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从制度之始到框架形成与完善

2021-06-17 09:47闫树军
党史博览 2021年5期
关键词:党费党章党员

闫树军

1934年,闽粤赣的红军主力奉命北上抗日,留下来坚持斗争的一支小部队,遭到了国民党军的疯狂“围剿”。为了保存力量,部队暂时转移到山上。这样一来,党和群众失去了联系。八角坳的黄新是个忠诚可靠的女同志,尽管和党失去联系,她仍然领导和组织群众对敌斗争。但是,她也时常为没有党的指示而苦恼。正在这时,上级党委派老程去和黄新接头。老程了解情况后,传达了党的指示。老程临行前,黄新要把保存下来的两块银圆作为党费交给老程带走。因为没有指示,老程不便带走。黄新考虑到,山上同志的生活很苦,交钱还不如交实物好些。后来,黄新便用一块银圆买盐,腌了一些青菜,准备送给山上的同志吃。当老程第二次找她时,黄新就把腌菜交给他带走。正在这时,老程被敌人发觉了,黄新连忙让他藏进阁楼。当敌人快要搜到阁楼时,黄新用了个调虎离山计,一边向西跑,一边喊着让老程快跑。为了救自己的同志,黄新就这样牺牲了。最后,老程把黄新同志的党费——腌菜和另一块银圆,带上了山去。

这是作家王愿坚的短篇小说《党费》中的主要内容。《党费》是王愿坚的成名作和代表作,曾多次被选入中学语文课本,还被改编成连环画,影响了几代人。

小说《党费》是文学作品,事实上,中共党费之源,始自中共二大通过的第一个党章。历经中共三大、四大、五大、六大,直到七大,党费制度得以初步形成。那么党费制度得到完善是在何时?其间,又有何种情况发生?

党费制度的初步建立始于中共二大

1922年7月16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南成都路辅德里625号召开。这次大会通过了《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了党成立后的第一个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章对党员条件、党的各级组织的建设和党的纪律作了具体规定,明确阐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

在中共二大党章中,列有“经费”专章,这是中共关于党费制度的最早规定。二大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收支权限和纪律要求。二大党章要求:“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作为一项纪律,二大党章严格规定,党员“欠缴党费三个月”必须开除之。这标志着党费制度的初步形成。

中共三大、四大通过的党章,都有党员“欠缴党费三个月”必须开除之的规定,但在经费的规定上,略有不同。

1923年6月,中共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第五章“经费”第二十七条有三项规定:(一)党费:党员月薪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两角;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缴二十分之一;在一百元以外者缴十分之一。失业及在狱党员均免缴党费。(二)党内义务捐。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三)党外协助。第二十八條规定: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1925年1月,中共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中,第五章“经费”第二十八条中有三项规定:(一)党费 党员每月收入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两角;但无收入及月薪不满二十元者,得由地方斟酌情形核减之;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八十元者缴百分之三;八十元以上至一百元者缴百分之五;在一百元以上至二百元者缴百分之十;二百元以外者特别征收之。失业工人及在狱或在S.Y.的党员均免缴党费。(二)党内义务捐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三)党外协助。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对党费数额规定与以往相同,但在经费的管理上与以往不同。其第八十一条规定:军队中党员党费,由所在地军部征收,转交党部会计科。第八十二条规定: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委员会支配之。但党章第一条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自此,缴纳党费成为党员的基本义务。

1928年7月10日,中共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十三章是“党的财政”,其第四十六条规定:党部的用费由党费、特别捐、党的印刷机关及上级党部之津贴等充之。第四十七条规定:入党费和党费的多少由中央委员会规定,失业和极贫苦的党员可完全不缴党费,无充分理由连续三月不缴党费者,以自愿脱党论,并将此宣布于党员大会。

依据六大党章对党费的原则性规定,中共中央于1938年3月15日发出了《关于征收党费的通知》,首次规定了党费报告制度,指出党部应负责将每月党费收齐缴地方党部取得收据,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其目的是为了纠正各地组织或同志往往有不注意征收党费或不缴党费的不良现象。1941年9月2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再次作出《关于党费的决定》,除对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外,还首次对党费的性质、用途和缴纳方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重申、完善了党费报告制度。

