯罪发生之前犯罪被害人首先实施了严重影响犯罪人产生犯罪意图、形成犯罪动机的不当行为,并最终致使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此种情况下,犯罪被害人的不当行为是导致犯罪发生的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直接激怒、挑战被挑衅者,且被挑衅者通常是遵纪守法者,受到了来自犯罪被害人的强烈的刺激,才形成了犯罪动机,否则犯罪就不会发生。被害人挑衅的情况,通常是犯罪被害人积极主动地实施了具体的不恰当的行为,犯罪被害人的不良状态一般不会导致此种情况,并且,此时犯罪被害人的责任是非常大的,甚至比犯罪人的责任还要大,无论是在法律层面上,还是在普通公众的朴素观念中,都会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谴责。

(2)被害人促成。犯罪被害人的不当行为虽然不像被害人挑衅那样对犯罪人形成那么强烈的刺激,但发挥了推动犯罪发生的作用,并且是必不可少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邻里之间因为一方的狗吠扰民发生争执,养狗的一方态度生硬、消极应付,未能解决狗吠扰民的问题,被扰一方不堪其扰,持刀将养狗的一方捅死。被害人促成的情况下,通常也是犯罪被害人的行为不恰当,其特定状态通常不会导致此种情况,并且,此时被害人的责任也是显而易见的。

(3)被害人助长。犯罪被害人的不当行为或特定状态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机会,或提供了便利,在不知不觉中帮助了犯罪人对自己权益实施侵害。比如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有的人粗心大意泄露了个人信息,有的人爱贪小便宜,或轻听轻信,或遇事难以拒绝他人,等等,种种不当行为或特定状态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使得犯罪行为更容易得逞。再如有人喜欢晚饭后在马路边散步,不幸被车撞伤。被害人助长的情形,更多的是犯罪被害人的特定状态或不良的行为习惯所致,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提高了自己被害的风险。我们可以把被害人的助长行为比喻为化学反应中的催化剂,当具备了相应的化学材料和条件下,就会加速化学反应的过程。此时,被害人的责任比被害人促成和被害人挑衅的责任明显要小,甚至社会公众有时不认为犯罪被害人有责任。

当具备了如上两个条件,即犯罪被害人实施了不当行为或处于特定状态,并构成犯罪的原因,犯罪被害人就是有责任的。犯罪被害人学的创始人本杰明·门德尔松早在1956年就指出,所有的被害人都对自己的被害亦即犯罪的发生负有责任[3]。

目前国内对犯罪被害人责任的研究主要是在刑事司法领域,视其为一种刑事法律责任,最终应当在刑事司法意义上承担不利后果。本文对犯罪被害人责任的探讨不局限于司法领域,不从规范意义上进行研究,而是将犯罪视为一种客观事实,犯罪被害人的不当行为或特定状态对这一客观事实产生了实质的影响,这是客观存在的,不需要依赖于法律的评价。并且,很多时候,犯罪被害人的不当行为或特定状态仅仅是对社会公序良俗道德规范的违背甚至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突破了法律评价体系。因此本文将犯罪被害人责任认定为一种事实责任,不局限于法律体系进行评价。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责任分担的可能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虽然超越了传统诈骗犯罪的时空限制,但是犯罪人与犯罪被害人借助于电话或网络的连接,仍然具有非常强的互动性,这一点比其它类型的犯罪体现的更为突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综合考察,无论是在犯罪前,还是在犯罪中,甚至是在犯罪后,犯罪被害人实施了一些不恰当的行为,如为了兑换礼品盲目扫描陌生二维码的行为、出于好奇随手点击陌生链接的行为、把手机验证码发送给别人的行为等,或处于某种特定的状态,如轻听轻信、遇事难以拒绝他人的性格、对金钱、情感的强烈需求、经济窘迫的生活状态等,这些不恰当的行为或特定的状态要么泄露了个人信息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行为提供了条件,要么在被诈骗的过程中配合诈骗分子顺利实施诈骗行为,要么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行为提供便利,等等。犯罪被害人的这些行为或状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并最终使其财产权益遭受到侵犯。究其本质,是犯罪被害人的不当行为或特定状态帮助了诈骗分子对自己的财产权益实施了侵犯,属于前文所述及的被害人助长的情形。因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具有责任分担的可能性。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责任分担的现实性

