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佳丽
(南京审计大学,南京211815)
LPR(Loan Prime Rate)意为最优贷款利率,贷款的基础利率,也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所执行的贷款利率,其他利率则以LPR为基础进行上调或下浮。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10月25日正式建立了LPR的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机制设立后五家国有商业银行和五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作为报价行,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报出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10家银行的报价中剔除最高价和最低价后,对报价进行加权平均,根据各报价行上季度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占比确定加权权重期,公布一年期的LPR。LPR报价的主要参考标志是贷款基准利率,因此,LPR走势与贷款基准利率基本吻合,波动频率较低,幅度较小,不能对市场贷款利率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更不能调节完善市场机制。
1.原LPR机制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不足
原有的LPR机制对贷款利率走势的引导作用不足,不能为贷款利率的制定提供任何参考。商业银行在分析LPR旧机制实行的效果时发现其与基准利率差距不大。旧LPR利率大小与短期贷款基准利率相近,两者之间的差额都采用加权平均的方式进行计算,因此,结果相对固定,无法对贷款利率的制定提供指引。
2.原LPR机制的应用创新存在局限
LPR机制设立后,参与金融活动的各方仍习惯性采用贷款基准利率机制进行定价,从而阻碍了商业银行实际运用LPR机制,LPR机制不能有效地应用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