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部门联合发文 共同推进自然资源执法监管长效常治

2021-06-15 04:01张中强
资源导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矿产品强制执行主管部门

张中强

为有效破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中的移交难、移送难、执行难等问题,严查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近日,经河南省政府同意,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省委改革办、省委编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从健全执法查处机制、实行裁撤分离机制、构建没收处置机制、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规范价格认定机制五个方面,建立完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秩序。

《意见》明确,健全执法查处机制。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要求,坚决遏制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发现农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实行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执法。对政府主导并推动实施的违法占地项目,按“非法批地”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探索实行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推进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全面实施“一网两长”制,建立以田长和山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自然资源监管网络。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拒不履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责任主体,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强化日常巡查,发现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要开展联合执法,执法程序参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工作规程,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等文书加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章。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乱占耕地建造的房屋,乡(镇)政府依法可以拆除。各级政府可通过积极引导村民自拆或政府助拆等形式,加快违法问题处置进度。

實行裁撤分离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在法律主体上相分离的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原则上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工作。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历史原因超出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案件,由县(市、区)政府、法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检察机关依法对裁执分离的受理、审查、裁定、执行等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无理阻挠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活动的被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建没收处置机制。规范没收流程,解决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处置不规范问题,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没收建筑物移交不动产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可以指定属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没收建筑物的接收、管理、处置等工作。接收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没收建筑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具有可利用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决定拆除或保留,涉及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处置意见。处置工作应当在移交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接收单位应当予以拆除。

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专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强化协作配合,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配合,依法加大对破坏耕地和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破坏矿产资源、涉地违法行为等公益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线索或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线索,应当移送检察机关,有效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形成保护工作合力。

规范价格认定机制。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涉及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需要认定矿产品价格的,应当依法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价格认定机构申请价格认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案的矿产品价格,以违法行为发生地同期原矿石的市场价格进行认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为不同时间段开采,且无法通过地质测量或其他行政手段确认各时间段动用矿产品数量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矿产品总数量,以各时间段涉案矿产品单价平均值计算认定矿产品价格。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价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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