从理论上说,潜在的犯罪被害人是普遍存在的,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被害人,但事实上,最终遭受犯罪侵害的人总是特定的少数人,一个犯罪行为能够得逞是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被害人的原因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很多时候如果被害人方面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犯罪就不会得逞。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有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容易被骗,诈骗分子每天向外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接收到诈骗电话或诈骗短信的人中只有少数人被骗,这被骗的少数人通常具有一些特点,使其比大多数人更容易被骗而遭受财产损失。这部分少数人我们可以称其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风险犯罪被害人,即他们被犯罪侵害的风险更高,那么,是什么风险因素强化了他们的被害危险,犯罪被害人自己有没有做一些事情使自己处于被害的危险之中,还是说,他们的被害仅仅是坏运气的问题?被害人学家认为,多数案件中,犯罪被害人的被害不仅仅是坏运气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总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人口学特征、心理特征,寻找风险因素,识别高风险犯罪被害人。高风险犯罪被害人存在,从实践中进一步证明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责任分担的现实性,鉴别出现实中的高风险犯罪被害人对于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人口学特征

所谓人口学特征体现为性别、年龄、职业、学历、收入等要素与相关事件之间的规律性及数量关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在性别、年龄、职业、学历等方面与其被害经历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1.性别特征

调查研究发现,前几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女性被害人比例高于男性,但近两三年男性被害人的比例则高于女性,男性更容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例如江明君等人对2012-2013年深圳某派出所接报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调研显示,女性受害人占样本总量的51.6%,[4]45戴民等人对2013-2015年发生在上海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调研显示,女性被害人占样本总量的61%,[5]11与此不同的是,殷明对2015-2016年江苏省某县公安局接报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调研显示,女性被害人占样本总量的37.9%,[6]57张应立对2014-2016年发生在宁波市北仑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研究发现,2014年女性被害人占比为51.4%,2016年则下降为43.6%。[7]85笔者对济南市某派出所2019年1月至12月接报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犯罪被害人共106人,其中男性被害人56人,占样本总量的52.7%,女性被害人50人,占样本总量的47.3%。不同学者在不同时间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人口学特征研究表明,女性被害人比例持续走低,如表1所示。

表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女性被害人占比变化

根据被害人威慑理论,已然被害人的不幸遭遇会对其他潜在被害人形成威慑,其他潜在被害人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得知他人的不幸,会从中吸取教训,在心理上对某些类似的风险事件形成谨慎和防范。曾经遭受过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更会从自身的被害经历中吸取教训,意识到自己之前的错误,在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等方面做出改变,以防再次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但是,被害人威慑不适用于所有人,一些潜在犯罪被害人比其他潜在被害人更容易受到威慑。就性别而言,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受到威慑,更容易从其他已然被害人或自己曾经的被害经历中吸取教训,心理上形成对被害的恐惧,并对被害的担心作出反应,选择更为谨慎的行为方式。因此,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范宣传的扩大和加强,女性更容易受到影响而免于受到侵害。

