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桢:为教育而惩戒
朱丽桢在《当代教育科学》2021年第4期《为教育而惩戒:从“惩戒”到“教育惩戒”》一文中提出,教育惩戒旨在教育,教育惩戒权的表述完整不可分割,切不可少了“教育”两字。“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行为,经历了体罚、惩罚、惩戒、教育惩戒四个发展阶段,标志着惩戒作为一种学生管理手段,其教育功能的价值确立。“教育惩戒”落实到教育教学实践中,面临着惩戒手段失当、惩戒程度失准、惩戒对象失变、惩戒干预失重等许多障碍。
破解教育惩戒实践难题和教师惩戒权力失落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第一,促进教育惩戒的合法化。第二,满足教育惩戒的合目的性。第三,規制教育惩戒的合伦理性。第四,追求教育惩戒的合艺术性。教育惩戒的落实以立法为保障,但不应将教育本质应有之义的惩戒只交给法律。面对学生的越轨行为,立法为教师和学校提供了惩戒的标准、边界和底线,但难以保证实践过程中惩戒的教育性和伦理性等原则,也对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社会舆论、家长及学生等社会力量的共同助力,使教育惩戒在“德治”与“法治”的共同监督下真正落实。同时,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并不具有使用的必须性,面对行为失范学生,更有益的教育方式仍值得学界持续思考。
郭凌风,刘文利等:全面性教育对基于性别的校园欺凌有预防作用
郭凌风、刘文利等在《教育科学研究》2021年第4期《全面性教育对基于性别的校园欺凌的预防作用》一文中指出,基于性别的校园欺凌主要是以传统性别规范和期待为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不同层次的性别产生的敌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