1945年6月11日,中共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在第十一章“经费”规定上有两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党的经费,由党员缴纳的党费、党所经营的各种生产和企业的收入与党外捐助等方法筹集之。第七十条规定: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

中共六大和七大通过的党章,对党费只有原则性的规定。1949年1月31日,北平和平解放。三大战役的胜利,奠定了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胜利的基础,中共初步具备了统一党费收缴标准的条件。1949年6月5日,中央组织部出台《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初步统一了党费收缴标准,明确了党费的使用范围,重申了党费报告制度,改变了使用权主要集中在中央的做法,规定“党员所缴党费,暂作为党员教育之补助经费,由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以上党委处理之”,并对农村党员作出更符合实际的具体规定。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处在复杂多变的革命战争环境中,党费制度的沿革主要集中在缴纳标准上,虽然还处在初创和探索时期,但这一制度不断增强了广大党员为党尽义务的意识。

党费制度基本框架的形成及完善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党费的规定上,强调“按规定缴纳”“不要动员多交”。1952年,为改变1949年《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将党费收支权限下放地方造成的党费使用不当甚至贪污党费现象,中央颁布《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将党费集中中央统一使用、拨付,重新明确了党费收缴标准和党费使用办法;提出党员“应按时向其所属支部自动缴纳党费”“如有自愿多交者不限”;要求“每个支部,应按时检查党费的征收”情况。

1952年9月,为了对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签订《代收全国党费合同》,要求各地认真按合同规定交纳党费。1954年,针对国家相关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费改为包干费的实际,中央下发了《关于包干制度与候补党员缴纳党费问题的规定》。1955年8月,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改变全国党费上缴办法的通知》,规定全国各地党组织征收的党费,改由县以上各级党委按月直接上缴中央办公厅特别会计室。

1956年7月,针对“党费集中于中央用处不大,而且地方党组织,有些必要的党的活动的费用却无法解决”的情况,中央批转了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支情况和今后党费使用意见的报告》,规定:从1956年7月1日起,各地征收的党费停止上缴中央。把党费交由“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中直机关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和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分配使用”,并按规定做好报告和备案工作。《报告》强调:“最近发现有的地方的党组织动员党员尽量多交党费,以致影响了某些党员的生活,这种现象应该加以纠正。各地党组织应该教育党员按规定缴纳党费,不要动员多交。”在此基础上,1956年11月,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共产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重新明确了党费缴纳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党费报告制度。这一规定成为党费制度规范发展的重要标志。根据形势发展和环境变化,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党费缴纳标准,规定了党费收缴办法,明确了党费使用范围,完善了监督制度和报告制度,形成了党费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党费制度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这期间,军队在党费制度建设上更加完善。军队党费制度是党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战争年代,党的建设重点在军队。当时的党费制度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军队党组织的实际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地方党组织发展迅速,新情况层出不穷。中共中央关于党费问题作出的规定是针对全党的,是带有全局性的。在此情况下,军队党组织针对自身特点,为了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在各个时期制定的党费制度,逐步建立和发展了军队的党费制度。其开展的工作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及时制定并公布贯彻落实中央党费制度的配套规定。每当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党费的新规定,军队就会根据自己的实际下发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的相关配套文件。比如,1952年7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后,总政治部于同年9月及时制定下发了《军委总政治部关于上缴党费的通知》。二是针对军队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制定相关党费制度。比如,1954年12月,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实行薪金制后党员缴纳党费的通知》,对全军实行薪金制后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进行了明确。

从中共八大开始,党章不再对党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文革”爆发后,刚刚规范和发展起来的党费制度遭受了严重破坏,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处于混乱之中。有的党员长期不按规定交纳党费;有的单位没有专人管理党费,账目混乱;有的随意开支党费,挪作他用;有的借用占用,甚至贪污党费。当然,这一时期党的性质和宗旨没有变,绝大多数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没有变。