2.年龄特征

江明君等人对2012-2013年深圳市某派出所接报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调查显示,犯罪被害人平均年龄29.75岁,年龄最小的17岁,年龄最大的79岁,被害人群体中不同的年龄段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从不同年龄段的占比来看,21-30岁占比最大,其次是31-40岁,再次是41-50岁,20岁以下和50岁以上占比较低。[4]46殷明对2015-2016年江苏省某县公安局接报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调研显示,19-30岁占比48.7%,31-40岁占比26.1%,二者相加高达74.8%,占被害人总数的近3/4。[6]58笔者对济南市某派出所2019年1月至12月接报的105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犯罪被害人中年龄最小的15岁,年龄最大的52岁,从不同年龄段占比来看,21-30岁占比最大,共41人,占样本总量的39%,其次是31-40岁,共31人,占样本总量的29.5%,再次是20岁以下的,共23人,占样本总量的21.9%,41-50岁及50岁以上的年龄段占比较低,41-50岁年龄段的被害人只有9人,占样本总量的8.6%,51-60岁年龄段的被害人只有1人,60岁以上年龄段的被害人为0。其中,20岁以下、21-30岁、31-40岁三个年龄段的被害人共95人,占比高达90.4%,占犯罪被害人总数的绝大多数,如表2所示。不同学者针对不同地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年龄分布的调研结果基本一致。

表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年龄分布

由此可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以青壮年为主,考虑青壮年构成社会生活的主体,参与社会活动最为积极活跃,尤其是作为网络空间活动的主力军,更容易在网络空间留下各种活动轨迹和个人信息,无论物质生活还是精神生活对网络更加信任和依赖,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因此,更容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再者,根据前文提到的被害人威慑理论,就年龄而言,老年人比青年人和中年人更容易受到他人或自身被害经历的威慑,心理形成对被害的恐惧和对类似风险事件的谨慎。而青壮年作为家庭的顶梁柱、单位的生力军和社会活动的主体,往往会更自信,甚至盲目自信,自认为可以辨识、规避风险事件,结果却构成了犯罪被害人的大多数。

3.职业特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职业多数是无业、不稳定或收入偏低的职业。戴民等人在上海的调研显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中公司职员占比最多,占总数的32%,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占总数的74%,[5]13张应立在宁波市北仑区的调研显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以务工、务农和无业人员为主,2016年这三者的比例占总数的73.4%,[7]87殷明在江苏省某县的调研显示,被害群体中小商人/个体户、无业、普通工人合计占33.5%,占整体的1/3,其次是职员、临工和服务员。[6]60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这种职业特性与其户籍状态是相一致的,张应立在其文章中指出,宁波市北仑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中本地户籍只占20.8%,外来流动人口是最主要的受害群体,[7]90殷明也在其文章中指出,由农村流入城市的流动人口远比城市的常驻人口更容易受到电信网络诈骗。[6]61流动人口职业的不稳定性、临时性和低收入性更具有普遍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具有这样的职业特点,有的是因为工作、生活过于依赖网络,有的是因为基于较为窘迫的生产、生活现状而产生要改变现状的迫切愿望,因而更容易接受诸如无息贷款、中奖、返利等外界某些特定的信息,并因此成为被害人。

4.学历特征

尽管在各个学历层次中均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甚至出现个别被害人属于高知群体在全国影响比较大的案例,例如清华大学教师被电信诈骗案,但这仅仅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意义。就整体而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学历偏低。根据殷明的调研结果,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学历水平集中在初中,小学和大专以上学历的最少。[6]62戴民的调查则显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中以未受过高等教育的为主,高中以下学历的占总数的61%。[5]13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所表现出这种学历特征与前文所分析的职业特征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被害人一方面由于其知识素养的提升,具备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辨识能力、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另一方面因其生活、工作的相对稳定,对外界的特定信息的认识更具有理性和谨慎性,因此,其被电信诈骗的几率相对低。

综合以上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人口学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具有中低学历、收入偏低、无业或工作不稳定的男性青壮年是易被害群体。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心理特征

