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职业病界定难,怎么办?

2021-06-05 07:39管铁流
劳动保护 2021年6期
关键词:职业病界定资质

文/管铁流

由于疑似职业病界定的要求在国家层面并未明确统一,异地有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疑似检查结果是否构成确认疑似职业病的依据,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当劳动者只有异地疑似检查结果但没有正式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结论时,就无法判断是否为职业病。针对此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A市(地级)某县有一牧场,总公司在外(地级)B市,但牧场营业执照由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牧场现有一员工患布鲁氏菌病,岗前该员工做布鲁氏菌病检查,结果无异常,三个月后在B市疾控中心检查布鲁氏菌病,结果呈阳性。此企业未做职业病危害申报,当事人找到A市卫生健康委,此事应如何处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疑似职业病界定难点

这个问题不是孤例,更不是执法经验局限所致,而是因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疑似职业病的界定始终是一个亟待明确而又至今难出台的制度建设问题。

什么是疑似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有何界定标准,由谁来界定,界定为疑似职业病后劳动者能够享受哪些权益?目前,这些问题因为缺乏国家层面的明确规定都悬而未决。受此影响,引发了大量劳动纠纷。

劳动者认为,是不是疑似职业病,自己有医疗机构的体检结果,只要体检的医疗机构是正规合法的,自己又没有伪造体检证明,就表明自己的健康出现了问题,而工作中又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那么,自己就应当属于疑似职业病。而用人单位和一些监管人员认为,是不是疑似职业病,应当由有职业病检查、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认,普通医疗机构不能作出疑似职业病的结论,作出了疑似职业病的结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目前,针对是否疑似职业病,在劳资双方,一般可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但法律规定的欠缺,导致最终的裁判结果大多不利于劳动者。再者,个案的结论,根本无法普遍适用,因为合理性乃至法律依据上都站不住脚。

在司法途径之外,更多时候劳动者会先求助于监管部门,类似于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体检结果正常,劳动者悄悄地去了外地另一家同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做体检,结果异常,显示为疑似职业病。劳动者拿着结果异常的体检结果回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监管部门投诉反映,当地监管部门面对两份矛盾的体检结果,应如何取舍?监管人员无法直接给出技术性结论,也难于直接寻求其他技术力量进行鉴别。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应由谁、通过怎样的程序进行判定。毕竟体检结果不能与疑似职业病直接划等号。因此,就难于要求医疗机构在体检中发现可能与职业病有关的健康异常时通知用人单位及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监管部门必然左右为难:面对劳动者的投诉,有理有据,无法不去处理;但面对用人单位,又似乎缺少作出处理的依据。首先,该劳动者是否属于疑似职业病,无解;其次,既然无法确定劳动者属于疑似职业病,如何判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申报义务?再次,既然无法确定劳动者属于疑似职业病,如何因此而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如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所以,对于疑似职业病的准确界定,绝不只是影响劳动者的利益,亟需立法明确。

律师建议

为了有效化解疑似职业病的争端与监管难题,修订《职业病防治法》是最佳解决方式。职业病问题兼涉技术与法律,而在利益层面又存在过于悬殊的劳资对比,这让一个无论从技术还是法律层面看似乎都并不复杂的问题变得至今无解。因此,尽快修订《职业病防治法》,或者由国务院卫生、人社等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就疑似职业病的界定、检查、判定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是当务之急。

具体到本案,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笔者建议:B市疾控中心做的检查、诊断并非一定是法律授权的职业病诊断。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职业病诊断,需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诊断材料,由有资质的诊断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检查、诊断并出具正式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才属于职业病诊断。

因此,案涉B市检查布鲁氏菌病结果呈阳性,因为并没有正式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结论,可能只是劳动者提出的一般性体检。据此,尚无法判断是否为职业病。从职业健康监管的角度来看,因疑似职业病界定的要求在国家层面并未明确统一,异地有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疑似检查结果是否构成确认疑似职业病的依据,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尤其是与本地有资质医疗机构检查结果相矛盾时。此时,因是否构成“疑似”本身尚存疑,不宜对用人单位直接处罚。

但《职业病防治法》是一部保障性社会法,并且劳动者已提供有效的体检结果。为求审慎,可先调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如果未依法申报,可进一步调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如果确实存在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又未依法申报,可责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或者劳动者不愿在本地体检、诊断,或者对本地有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有异议,可告知劳动者自行向其户籍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职业病诊断,并在后续流程中积极监督用人单位配合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猜你喜欢
职业病界定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4项资质标准
资质/荣誉
父亲的职业病
对“卫生公共服务”的界定仍有疑问
我可爱的职业病
2014年第四批农药生产资质合并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