“文革”结束后,各地有步骤地进行拨乱反正,在加强党的建设过程中,开始重视党费工作,按照中央过去的有关规定,逐步恢复和健全了一些制度。

军队率先恢复建立党费制度,军队在恢复党费制度工作方面走在了全社会的前面。1979年4月,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党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从党费的留用和上缴比例、党费的使用范围和党费的收缴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重新规定,及时在全军恢复和建立了党费制度。为了纠正“文革”对党费制度造成的严重破坏,1980年1月,中央組织部下发《关于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意见》,全党开始着手恢复和建立新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制度。

1982年9月6日,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有“按期交纳党费”的规定。1985年,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党员交纳党费的通知》,对工资制度改革后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规范党费管理使用,1989年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改进党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党费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健全和规范了党费管理和报告制度。

1992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审批、报告和检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成为我们党建立系统化、科学化党费制度的重要标志。1994年,为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中央组织部下发了新的《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1998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从党费收缴、党费管理、党费使用三个方面作出科学规定。它的贯彻执行,使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和改进。

中共十六大以后,党中央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这条主线,提出和实施了一系列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2008年2月,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1998年《规定》的基础上,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共3章33条,从收缴、使用、管理三个方面,对党费制度作出全面、明确、细致的规定。确定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调整了档次和比例;对离退休人员、农民、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交纳党费制定了新的标准;对特殊党费作出具体规定。该《规定》系统完整、科学严谨,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同时,中组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关于依法保障党费账户安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使得党费管理制度更加全面完整、科学严谨、系统规范、条理清晰,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很强,方便基层党组织对党费制度的落实。

党费是衡量共产党员党性观念的一种标志

中共现行的党章,是2017年10月24日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十九大党章第一章第一條就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在第九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的规定,是每位党员必须遵守的。事实上,党费是衡量共产党员党性观念的一种标志。在建党初期和革命战争年代,在交纳党费问题上,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党史上留下了永恒的记忆。

 建党初期交纳党费的情况 

在党的初创阶段,党员按时交纳党费的情况并不乐观。1922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二大时,全国才有党员195名,且多为清贫的知识分子、职业革命家。他们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上缴的党费难以支撑党的活动。1924年上海地方委员会工作报告中说,在47名党员中,学生13人,工人8人,商人3人,教员、编辑或其他职业的有23人,合计每月可收党费130元,但“实际上不能按月收清,上月收到的仅30元”。山东地方委员会工作报告,济南有党员8人,青岛3人,淄川炭矿2人,张店1人,济宁1人,离(开)济(南)者1人,除1人按月交纳特别费3元外,余均4个月未交党费。《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2卷中记载:1923年6月,马林致共产国际执委会的信中提到,中共有党员420名(其中工人160名),“缴纳党费的党员不到十分之一”。

当时,党的活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党外协助、党内派捐(党内义务捐)、党费三类。其中党外协助是来自共产国际、党外人士或团体的资助,党内派捐是向有经济实力的党员派捐,比如李大钊,在建党前每个月从120元的薪金中拿出80元用于北京共产主义小组的活动费用。“在已知的共产主义者中,他是每月拿出资助革命最多的人。”此时,党费对党的生存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每个党员按规定交纳。而党员不能按时交纳党费,致使党原本紧缺的活动经费更加匮乏。1924年9月,陈独秀致信维经斯基,陈述经济困境,由于经费不足,党的“许多方面工作处于荒废状态”。

这一时期党费收缴困难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还是与当时险恶的斗争环境有关。以山东地方委员会为例,1924年1月,中共中央特派员吴溶沧在济南向银行筹款时被捕。在反动军警的到处搜捕下,济南的多名共产党员被迫离开,致使党在济南的工作一度陷入停顿状态,“四个月未曾正式开会”。在此环境下,让党员按月交纳党费显然不太现实。