犯罪被害人学认为,犯罪被害人存在被害人盲点症,即当一个人有某种迫切的愿望或要达到某种强烈的目的时,会出现注意力狭窄,判断力减弱,对外界的认知出现盲点,对自己所面临的危险处境或风险因素不能做出有效的识别和客观正确的判断,而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最终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之所以被骗,多数情况下具有被害人盲点症的特征。出现被害人盲点症的前提是犯罪被害人在工作、生活中具有某种迫切的愿望或者想要达到某种强烈的目的,即产生了需要。需要是个体对某种事物缺乏而形成的需求,并通过有关活动以满足其需求。需要是个体心理活动的源泉,是个体进行各种活动的根本动力。个体的需要越强烈、越迫切,其心理状态就越紧张,由它所引发并推动的行为活动就越强烈、越迫切。综观各种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均是在被诈骗之前或被诈骗的过程中,形成了某种强烈的、迫切的需要,进而进入到高度紧张的心理状态,从而出现认知盲点,注意力狭窄,判断力减弱,最终钻入诈骗分子精心设置的圈套,配合诈骗分子进行一系列的行为活动,并将钱财拱手送出,自以为自己的需要得到了满足,高度紧张的心理状态得到缓解,注意力和判断力随之恢复正常,这时才会发觉自己已经上当受骗。根据各种类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被害人的心理需要,本文将近几年较多发的类型分为三类进行简要分析。

1.犯罪被害人对物质的心理需要

利诱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最为多发的,从最初的中奖诈骗,到前几年较常见的重金求子诈骗、积分兑换诈骗、助学金诈骗,再到近几年多发的贷款诈骗、淘宝客服退款诈骗、刷单诈骗,等等,均属此类。诈骗分子编造各种理由,通过利诱,利用了犯罪被害人对金钱的欲望需求,使其最终落入圈套而被骗。比如在我国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中,徐玉玉之所以被骗,究其心理原因,是她深知父母的辛苦,特别希望得到一笔助学金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所以对于助学金的强烈需要是她被骗时的心理状态,导致不谙世事的寒门学子对自己面临的风险没有丝毫认知,而最终被骗。再如贷款诈骗,犯罪被害人通常是生活开销大或生产经营遇到资金困难,产生对于金钱的强烈的欲望需求,而正规的贷款业务限制条件太多或贷款金额太少,无法解决其对金钱的需要,当其遭遇贷款诈骗,就很容易受到高额贷款资金的诱惑,判断力减弱,进而被骗。刷单诈骗近几年持续高发,探究犯罪被害人的心理,也是对金钱的强烈需要,刷单被骗的过程中,犯罪被害人起初通过刷单获利的愿望不是特别强烈,但是随着其投入不断增多,沉没成本的刺激不断增强,获利的愿望不断增强,最终形成回本并获利的强烈的心理需要,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很容易出现认知盲点而被骗。

2.犯罪被害人对安全的心理需要

恐吓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诈骗分子制造一种可怕的情境使得犯罪被害人产生一种过度紧张的情绪和恐惧的心理,诸如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冒充黑社会诈骗、虚构子女涉险诈骗等均属此类。此类犯罪中,犯罪被害人力求快速避险,尽快摆脱紧张、不安、恐惧的状态,形成对安全的强烈需要,为了满足这种强烈的需要,其面临被骗的风险时,出现了注意力狭窄,最终被骗。比如近几年多发的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案中,犯罪被害人接到诈骗电话,通常被告知因种种原因自己已经涉贩毒、洗钱、逃税等犯罪,并收到所谓的“通缉令”或“拘捕令”,在诈骗分子环环相扣、步步紧逼之下,犯罪被害人突然间、短时内被各种复杂的、具有威慑性的信息砸晕,出于对国家公权力的敬畏和对于触犯法律的恐惧,于是形成了一种强烈的、迫切的需要,即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以免受法律的制裁,并且这种证明力越快越强越好,越能快点证明自己的清白,越可以快点摆脱不安和恐惧的状况,于是在高度紧张的心理状态下和强烈的自证清白的需要中,最终配合诈骗分子,交出自己全部钱财。冒充黑社会诈骗案和虚构子女涉险诈骗案中,犯罪被害人被告知自己或家人的人身安全被“黑社会”威胁,或者不在身边的子女被绑架、被紧急送医等,于是形成紧张的情绪和恐惧的心理,形成追求自己及家人或子女人身安全的强烈的心理需要,导致未能作出冷静、理智的判断,而最终被骗。

