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来源原则的《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反思

2021-06-16 14:25王子鹏
档案管理 2021年3期
关键词:分类法范式

摘  要:《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DA/T 10-1994)已被废止,档案界须直面一个问题:为何基于事由原则的行业标准能够指导高校档案实践近30年?该《分类法》重新演绎事由原则困境且非人力所及,高校档案管理早已变相回归来源原则。在后《分类法》时代,高校档案实践将回归常识、融入体系,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应聚焦高校特有档案类型制定行业标准。以“范式”为手段进行理论反思,认为“档案整理层面的研究”已形成“来源原则范式”,解决实践困惑依赖于拓展来源原则适用尺度,并警惕非范式理论过早应用于实践。

关键词:来源原则;针对性原则;大学档案;范式;《分类法》

Abstract: The "University PH(pH)ysical Archives Classification" (DA/T 10-1994) has been abolished,and the archival academic community must face a question: Why can industry standard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pertinence guide the practice of Archive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for nearly 30 years? The "Classification" re-interprets the principle of pertinence of difficulty and is beyond the reach of human resources,and university Archives management has long returned to the principle of provenance in disguise. In the post-classification era,the practice of Archive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will return to common sense and be integrated into the system.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Archives should focus on the unique types of Archive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o formulate industry standards. Using "paradigm" as a means to carry out theoretical reflection,it is believed that "research on the level of Archives management" has formed a "provenance principle paradigm",and solving practical confusion depends on expanding the application scale of the provenance principle,and beware of the premature application of non-paradigm theory to practice.

Keywords: Principle of provenance; Principle of pertinence; University archives; Paradigm; ‘taxonomy

《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DA/T 10-1994,以下简称《分类法》)已被悄然废止,鲜有批判和反思的声音。在实践上,为了在全宗内保持分类方案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高校档案工作适度沿用《分类法》无可厚非。但在理论上,档案学界亟须以《分类法》为研究对象,反思基于事由原则的档案行业标准为何能够指导高校档案实践近30年,且其负面影响仍将持续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关于《分類法》是否违反来源原则一直存在争议。《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1-2000)将“来源原则”定义为“把同一机构、组织或个人形成的档案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管理的原则”。我国档案管理实践贯彻来源原则主要体现在设立全宗(“来源原则”又称“全宗原则”或“全宗理论”),强调同一来源的档案不能分散、不同来源的档案不能混淆。从全宗层面分析,一个高等学校通常被视为一个档案全宗,只要该高校档案全宗不分散且不与其它全宗混淆,其内部采用何种档案整理模式均应被视为符合来源原则。

不过,高校档案管理有两点特殊之处:一是高校无需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 国家档案局第27号令)第22条规定“高校档案由高校档案机构保管”;二是与综合档案馆动辄管理数十甚至数百个档案全宗不同,高校档案馆(室)主要业务活动通常只针对一个档案全宗,即使由于高校撤并产生多个档案全宗,非本校现行活动全宗亦通常为闭合全宗。

基于此,全宗内一级类目对于高校档案馆(室)的意义,基本相当于全宗对于综合档案馆的意义,认为《分类法》符合来源原则犯了教条主义错误。研究《分类法》从发布到废止的历史进程,相当于重走一遍来源原则代替事由原则的路子,并无新鲜之处。

批判和反思《分类法》意义在于:从实践上有助于修正《分类法》对高校档案工作的负面影响;从理论上继续探讨著名学者黄霄羽之问,即“我国档案界始终未能树立全宗原则在档案学理论乃至整个档案专业的支柱地位”。[1]