革命战争年代,党费是怎样交纳的

尽管如此,广大党员仍然把交党费看得很重。曾担任过山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的刘江,是1937年11月入党的老党员。那时,太原会战已经结束,太原被日军占领。当时19岁的刘江和另一名同时入党的同志回到和顺老家的村里,他当村长,那名同志当自卫队长。那时当村长是没有工资的,刘江靠着地里出产的东西,才能有一点点活钱,日子过得“连吃盐都买不起”,但就在那样极困难的情况下,刘江还要省出钱来交党费。在入党时,介绍人对他说:入了党,就要交党费。“这不是党和你要钱,党也不靠你的钱。而是作为一个党员,要表示对党的忠诚,这是党员组织观念的体现。至于交多少,看个人心意。”

刘江牢记入党介绍人的谈话。他第一次交的党费是两个大铜板,在当时只够买两个大烧饼。然而重要的是,刘江用自己的真心实意,表达对党的忠诚。刘江后来调到太行《新华日报》后,有了固定的收入,即每月有两块钱的津贴。每月发津贴的第二天,他就会拿出两角钱来交给自己的党小组长。当时还是秘密党员制,所以不会有人过来向他收党费,都是他找机会交给党小组长。

长征途中曾发生过这样一则感人的故事:红军翻越党岭山时,发现一些冻僵了的战士遗体。后来的战友想用雪把这些遗体再深埋一下,却发现有个战友的拳头里还紧握着东西。掰开一看,是一张党证和一块银圆,上面写着:刘志海,中共正式党员,1933年3月入党。原来,刘志海是要用这仅剩的一块银圆交最后一次党费。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交党费的故事 

1935年10月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周恩来忙于处理各种工作。有一次,警卫员魏国禄不忍打扰他,就替他交了五分钱的党费。几天后,周恩来知道了此事,就找到魏国禄,郑重地对他说,党费不能让别人代交,军政大事重要,交党费也很重要,这是每个党员的义务。他把五分钱党费交给了魏国禄。虽然只是五分钱的党费,但周恩来看得很重。

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西三楼展厅,陈列着一张2万余元的存款单,是朱德交纳党费的凭证。

新中国成立初期,朱德曾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但生活依然节俭。他常教育子女后辈:“我不要孝子贤孙,要的是革命接班人。我要尽到我的责任,把你们培养成无产阶级革命接班人。”

朱德省吃俭用20多年,积攒下2万元存款。逝世前,他嘱咐夫人康克清,这笔钱不要动用,不要分给孩子,把它交给组织,作他的党费。他说:“子女们应该接革命的班,继承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而不是接受金钱和物质享受,给他们钱是害了他们。”

陈云一生淡泊名利。他曾经书写下这样一个条幅:“个人名利淡如水,党的事业重如山”。20世纪80年代初,《陈云文稿选编(一九四九—— 一九五六年)》出版发行。1982年8月24日,陈云收到5000元的稿费。9月25日,他将这笔稿费全部交了党费。现在,这张党费收据珍藏在陈云故居暨青浦革命历史纪念馆。从1994年5月开始,陈云生命的最后日子是在医院里度过的。1995年4月10日清晨,陈云在弥留之际向党组织交纳了最后一次党费。党费收据是10日上午开具的,上面写着:三、四月份党费,112.4元。下午,陈云与世长辞,享年90岁。

党费中蕴含着深厚的政治思想意义和精神价值

在一些影视作品中,人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场面:一名革命烈士在牺牲之前,用颤抖的手从怀里掏出包裹严實的几块大洋,以微弱的断断续续的声音对身边的战友说:“这是我的全部积蓄,请替我交给组织,当作我的最后一次党费……”

还有不少老干部、老将军在病危或临终前把一生仅有的十几万元存款,一半交纳最后一次党费,一半捐赠给希望工程。这些老同志充满深情地回忆说,自己每个月要办的第一件事就是向组织交纳党费。这不是单纯的几块钱或几十元钱的问题,而是一个政治信念和政治义务,它表达着自己对党的浓厚感情和政治忠诚。

