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美学、伦理学与生态美学

2021-06-20 14:36艾伦·卡尔松/文周思钊/译程相占/校
鄱阳湖学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生态美学

艾伦·卡尔松/文 周思钊/译 程相占/校

[摘 要]文章概述了在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之间建立联系的最新研究成果。作者回顾了几位著名环境哲学家和环境美学家的工作,指出要找出其中的联系面临诸多困难。尽管在人类创造和人类影响的环境范围内,我们能够为建立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之间的联系提供例证,然而在为自然或原始环境建立一种类似联系时却存在许多问题。文章考察了支撑这种联系的诸多研究,包括当代西方环境美学中关于自然审美的两种不同阐释,以及这两种阐释的结合,即有时谓之的“生态美学”。文章简述了两种西方生态美学学说,接着讨论了中国美学家们的研究,后者为一种更有力的生态美学学说辩护。尽管中国美学家们并未借助西方哲学家们讨论这种联系时所采用的方式,但是他们的工作或许能成功地将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连接起来。

[关键词]环境美学;环境伦理学;生态美学

一、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

一些环境哲学家认为,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之间存在重要关联,即在我们如何审美地欣赏环境与我们如何对待它们之间,有着重要关联。例如,尤金·哈格洛夫(Eugene Hargrove)对美国过去3个世纪中关于环境信念和态度的历史研究,证明了审美欣赏对北美许多无比壮观的环境之保留与保护,有着重大影响。①其他一些环境哲学家也同意这种主张。比如科里考特(J. Baird Callicott)就指出:“自然审美评估……已经对美国环保政策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当我们开始决定什么地方要保留、什么地方要修复或完善,以及什么地方配作他用时,我们把什么种类的地带视为非常美丽的,就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一种合理的自然美学对合理的环保政策和管理来说至关重要”。②

這些评论假定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有关,其他研究者更是明确论述了这种主张。赫廷格(Ned Hettinger)在总结环境美学对环境保护之重要性的研究时指出:“环境伦理学将从更严肃地对待环境美学中获益。”①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 Ⅲ)在其文章《从美到责任:自然美学与环境伦理学》的结尾处问道:“美学能否成为环境伦理的一个充足根基?”他最初回答说:“这取决于你的美学有多深。不,大多数美学家起始于相当浅显的地方。”但是他最后又说:“是,美学逐渐地发现博物学(natural history),并将自身建基于博物学,且人类将他们自身恰当地置于这些景观中。环境伦理学需要这种美学充分地建立起来吗?是,确实如此。”②

总之,几个重要的环境哲学家都赞同如下观点:环境美学对于环境伦理学而言十分重要。但准确而言,这种联系是什么呢?

二、美学、伦理学和艺术

简要地考察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理解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之间可能的联系之特性。众所周知,美学与伦理学之间有一个悠久和丰富的关系史。一方面,我们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传统。柏拉图主张审美欣赏对象,尤其是著名的艺术品,具有诸多审美特性(aesthetic qualities),这些审美特性具有道德相关性(moral relevance),因此根据这些审美特性,我们会得出一些道德评价。例如,他明确指出,若一些艺术品存在有损诸神形象的表现(representation),则必然会得出如下结论:它们应该被禁止。另一方面,一个更近的传统主张审美与伦理无关。这个传统的极端版本是“唯美主义”,其认为审美与伦理是两个不同的领域。这种观点与19世纪思想家紧密相关,如王尔德(Oscar Wilde)主张艺术领域与审美领域是绝对独特的(distinct)、单独的(separate)。如果我们接受了这种观点,那么关于环境美学和环境伦理学的关系就会得出如下结论:这两个领域之间没有引人关注的联系。