1 《分类法》综述

1.1 历史沿革。1992年4月28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试点的通知》(教厅档﹝1992﹞24号),在全国遴选高校开展试点工作。1993年11月16日,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发布<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通知》(教办﹝1993﹞429号),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2日,国家档案局批准《分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 10-1994),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20日,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第27号令《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其内容与《分类法》存在矛盾之处,但作为下位法的《分类法》并未进行修订。2015年6月2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开展档案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档办函﹝2015﹞115号),《分类法》作为49个行业标准之一征求废止意见。2016年1月21日,国家档案局印发《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十三次年会会议纪要》(档函﹝2016﹞21号),关于《分类法》的结论是“情况复杂,待再次复审”。笔者未检索到《分类法》废止的具体文件及日期,但《中国档案报》2017年6月29日刊文已提及“废止《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2]同一信息亦显示在国家档案局官网“档案标准库——失效标准”一栏里。[3]

1.2 时代背景及相关评价。《分类法》诞生于来源原则遭遇冲击的历史时期,看待它须持“理解之同情”。“来源原则遭遇冲击”是一段档案学的历史公案,西方国家对来源原则的质疑始于20世纪60、70年代,止于20世纪90年代“来源原则的重新发现”;我国档案界对来源原则的质疑集中在20世纪80年代末到20世纪90年代初,止于著名学者冯惠玲、何嘉荪提出的“广义理解来源联系”。任何学术思潮都会在实践上留下痕迹,高校档案实践成为来源原则遭遇冲击的主要牺牲品。

《分类法》从诞生伊始便伴随着争论,褒贬不一。早在1993年《分类法》试点时,焦新曦即撰文分析《分类法》利弊问题[4];1995年《分类法》施行初始,邓绍兴从正面视角撰文推介《分类法》,亦提及“不足之处”并断言《分类法》是“档案学园地中的一株奇葩”。[5]此后的学术论文主要关注《分类法》的实践反思和修订意见,晋平作为持续研究《分类法》的高校档案学者,观点具有代表性:“实践中遇到的老问题愈加突出,新问题不断涌现”,问题出在“理论依据不清晰、档案类目设置与部门立卷制度不协调、难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挑战”三个方面,认为应该参照“年度—组织机构”分类方法对《分类法》进行改良。[6]郑春平指出高校档案改革“呼声日趋强烈”,并将改革意见总结为“推倒重来”“进一步规范”和“简易直观”三条路径。[7]《分类法》最终的命运并非上述三条,其被废止而并无后续,高校档案工作凭借现行规章制度即可顺利运转,背后原因值得深思。

2 《分类法》废止命运探析

2.1 微观修订无法拯救《分类法》。事由原则分类法具有扩展性是毋庸置疑的。《分类法》类目体系的建立,包括立类、列类以及类目概念的选择均符合逻辑规则,即使未经修订,高校档案馆员仍可根据实践发展对类目体系及归档操作进行微调。比如《分类法》将档案界公认的“声像档案”命名为“声像载体档案”,随着档案信息化进程越来越淡化“载体”,高校档案管理可以自行忽略“载体”的限制。又如,《分类法》规定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短期”,高校档案工作可以自行调整为“永久、定期30年、定期10年”。再如,《分类法》一级类目设置为“党群、行政、教学、科学研究、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基本建设、仪器设备、出版、外事、财会”十大类,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将高校档案分类调整为“党群、行政、学生、教学、科研、基本建设、仪器设备、产品生产、出版物、外事、财会”共十一大类,虽然高校档案一级类目名称调整并增加“学生类”,但按照事由原则扩展、微调类目体系并不困难。《分类法》从1994年施行至2017年废止,23年间高校档案学者从微观层面给出许多修订意见,均未能阻止《分类法》遭遇废止的命运,可见《分类法》必然在大的原则、方法上出了问题,难以修订或者毫无修订的必要。

2.2 《分类法》重新演绎事由原则困境。对档案学者来说,来源原则代替事由原则的历史进程耳熟能详,而《卡缪—多努分类法》即是事由原则的典型代表。对比《分类法》和《卡缪—多努分类法》,发现二者的设计原则如出一辙。黄霄羽将《卡缪—多努分类法》的问题总结为三点,[8]与《分类法》遭遇困境一致。

