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列入标准的立法审视与完善*

2021-06-02 02:47:04顾敏康
湘潭大学自然科学学报 2021年1期

顾敏康,白 银

(湘潭大学 信用风险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包含社会治理的功能,是一种崭新的由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体系。其核心基础不仅包括以大数据和数据统计为依托的信用信息平台,还包括信用法治建设,尤其是如何通过法律规制联合奖惩的问题,而“黑名单”制度则是实施联合惩罚的重要载体,“为社会诚信体系运行提供了制度基础”,[1]27属于当前适用最为广泛的社会信用管理制度之一。毫无疑问,“黑名单”的列入标准可谓“黑名单”制度的第一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其规制程度将直接影响到“黑名单”制度的调整范围和打击力度,反映出对限制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的限制程度。然而,当前零散的“黑名单”制度已然呈现出泛化使用之趋势。部分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甚至误将其作为一种无所不能、随处可用的行政管理工具,而将一些轻微失信甚至与失信不相关的事项列入其中,然后实施所谓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引发“黑名单”满天飞的“奇观”。为此,应当重新审视“黑名单”制度的政策定位和法理性质,剖析和解决部分列入标准与法律原则相悖的弊病,分析和调整缺乏科学统一列入方式而难以实现共享的立法技术问题。本文的目的就是为了指出问题、分析问题,促进“黑名单”列入标准朝着合法化、合理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联合惩戒立法工作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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