3.犯罪被害人对关系的心理需要

伪装身份型电信网络诈骗是诈骗犯罪伪装成潜在被害人的家人、朋友、同学、领导、恋人等身份,对犯罪被害人实施诈骗, 例如“猜猜我是谁”诈骗、QQ(微信)冒充好友诈骗、杀猪盘诈骗等均属此类。伪装身份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被害人通常存在保持关系、维系感情的心理需要。杀猪盘诈骗是近两年多发的一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分子通过婚恋平台、社交软件等寻找具有感情需求的潜在被害人,通过聊天发展培养感情并确定恋人关系,形成犯罪被害人与对方维系感情和保持关系的心理需要,这种感情培养的时间越长,感情就越深厚,犯罪被害人对这段感情或这份关系就越信任、越依赖,当诈骗分子进行资金诱骗时,犯罪被害人出于对关系的信任和感情的依赖,保持关系和维系感情的心理需要越强烈,就越容易判断失误,上当受骗。QQ(微信)冒充好友诈骗也体现出犯罪被害人出于对家人、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各种关系的信任、关心和维系感情的心理需要,当跟自己有交好关系的人遇到困难时,急于帮助其摆脱困境,却上当受骗。

通过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人口学特征和心理特征进行分析,犯罪被害人的性别、年龄、职业、学历、心理等会影响到他们的行为,使其在面临被诈骗的危险境遇时,出现认知偏差、判断失误、行为失当,成为比其他潜在被害人更容易遭受到犯罪侵害的高风险犯罪被害人,体现出了其责任分担的现实性。探讨犯罪被害人责任分担的现实性,其意义在于如何实现其责任的分担。

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责任分担的实现

探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责任的分担,是希望能从被害的角度出发,探寻一定的措施,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主张犯罪被害人责任分担,并不是对其进行苛责,让其分担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是侧重于提醒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广大的潜在被害人认识到犯罪被害人方面的因素对于犯罪发生的作用,增强其责任意识,进而探讨社会各方面如何共同努力,使潜在犯罪被害人尤其是高风险被害人远离风险、避免被害。实现被害人责任的分担,是以犯罪被害人为核心,以避免其被害为核心目标,参与的主体不仅限于犯罪被害人,还包括社会相关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责任分担,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实现。

(一)增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防害意识

所谓防害意识,是人们对社会生活中有可能面临的风险事件的认知,以及风险事件对自己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警觉性。意识决定行为,具有防害意识是实施防害行为的前提,广大的潜在犯罪被害人的防害意识越强,越能采取有效的防害行为避免自身被害,被害人的责任分担就越容易实现。提高潜在犯罪被害人的防害意识,既需要其自身的努力,也需要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帮助。

1.潜在犯罪被害人增强责任意识

潜在犯罪被害人的防害意识的强弱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个体曾经的被害经历会大大提高其防害意识,再如个体获取大量的关于风险事件的信息有助于提高其防害意识。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而言,防范意识薄弱是其上当受骗的关键,之所以防范意识薄弱,是他们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缺乏认知,相关犯罪信息掌握的少,尤其是前文所分析的高风险犯罪被害人,因为学历偏低,知识储备少,或社会经验少,认知水平低,不了解政府、司法机关及相关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流程,不知道自己不经意的一些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潜在被害人,尤其高风险犯罪被害人提高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认知水平,增强辨识能力,提高防范意识,是预防其上当受骗的关键,这是他们预防自身被害应当承担的责任。