首先,按照主题对档案进行分类,导致高校各部门档案被分割而无法保持整体联系。比如,高校在机构设置上通常为党委办公室和学校办公室合署,其档案被分割在DQ党群、XZ行政两个类目,甚至学校党委、行政联合发文的单一文件即横跨两个类目。《分类法》的二级、三级类目以及保管期限进一步分割同一部门档案,邓晓珺[9]等学者有详细论述。

其次,面对内容日益繁杂的档案,按照主题进行归纳、分类变得非常困难。《卡缪—多努分类法》从4类增加到24類无法解决问题,《分类法》在一级类目上增加“学生类”或者在二级、三级类目不断扩展,也仍然无法解决“无类可归”和“无以归类”的问题,比如名人档案、资产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以及未来可能出现档案类型的分类归档问题。

最后,不利于开展档案利用服务。由于按照事由原则对档案进行分类具有很大弹性,不同档案馆员的分类标准不一,甚至同一馆员都难以确保分类标准的长期一致性。所以,多主题档案具有多种归类的可能,利用者往往不知道查找的路径,或者在预想的主题类别中找不到目标档案,这一矛盾随着高校馆藏数量的增长日益加剧。

2.3 实践《分类法》非人力所及。执行《分类法》与档案专业素养相悖,按照事由分类显然更适合图书馆员而非档案馆员。图书馆虽然管理海量图书,但每本书的分类号由出版社确定,而高校档案馆员却需要独自承担海量档案分类任务。

按照来源与按照事由进行分类的工作强度有天壤之别。根据文件形成部门对档案进行归类可谓大道至简,而按照事由分类则要求档案馆员熟知复杂的分类体系,在归档时精读每一份档案并快速匹配类目,在遇到“可归多类”的情况下保持前后决策的一致性,在遇到“无类可归”“无以归类”的情况下果断增设类目。

高校“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专业壁垒明显,读懂每一份档案需要通才和天才,次学年6月底前完成年度归档要求高校档案馆员如机器般高效,显然非人力所及。高校档案开放工作面临同样困境。档案开放通常须按照来源原则征询档案形成部门意见,正如新《档案法》第30条规定“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承担”,而《分类法》将各部门档案分割得“七零八落”,导致高校档案开放审核工作难以开展。

3 实践反思:后《分类法》时代高校档案管理回归常识

3.1 高校档案实践已变相回归来源原则分类体系。区别于一般的机关档案室和综合档案馆,高校档案馆(室)独自承担文档全生命周期管理任务,次学年6月完成归档使文件与档案之间的界限不明显,档案效益滞后性矛盾弱化,强反馈性促使高校档案管理无法长期承受事由原则分类体系,回归来源原则以两种方式悄然进行。

一是由于高校档案管理自主性强,且《分类法》作为推荐而非强制标准,许多高校一开始即未采用《分类法》(或短暂采用后弃用);二是采用折中主义,在一级类目下参照“年度—组织机构”分类进行改良,即“先将全校所有的归档部门按照其主要职责纳入相应的类目,再按照归档部门形成档案的主要特色重新制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10]

不仅陕西师范大学档案馆如此,笔者在江苏调研的许多高校亦做了类似改良。改良是无奈之举,逻辑上不是《分类法》服务于高校档案实践,而是高校档案实践服务于《分类法》。改良的结果是高校档案采取“年度—问题(事由)—机构—保管期限”四级分类,既突破了档案分类一般不超过三级的限制,又违反了“机构分类法”和“问题分类法”不同时采用的分类原则,但偏向来源原则的改良使高校档案工作得以继续。

3.2 高校档案管理须“融入体系”而非“特立独行”。高校档案管理是我国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融入全国档案管理体系可实现“站在巨人肩膀上”顺势发展,而基于《分类法》的高校档案实践无法融入基于来源原则构建的全国档案管理体系。比如,《分类法》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后者根据档案事业发展需要已从DA/T22-2000更新至DA/T 22-2015,而《分类法》一直无法修订。在实践中,高校档案管理一直在背离《分类法》而回归常识,最大限度对接主流档案管理模式:

一是文书档案管理尽力对接《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突出表现为回归“机构分类法”;二是特定的科技、专门档案对接相应的管理规范,其是否单独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类文件材料的数量”。[11]

通过网络调研,清华大学档案主要分为文书档案、专利档案、照片档案、实物礼品档案、人事档案、名人档案、历史档案、科研档案、教学档案、奖状档案、基建档案、出版档案、财务档案[12];南京大学档案则主要分为文书档案、教学档案、科研档案、基建档案、人物档案、实物档案、音像档案、人事档案、教工档案、学生档案[13]。笔者所在江苏开放大学根据自身规模和办学特色,档案分为文书档案、学籍档案、视频档案(远程教学需要大量产生)、财务档案、人事档案,而随着新校区建设的推进和办学规模的扩大,未来预期将基建档案、科研档案等单独管理。

3.3 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应聚焦于制定高校学生类档案管理规范。档案行业标准应该聚焦于档案类型而非聚焦于档案形成机构,如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而非《财政厅、财政局档案管理办法》,科技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科技部第15号令)而非《科技厅、科技局档案管理规定》。

所以,教育部、国家档案局应制定高校特殊类型档案——学生类档案管理规范,而非《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同时,《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学生类档案”包括“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在实践中所谓“学籍档案”往往与“学生类档案”同义。

学生类档案高利用率和缺乏管理规范是高校档案实践的主要矛盾之一。据汪琳不完全统计,学生类档案占高校档案利用率87%以上,[14]与笔者所在高校档案利用数据基本吻合。

侯英杰撰文指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类档案仅占该校馆藏的30%但利用率最高。[15]近年来,学生类档案利用形式更加多元,利用目的进一步细化。比如,高校学生出国留学希望高校档案馆(室)提供毕业证、学位证、论文等材料的外文翻译件;河海大学档案馆须为毕业生提供每门课的成绩证明,因为多家优质公司对有挂科历史的学生实行一票否决。[16]

综上,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应聚焦于学生类档案管理问题研究并尽早出台管理办法。

4 理论反思:在档案整理层面坚持“来源原则范式”直至“档案学科学革命”

4.1 “来源原则范式”释义。托马斯·库恩所谓“范式”,指“意欲提示出某些实际科学实践的公认范例——它们包括定律、理论、应用和仪器在一起——为特定的连贯的科学研究的传统提供模型”,[17]为反思《分类法》提供了较理想的理论视角。

库恩认为,“社会科学各部分中要完全取得这些范式,至今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18]所以本文以范式为“手段”而非“目的”,不去断言档案学范式是否存在、形成与否,而是借鉴范式理论,用“来源原则范式”表示“来源原则作为档案科学实践的公认范例之一,为档案学在档案整理层面连贯的科学研究传统提供了理论模型”。

关于档案学范式的研究已经持续30余年,相关争议并不影响上述论断。正方代表学者陈祖芬认为档案学范式已经形成,“1956年4月1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这一法规性的文件就成为了划界的标志。以后,中国档案学以与来源原则一脉相承的全宗理论为范式,档案学常规科学时期由此开始”。[19]

反方代表学者孙大东认为档案学尚处于准范式阶段,其立论基础并非否定来源原则,反而是论证了来源原则“不大可能因为科学革命的发生而被档案学抛弃”。[20]如果听信前者,来源原则体系就是当前的档案学范式;如果听信后者,来源原则是档案学范式形成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可见,正反两方观点都承认“来源原则是当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档案整理理论原则”,[21]即使来源原则不能作为档案学整体范式,至少可以作为档案整理层面的理论范式,从而使档案学在整理层面的理论研究进入常规科学时期。

