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丽鹏 吴洽儿 马胜伟
建立渔获物可追溯管理体系是《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平稳落地的重要措施,也是渔港综合管理改革的重要手段。在实现渔获物“渔船—市场—餐桌”全过程可追溯的过程中,捕捞日志、定点上岸、进出港报告、渔获物交易等记录的信息跟随商品合法性标签逐步流转,最终延伸出一条完整制度链条,用以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澫渔港渔获物可追溯管理的实践经验为基础,从民法视角探讨水产品法律责任划定与渔获物可追溯管理环节的对应关系,分析水产品法律责任适用的困境,归纳水产品法律责任的追责方式,丰富渔获物可追溯管理体系的内容,为消费者或从业者面对水产品法律责任纠纷提供相应的法律参考。
2020年9月8日,根据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 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为加快实施渔获物定点上岸,强化捕捞产出管理,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海洋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名单,其中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唯一的定点渔港南澫渔港,在借鉴浙江省台州市、广东省阳江市渔港构建渔获物可追溯管理体系的经验基础上,对实现渔获物可追溯的具体路径、渔获物销售环节的可追溯管理等进行了创新性实践。
当前,我国的渔获物可追溯管理制度尚未健全,提前考量市场层面水产品违约与侵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现行法律法规背景下水产品侵权责任的追责方式,以及合法性标签的法律适用困境,可以为建立和完善渔获物可追溯管理制度提供理论研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