笔者认为这个结论是草率的。柏拉图式的传统和唯美主义都主要聚焦于艺术,并且这种趋势延续到当代,其间存在着大量关于艺术与伦理的有价值的文献。尽管本文并没有回顾这些文献,但是笔者认为,在艺术与伦理关系的研究中,有两个要点与环境美学和环境伦理学关系的研究相关:其一,尽管柏拉图式的立场和唯美主义立场都没得到当代美学家的诸多支持,但是道德主义(moralism)和自治主义(autonomism)以更温和的形式延续了这两种传统立场。例如,一个当代道德主义者也许会主张一些艺术品,尤其是叙事小说,能够表达甚至提倡与道德相关的观点,因而这些作品会产生适当的道德评价。在这些情况中,道德评价绝非不相关,因为它们是从对作品的“与道德相关的审美特性”的审美欣赏中得出的。相比之下,一个自治主义者也许会主张,尽管对审美欣赏对象可以作出审美评价和道德评价,但是这些评价之间并非紧密相连。其二,这些立场几乎都排他性地聚焦于艺术,其结果则是:道德主义和自治主义的当代讨论,为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之关系所提供信息的丰富程度,取决于这些领域内容与艺术的相似程度。

三、人建环境与温和的环境道德主义

环境美学和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多种多样,其范围包括从人类创造、影响的环境到自然的、原始的环境。该范围的一端是诸如小型都市公园等之类的环境,另一端则是近乎原始的山地景观。上面所描述的道德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艺术品来说是合理的,笔者建议类似立场同样可以适用于该范围另一端的诸环境,如上面提到的都市公园。当然,其中也存在一些差异。大多数公园并没有故事。①我们并不清楚,它们实际上能否提倡与道德相关的立场,但是它们能清楚地表达一些与道德相关的审美特性,并由此产生一些道德评价。例如,一个小型的、相当普通的都市公园能表达诸多特性:如果它得到很好的管理,则表达着社区的关怀和承诺;如果它是一个纪念园,则表达着勇气或者英雄气概;如果它被毁掉了,也许就表达着疏忽与漠视。这些被表达出来的特性,是公园所体现的与道德相关的审美特性,因此对公园的适当审美欣赏会产生一种与它所表达的审美特性相适应的道德回应:如果一个公园表达的是社区承诺,会让旁观者产生认可和钦佩之情;相反,如果一个公园表达的是疏忽,则会让旁观者感到愤慨,甚至是愤怒。笔者把这种版本的道德主义称为“温和的环境道德主义”,②其立场是:人类创造或影响的环境,有时能表达一些与道德相关的审美特性,而当我们适当地审美地欣赏这些环境时,这些特性就会产生一些适当的道德评价。③在这种情况下,审美欣赏为关于审美对象的伦理判断提供依据,在这个意义上,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紧密相连。

需要强调的是,温和的环境道德主义都适用于环境美学和环境伦理学的广泛主题。对于大多数小型人建环境,诸如我们的园子、家庭生活空间,以及大多数居住和工作的环境,比如小城镇、市中心、郊区街道、工业区、农业景观来说,温和的环境道德主义貌似合理。试想一处人建环境,如一条因某些人的需要、兴趣和关注而形成的中产阶级郊区街道。一方面,塑造和维持它的力量也许是社区参与(community engagement)、好的政府和“家庭价值”。在此情况下,这条街区会表达出上述的一些特性。因此,当我们审美地欣赏这个街区时,这些与道德相关的审美特性就会产生一些關于此街区适当的道德评价。另一方面,塑造这个街区的也许是其他方面的力量:社会种族主义力量、经济剥削主义力量和政治腐败力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它的适当审美欣赏,我们所体验到的与道德相关的审美特性,以及我们对它的道德评价等等,都与前一种情况迥然不同。笔者认为,这些想法也适应于那些虽更自然却仍然属于人类影响的环境。试想一下物种入侵问题。人们通常会借助“紫千屈菜”(the purple loosestrife)问题来阐释物种入侵。紫千屈菜是一种湿地植物,开着醒目的紫色花朵,在19世纪初期被引入北美。它有极强的入侵性,自从被带到这片大陆就已经侵占了大片大片的湿地,摧毁了其他物种,毁坏了整个生态系统。尽管千屈菜看起来很美,但是许多对其影响有所了解的人,都会发现它在道德上有问题。这种情况可以根据温和的环境道德主义来理解。尽管适当地审美欣赏布满千屈菜的湿地时,它们看起来很美,但同时湿地也体现了由于人类的疏忽或粗心而带来的生态破坏(ecological destruction),并且湿地这一与道德相关的审美特性会产生一种消极的道德回应。④

