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萍 梁忠环 李宜伟
摘 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为了保证货款能够及时安全收到,出口商更愿意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若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满足开证行的审单标准,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就必须无条件履行付款义务。通过一则案例,结合开证行的审单标准,对出口企业在外贸实践中遇到的单据不符点进行深入分析,希望通过这些分析,出口企业能够对开证行的审单标准理解更加准确,提高制单水平,在面对开证行拒付时,能够进行积极地应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信用证;《UCP600》;《ISBP745》;审单标准
关于出口商如何避免开证行拒付的措施,在不少的教材和公开发表的文章中都进行了论述,该论述大多是关于信用证的“软条款”和开证行的资质,且以理论层面的研究为主,而在实践操作中因上述方面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給企业造成损失的案例较少,因出口企业对开证行的审单标准不熟悉、遇到拒付时不积极申诉,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的案例较多。笔者结合在外贸企业多年的工作经验,通过真实的案例,分析开证行的审单标准,提出在遭遇拒付时应积极应对,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一、案情简介
出口方:青岛博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通知行:中国银行青岛西海岸分行,开证行:STANDARD BANK SA,MAPUTO,MZ,进口方:莫桑比克MZ贸易公司。2019年8月青岛博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莱公司)与莫桑比克MZ公司(以下简称MZ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小推车的合同,装运港为青岛港,目的港为马普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