4.2 来源原则适用尺度拓展:从全宗到“全宗内”。库恩认为,一旦形成范式进入常规科学时期,当理论与现实之间产生龃龉时,常规科学家的工作就是试图消除这些较小的困惑,同时使得对范式的改变尽可能小。当档案实践向“来源原则范式”提出挑战时,来源原则一方面在全宗层面巩固其统治地位,另一方面在全宗内拓展其适用尺度。

来源原则在我国主要以全宗理论的形式继承下来,即来源原则首先在全宗层面发挥作用。冯惠玲将来源原则的基本内容归纳为三个基本点:“尊重来源、尊重全宗的完整性、尊重全宗內的原始整理体系”,[22]均指向全宗层面。前文所述针对“来源原则遭遇冲击”,我国档案学界提出“广义理解来源联系”“区分主体和客体全宗”即是在“来源原则范式”框架内回应挑战,使范式的改变尽量小。近年来,维护“来源原则范式”的努力从全宗层面一直延伸到全宗内各个层级。

以文书档案为例,2001年1 月 1 日起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00)开启了我国档案“卷改件”改革。在此之前,除了《分类法》采用纯粹事由原则外,我国档案实践全宗内普遍采用案卷管理模式,“卷”基于事由而非来源,笔者曾撰文对案卷理论进行了批判[23];在此之后,全宗内主要采取“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三级类目,基于来源的“机构”优先于基于事由的“问题”,来源原则在全宗内的指导地位得到加强,但仍规定“归档文件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排列”。《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出台后,明确“归档文件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时间结合事由排列”,来源原则在全宗内的适用尺度进一步增强。

4.3 尚未出现范式转换迹象,警惕非“来源原则范式”理论应用实践。范式转换的条件是出现“反常”并积累到一定数量,无论常规科学家如何努力都无法与范式的理论假设一致,科学革命即将到来。库恩认为由常规研究转向非常规研究的征兆为“互相竞争的方案的增加、做任何尝试的意愿,明确表示的不满,对哲学的求助,对基础的争论[24]”。

显然,目前关于档案整理层面的研究并未凸显上述征兆,即档案学者仍从事常规科学研究,其意义在于“扩大(来源原则)范式所能应用的范围和精确性”。[25]当然,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来档案工作形态未可知,学界对“来源原则范式”转换可持观望和开放态度,但显然范式转换的奇点尚未来临。

与自然科学研究相比,档案学研究具有特殊性。一方面,档案学无法通过实验室验证理论;另一方面,为了“尊重原始整理体系”和“保持分类方案的一致性”,档案实践具有一定程度的“非可逆性”。

《分类法》给高校档案实践带来的负面影响,充分说明“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重要性。如果将“理论”和“实践”分别对应“鸡”和“蛋”,那么档案学偏向于遵循“蛋生鸡”的逻辑,并应适度忍受理论滞后于实践的问题。比如,我国档案实践先有科技、专门档案馆,后有“客体全宗”理论。

所以,在档案整理层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应优先尊重“来源原则范式”,警惕尚未成熟的、非“来源原则范式”的创新理论过早应用于档案实践。以职能分类法为例。20世纪末吕红[26]、张晴阳[27]等撰文指出职能分类法实质上背离来源原则,无法付诸档案实践。沉寂十余年后,学界开始关注职能分类法在信息时代的适用性问题。2011年,马林青以职能分类为主题撰写博士论文,旨在“为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建立一个集理论框架和实施方法论为一体的新的知识体系”。[28]

2018年,宋魏巍以职能鉴定为主题撰写博士论文,旨在“分析总结职能鉴定理论应用的关键性因素,进而构建基于职能分析的文件与档案鉴定方案”。[29]上述研究功底扎实,创新性强,但在应用实践时须“小心求证”。职能分类法离事由原则更近,甚至很容易被理解为“事由原则的另一种表达方式”,用“职能分类范式”代替“来源原则范式”为时尚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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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宋魏巍.职能鉴定法研究[J].档案学通讯,2018(03): 72-74.

(作者单位:江苏开放大学 来稿日期: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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