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容
(内蒙古财经大学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自21 世纪初以来,由于农村土地改革,各种形式的土地信托开始在我国某些地区出现。农村土地信托是指在不改变现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农民(委托人)将其土地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土地信托机构(受托人),土地信托机构将土地集中起来并出租给农业公司或其他专业经济组织,并向农民支付租金,以实现对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土地信托可以解决农村土地分权经营模式与农业现代化要求和农业经营筹资之间的矛盾,实现土地资本化。但是,目前我国土地信托模式普遍存在一定的不足,如农民不是精确的委托人,无法行使通常可作用于委托人的控制权,农民也不是受益人,没有直接获得收益,所以农民无法从增加的农业生产中充分受益[1]。
我国农业生产主要以家庭为经营单位,造成耕地严重分割和种植方式单一,耕地基础设施不健全,大规模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受到阻碍。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下,土地信托促进了土地集中,它可以通过土地整合、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方式提高耕地质量,并将现代化机械应用于大规模生产,有效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2]。
通过信托公司可以将资金引入农业生产领域,解决了目前农业领域资本投入不足、融资能力薄弱等问题,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更多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