由此看来,在党的发展历史上,党费更有着厚重的“软实力”,其中蕴含着深厚的政治思想意义和精神价值。

1943年入党并参加革命的周智夫,用一生的奉献践行了对党的无限忠诚。在弥留之际,周智夫还立下遗嘱:对党知恩报恩,就涌泉相报,向党交党费12万元。

周恩来在生前嘱托邓颖超,将积蓄作为“特殊党费”交给党组织。邓颖超去世时,再次嘱托身边人,要将她的所有积蓄11146.95元,其中包括购买的550元国库券,全部用来交党费。周恩来夫妇不仅按时交纳党费,而且还交纳了“特殊党费”,他们为每一个共产党人做出了榜样。

中国航空发动机之父吴大观临终前将10万元积蓄作为党费上交:“代表了一个党员的一点心意,也可以说是自己的信仰。”老红军李中权生前拿出积攒的20万元委托空军党委代他交党费:“我就像一棵小草,永远难报党的恩情。”

党费里饱含共产党人的朴素情怀。倾听灵魂的声音,他们常思党恩,把交党费当成毕生的自觉之举,把报恩之心化作报恩之行,把对党的忠诚镌刻在灵魂深处,它犹如一团火、一盏灯,照亮前路。

“特殊党费”

2008年5月13日,即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的第二天,浙江企业家祁友富向街道党工委交了10万元“救灾党费”,这成为第一笔用于支援灾区的“特殊党费”。5天后,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开了全国性党员交纳“特殊党费”赈灾的先河。交“特殊党费”本着“自愿、不定标准、不强行摊派”的原则。当时,有4550多万名党员交纳了“特殊党费”97.3亿元,用以赈灾。在此之前,“特殊党费”这个词一般出现在建党、入党周年等纪念日,由党员用来表达对党的特殊情意。更多时候,“特殊党费”出现在党员的遗嘱中,作为个人上交的最后一笔党费。

“特殊党费”之特殊,主要是其用途超出了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也就是说,党费只能用在党内。而抗震救灾的“特殊党费”,主要用于灾区的教育、民生、慰问、党建上,非党员同样是“特殊党费”的受益者。作为捐款,“特殊党费”之特殊,在于其受到的重视程度及其运作模式。从一开始,“特殊党费”就受到了中央的特殊“关怀”,中央领导曾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做好“特殊党费”的使用和监督。另外,“特殊党费”捐款与普通捐款的最大不同,在于其特殊的捐款渠道和管理体系。一个普通公民要支援灾区,可以捐款给红十字会、扶贫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也可以直接捐给灾区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非营利事业机构。而“特殊党费”由党员上交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然后经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逐级上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转交民政部,最后由民政部下拨给汶川地震灾区。

按照规定,党员必须按月交纳党费并有记录凭证。党费连着党性、责任与义务。“交”与“缴”虽一字之别,意义却大不同。“交”是主动作为,折射党性之纯、责任之重与守纪之严。交党费不是形式,而是一种郑重的仪式,它时常提醒共产党人,勿忘党员本色。党费之轻,或轻于一把盐、一个咸菜疙瘩;党费之重,或重于家庭、生命。组织上入党是一生一次,思想上入党却是一生一世!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党费交纳比例适时作出调整,新的党费收缴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比例是: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同时,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至1元。学生党员、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金或救济金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并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6类18项:第1类是税,即个人所得税;第2类是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第3类是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等三金;第4类是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信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等6种改革性补贴;第5类是费,包括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第6类是其他津补贴,包括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从经济上帮助党的事业的表现,也是党员是否具有组织观念的标志。按期交纳党费,不仅仅是向党组织交纳一些钱的问题,也是培养党员组织观念的一种手段,它可以检验党员是否具有坚强的党性和严格的组织观念。在新党章中,“全面从严治党”作为一个重点被写入。这无疑是一种高瞻远瞩的思想,彰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所以,正确对待并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应当成为检验党员党性观念、组织纪律和责任意识的一把标尺。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章的明确要求,是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每位党员都应从交纳党费这样的小事做起,系好政治生活的“第一粒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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