广大潜在被害人应当有意识地主动关注各种有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信息。目前,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宣传教育渠道广、手段多样、主体多元,以公安机关为主,联合通信、金融、教育、交通、社区基层组织等,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进社区,进村居,开展各种形式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社会公众提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信息,帮助其识别诈骗手法、提高防骗意识。应该说,各行各业的、各种社会阶层的、各地理区域的社会公众或多或少都会接触到有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宣传信息,但是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人上当受骗,究其根本是其责任意识不强,意识不到自己有责任了解犯罪信息,有责任保护自己及家庭的财产安全,有责任维护社会的良性秩序。不可否认社会上有一部人毫无责任感地认为他人被骗与自己无关,自己不会这么倒霉遭遇诈骗,即便真的被骗了就去找警察,警察有义务侦查破案、打击犯罪,并且把自己被骗的钱追回来,却完全无视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保护自己财产免受侵害的责任。广大的潜在被害人应当强化责任意识,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的今天,应当主动关注了解相关犯罪信息,提高防范意识和犯罪识别能力。

2.社会机构完善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策略

虽然潜在被害人自己有责任提高防范意识和犯罪识别能力,但是其提高防范意识的途径,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加强对其教育和宣传,使其获取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各种信息,使其认识到自己一些行为的危险性,以提高其警觉性。

目前的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宣传效果,诸如有些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关注度不高,受众以本单位工作人员为主,使得宣传的覆盖面过窄,公安机关及有关机构的线下宣传活动不具有持续性,反诈骗宣传形式较传统,更新较慢,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不相适应,有些反诈骗宣传标语过于简洁、不易理解,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法不了解的、文化水平稍低的群众理解起来更是困难,使得反诈骗宣传的效果大打折扣,等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由前些年的漫天撒网发展到今天的精准诈骗,危害更大,反诈骗宣传策略也应当针对高风险潜在被害人,实施精准化宣传,才能有效提高高风险犯罪被害人的防害意识,预防被害。

根据前文对高风险犯罪被害人的分析,40岁以下的青壮年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易被害群体,职业以青年学生、收入偏低的公司职员、工人、服务员、临时工、无业人员等为主,学历则以高中及以下学历为主。针对这部分人员,实施精准化宣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反诈骗宣传措施。

第一,多元主体参与。目前公安机关承担了反诈骗宣传的主要职责,其他参与宣传的社会机构多是在公安机关的领导或督促下进行,主观能动性不强,除了公安机关,其他相关社会机构还应该充分发挥作用,做好反诈骗宣传。比如针对青年学生,中学、大学以及各类职业学校应当作为反诈骗宣传的主体,针对公司职员、工厂工人、服务员、临时工等人员,各公司、企业、工厂等机构应当作为反诈骗宣传的主体,针对无业人员,则可由社区基层组织作为反诈骗宣传的主体,各类主体主动、积极作为,开展形式多样、持续有效的反诈骗宣传。另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风险被害人是青壮年,这个年龄段的人多数有子女在上幼儿园、小学或中学,这些教育机构可以通过在园幼儿或在校学生向其家长发放“致家长一封信”,要求家长阅读并在回执上签字,或者在教育部门的安全教育平台上增加防电信诈骗教育专题,要求每位家长观看反诈骗宣传视频并进行在线测试,最后向平台提交观看结果和测试结果。这些措施可以由各地教育局向各中小学幼儿园下达指标,强制完成,则反诈骗宣传可以很好地覆盖青壮年群体。

第二,宣传形式及时更新。现在的年轻人闲暇时间更喜欢通过各种手机软件观看直播、短视频,尤其文化水平较低的人群更是以此作为其接收信息的主要渠道,针对此种情况,反诈骗宣传的形式就要与之相适应,更多地制作公众喜闻乐见、愿听愿看的宣传作品,频繁地通过快手、抖音等平台发布,培养一批反诈骗宣传网红,使得潜在被害人每天每个时段总能刷出反诈骗宣传视频。