四、自然环境与自治主义

如果温和的环境道德主义适用于环境美学和环境伦理学研究对象范围的一端,即人类创造和人类影响的环境这一端,那么其研究对象范围的另一端呢?对于自然的、原生的环境,如先前提到的一个近乎原始的山地景观而言,正确的立场应是什么?如上所言,当代道德主义适用于一些艺术品和人建环境:前者表达甚至提倡与道德相关的立场;后者表达与道德相关的审美特性,因此产生相关的道德回应。艺术品和人建环境之所以能表达与道德相关的立场和特性,是因为它们拥有如下特征:人建环境是人的力量的产物,反映人的力量,人的力量创造和塑造了它们;艺术品则有主题、人物和情节。这些特征有助于那些与道德相关的观点和特性的审美表达。然而,原始自然环境并非人的力量的产物,它没有主题、人物和情节。因此,尽管自然环境具有诸多审美特性,如一座原始山地景观是美丽的与壮丽的,但是它们并没有与道德相关的特性,因此这些特性不能产生道德回应。我们会说,自然在这种意义上“超越善与恶”。然而,正如在不同语境中已经被使用过的那句话,我们宁愿说自然低于、高于或者如伊甸园故事所言“先于善与恶”。①

如果自然先于善与恶,那么对于原始自然环境而言,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就并不像在人建环境中那样紧密相连,甚至温和的环境道德主义也不能适用于原始自然。对于自然环境来说,我们必须考虑自治主义。然而,自治主义既不是那样一种当代立场,即主张关于审美欣赏对象的审美评价与道德评价彼此不可分离;也不是极端唯美主义,即主张美学与伦理学是两种绝对不同而且相互分离的领域。确切地说,适用于自然环境的自治主义,是在默认的情况下被称为自治主义。这是因为对于自然而言,这两种不同且相互分离的领域并不存在。更重要的是,即使它们存在,由于自然环境并不表达与道德相关的审美特性,无法产生相关的道德评价,没有从审美领域贯通到道德领域的基础,因此适用于自然的自治主义只能是“默认”的。温和的环境道德主义,以及它在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之间建立的联系,只适用于人建环境而不适用于自然环境。简言之,鉴于默认的自治主义,对于自然而言,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之间的任何联系都存在问题。

五、自然、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

鉴于哈格洛夫、科里考特(J. Baird Callicott)、赫廷格和罗尔斯顿在处理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关系时都非常重视自然环境,因此,要澄清在自然环境情形中关于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的可能性关系问题,就需要暂时重提本文开篇所提到的那几位环境哲学家。例如,哈格洛夫关注审美欣赏在保护自然区域和国家公园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②他强调,“当我们开始决定要保护什么地方时,那些被我们视作极其优美的地方是怎样发挥巨大作用的”。③同样,对于赫廷格和罗尔斯顿而言,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的关联性在很大程度上涉及自然环境的“保留与保护”。①这些评论不仅假定在自然环境情形中,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联系紧密,而且还通过强调保留与保护自然,表明环境美学对于这种联系的作用。简言之,这与人建环境的情形不同。在人建环境情形中,与道德相关的独特审美特性的表达,是独特的道德评价的根据;而在自然环境情形中,肯定的(positive)审美欣赏通常为一种保留与保护自然的总体道德义务提供根据。然而问题在于,对自然环境的审美欣赏与它们的保留与保护之间的这种联系,在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之间真正建立联系了吗?

