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原军委公安部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第十九兵团政委罗瑞卿出任第一任公安部部长。1949年11 月1 日,公安部正式开始办公。1949 年11 月,政务院批准了罗瑞卿关于组建省和直辖市以上公安机关的方案。只用了约一年的时间,全国就建立起统一的人民公安体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治安形势严峻,尤其是北京。在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公安部开始大规模清除旧社会污泥浊水,登记反动党团,缉捕流氓盗匪,查禁烟毒,封闭妓院等。”山东警察学院副教授董纯朴说,“在禁毒工作上,新中国仅用3 年左右,基本禁绝了鸦片种植、贩卖、吸食活动。此后30 年,毒品在中国基本绝迹,中国是世界公认的‘无毒国’。”
此外,在北京,1949 年11 月21 日,北京市公安局当晚8 时出动干警和公安总队官兵2400 人,在多方配合下,一夜之间将全市224 家妓院全部封闭。在福建,至1956 年年底,军、警、民配合完成剿匪任务,歼灭土匪73460 名,有36 名人民警察因此牺牲。
为了区别于旧警察,罗瑞卿请示周恩来,建议将新中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名称统一称为“人民警察”。周恩来批示同意。1950 年12 月14 日,公安部发出《统一人民警察名称的通知》:“关于人民警察之名称,各地均不一致,且‘警察’二字在人民中的坏观念很深,特作如下规定:各种警察一律通称‘人民警察’,简称‘民警’,凡来往公文表册中均用此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