第三,宣传要具有持续性。前文提出的多元主体参与反诈骗宣传及宣传形式的更新都要求做到反诈骗宣传有计划地、定期地、持续地开展。公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了解、防骗意识的形成不是靠一次或几次间断性的学习能够实现的,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况且已经掌握的知识或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遗忘,已经形成的警惕心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减弱,因此需要定期的、持续的学习、强化。当前公安机关进社区、进村居开展防电信网络诈骗宣传的活动主要由基层派出所承担,但是派出所工作繁杂、警力不足的现状限制了其定期地、经常地、持续地开展线下宣传活动。要改变这一现状,应当强化各地各级反诈中心的宣传职能,利用好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发动各责任主体,线上线下相结合,有计划地、定期地开展各种宣传。

第四,宣传内容应加强被害人责任意识。在各宣传主体以各种形式进行反诈骗宣传的时候,应当强调被害人责任意识,让广大的潜在被害人意识到自己的疏忽大意、漫不经心为诈骗分子提供了犯罪条件和机会,自己的警惕和谨慎是预防被骗的关键,自己要做的不仅仅是被骗以后要求警察追回钱款,而是有责任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此外,很多被害人在被害以后出于种种考虑怠于报警报案,反诈骗宣传的内容还应该强调被害后报警的重要性,让广大潜在被害人意识到被害人的报警有助于警方打击、预防电信网络诈骗,自己一旦被骗有责任报警,并且以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公布反诈中心的举报电话、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积极鼓励被害人报警报案。

(二)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风险行动

增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防害意识,使其意识到自己的责任,而降低其风险行动,则体现了其责任的实现。广大的潜在被害人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各种机构组织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了解各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套路,提高防害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承担起注意义务,减少风险行动,从而降低被害概率。

1.被害前注意个人信息安全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的途径既有黑客的攻击,也有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内部人员的出售,除此之外,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些人在日常生活中漫不经心、粗心大意,随意注册不知名的APP、网购时不加区分地填写各种信息界面、毫无戒备地扫描未经确认的二维码、好心肠地帮助亲友在各种软件上砍价拼单、使用公共场所的免费Wi-Fi、随意点击不明链接,等等。种种行为泄露交易信息、聊天信息、出行信息、好友信息,等等。为诈骗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机会、创造了条件,属于典型的被害人助长。广大潜在被害人提高防范意识之后,就应当意识到自己这些行为的危害,在日常生活中承担起注意义务,充分了解个人信息泄露的方式、哪些信息需要保护、如何保护,以减少各种存在泄漏个人信息危险性的行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2.被害中预防被害人盲点症

被害人盲点症是犯罪被害人陷入诈骗分子精心设置的情境,受紧张、恐惧、妄想等情绪的影响,形成某种迫切需求,进而出现认知盲点,无法正确识别诈骗分子的圈套而被骗。尽管某些特定情绪、心理的形成是受到特定情境的影响,是机体的自然反应,不受理智的控制,但是被害人通过被害前掌握大量的犯罪信息,充分了解犯罪的套路,可以在接到诈骗电话或诈骗信息之后,迅速识破诈骗分子的伎俩,保持冷静,免于陷入被害情境,避免出现紧张、恐惧、不安等不良情绪,从而不被诈骗分子牵着鼻子走。尤其在对方提出汇款要求时,能够理智应对,不轻易汇款,不着急汇款。

3.被害后积极报警

被害人在遭受到电信网络诈骗之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准确告知警方诈骗分子的电话号码、QQ(微信)账号、汇款银行账号等关键信息,有助于警方快速冻结涉案银行账号,及时止损,最大限度帮助被害人减少损失。有时被害人认为自己已经被骗,钱款已经被诈骗分子转移,警察也难以破案,即便能够破案,钱款也难以追回,于是自认倒霉,不去报案。事实是,被害人提供给警方的诈骗信息和线索,有助于警方开展侦查、串并案等工作,有助于整体上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无论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还是为了帮助警方更好地打击、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被害人都应当承担起被害以后积极报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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