有人企图借助罗尔斯顿所提出的“审美律令”(aesthetic imperative)解决这个问题。罗尔斯顿认为:“与道德律令相比,审美律令通常被认为具有更少的迫切性。”他还指出,在这两种律令中有一种平行关系,更重要的是,前者尽管具有“更少的迫切性”,但仍然为保留与保护自然提供一些根据。②这种观念明显是如下一种主张,即“X是美的,所以要保留和保护它”,类似于“X是好的,所以要保留和保护它”。换句话说,在审美上值得欣赏的东西中存在一种律令,这种律令类似于那种好的东西中所具有的律令。据此律令,在审美上积极的、值得欣赏的自然环境需要被保留和被保护。然而,被罗尔斯顿称作道德律令的东西来自于“X是好的”,但是仅仅在如下情形中,即“X在道德上是好的”,才会有一种保留与保护自然的道德义务。同样,“X在审美上是美的”只能得出一种“审美上的义务”。因此,任何一个审美律令或审美义务并不等同于保留与保护自然的道德义务,尽管它们为保留与保护自然提供一些根据,但是它们并不涉及保留与保护自然的任何道德义务。因此,这些观念似乎并不能在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之间建立任何联系。③

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的联系问题之所以被提出来,是由于自然环境并不具有与道德相关的审美特性。这一问题并不能通过呼吁一种审美律令而得到解决,因为这种呼吁并没有与伦理学建立联系。因此,有人试图通过聚焦于道德本身,将自然审美欣赏同保留与保护自然的道德义务联系起来。从表面上看,道德义务取决于我们把什么事物视为道德价值的适当持有者。例如,如果我们认为多情善感的动物具有道德价值,那么我们的判断——即它们应该被保留、被保护——就是一个道德评价。因此,一种试图证明保留与保护自然的道德义务的方式,就是主张这些环境以及它们的构成物具有道德价值。这种思路似乎要求自然本身具有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因為如果它的价值仅仅是工具性的(instrumental),它就不需要道德价值。例如,人类具有内在价值,它则仅仅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资源价值。而另一方面,如果自然本身具有内在价值,那么就可宣称,任何保留与保护自然的义务都是一种道德义务。但在这种情况下,道德义务直接从自然的内在价值中得出。道德义务并不从自然的审美欣赏或审美价值中得出,因此,这并不能在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之间建立任何联系。

六、工具价值和自然审美欣赏

根据上述思路,既然自然没有与道德相关的审美特性,那么一种试图证明保留与保护自然的道德义务之方式,就是直接主张自然具有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由此就可以从中推导出保留与保护自然的义务。如上所言,在这种情况下,审美将从理论图景中漏掉,因而无法在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之间建立任何联系。不过,通过如下主张可以将审美带回理论图景中,即:无论自然是否具有内在价值,它确实有工具价值(instrumental value),更重要的是,自然的工具价值不仅仅指它作为人类生存所必需的资源价值。除了这种“资源”价值外,自然的工具价值也包括审美体验价值,自然为其欣赏者提供此种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与保留自然的义务将是一种从人的内在价值,以及人的体验中推导出来的道德义务。根据这种思路,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相互联系的根基就不是自然本身的审美价值,而是自然欣赏者的审美体验价值。这就意味着,在自然环境中是否支持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紧密联系,取决于对自然审美欣赏所采取的立场。

当代环境美学文献中关于自然环境的审美欣赏,有许多不同的立场。学术界的惯例是将这些立场分成两组,通常将它们贴上认知的与非认知的(cognitive and non-cognitive)标签。①这些标签显示出一种分歧:一种立场是把认知资源,诸如知识和信息视为环境审美欣赏的必要条件;另一种立场是把一些可供选择性的特征,诸如交融(engagement)、情感唤起(emotional arousal)或者想象力,视为环境审美欣赏的最重要因素。尽管每一组都有几种变化,但是我关注每一组中最突出的立场,研究这些立场对于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之间相互关联的支持程度。

在非认知这一组中,最突出的立场是伯林特(Arnold Berleant)主张的交融美学(the aesthetics of engagement)。②伯林特的观点在学术界广为人知,笔者在此仅简单概述一下。伯林特认为,审美欣赏的传统立场主张欣赏者与欣赏对象相互分离,由此产生一种距离化与客体化的审美欣赏模式,所以它对于自然环境审美欣赏而言是不合适的。他认为,这种欣赏模式错误地把自然对象与欣赏者从环境中抽离出来,而适当的欣赏则是自然对象与欣赏者一定都处于环境中。相比之下,伯林特把环境视作空间、有机体与知觉的无缝隙整体(seamless unity),并挑战了诸多传统二分观点,如主客二分。他认为,欣赏者应浸入(immerse in)自然环境中,与自然界的距离尽可能地缩减到最小。简言之,如伯林特所说,当我们从内部体验一个自然环境时,“不是从外面看它,而是处于其中,自然……转变为如下一种领域:我们作为参与者处于其中,而不是旁观者……所有这些时刻的审美标志是……完全地融入自然、感官式地浸入自然。”①

同非认知立场一样,自然环境审美欣赏的认知立场也有几种不同版本。然而在一定程度上,此组所有版本的理论都主张,认知要素是对欣赏对象进行审美欣赏的核心特征。②这种关键的认知要素是指与审美相关的知识,即关于欣赏对象的性质与起源的知识,或者关于它是什么,以及它如何产生的知识。审美欣赏对象一般直接呈现在我们的感官中,从本质上讲,这种认知部分就是这种知识,即关于欣赏对象为什么如其实际情况那样展现在我们感官中的知识。在艺术欣赏中,认知立场的优势最明显,因为对于任何艺术品而言,它是什么和它如何产生的知识,对适当的审美欣赏而言至关重要。然而,如果要避免审美欣赏概念含糊其辞,对环境的审美欣赏的阐释就应当与对于艺术的阐释类似。因此,对于任何环境的适当审美欣赏而言,重要的是关于环境的性质与起源的知识,即由科学所揭示的知识。所以,作为一种著名的认知立场,科学认知主义主张,对于自然环境适当的审美欣赏来说,至关重要的知识是由如地质学、生物学和生态学等科学所提供的真实知识。③

七、自然审美欣赏与环境伦理学

问题在于,自然环境审美欣赏的非认知立场与认知立场,是否能从自然环境审美欣赏中推导出一种保护或保留自然的道德义务,并根据这种方式在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之间建立联系。关于这一问题,交融美学等非认知立场似乎面临一个严肃的主体性问题。重返罗尔斯顿那里,这个问题就能够得到解答(尽管罗尔斯顿似乎相信,它最终能够被克服)。④在称赞伯林特将欣赏与保护聚焦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后,罗尔斯顿进一步指出,植根于这种倾向的环境伦理学,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太依靠我们当下的审美偏好,太具有个人独特性,它与文化联系太紧密,甚至依赖我们易变的趣味”。⑤罗尔斯顿的所有工作都表达了类似的忧虑。他指出,“需要把审美价值从自然所携带的其他价值中分离出来”,部分是因为“一些阐释者”发现,“审美价值不可避免地是主观的”。⑥他对如下立场感到担忧:审美价值是第三级特性(tertiary quality)。他说:“绝大多数判断认为,这些第三级特性是覆盖物,而非自然界中的真实存在。它们不过像彩虹似的,是观看者心灵的礼物。”①这种担忧在其他对自然环境保护与保留感兴趣的哲学家那里得到回应。赫廷格评论道:“如果对于环境美(environmental beauty)的判断缺乏客观根基,那么它们只能为环境保护辩护提供一个贫乏的根据。”②汤普森(Janna Thompson)赞同道:“如果一个价值判断仅仅是个人的、主观的,就无法让我们主张:每个人都应该学着去欣赏某物,或者至少把它当成值得保护的东西。”③她还注意到:“审美判断与伦理义务之间的关联无法成功建立,除非有客观的根据——理性的、敏感的人会接受的根据——这种根据认为某物有价值。”④卡罗尔总结了这一点:“如果严肃对待自然欣赏的话,自然欣赏的任何描述……必定意味着……解决这种客体性(objectivity)问题。”⑤

接下来的问题是,在为从自然环境审美欣赏推导出保护与保留自然的道德义务方面提供依据上,自然环境审美欣赏的认知立场是否比非认知立场更成功。首先,需要注意在同等程度上,自然审美欣赏的认知立场并不面临非认知立场所面临的主体性(subjectivity)问题。一些环境哲学家认为,科学认知主义赋予审美欣赏必要程度的客体性。比如赫廷格主张,既然“自然审美欣赏的认知模式要求科学知识为一个人的审美判断提供根据”,那它就“为支持环境美学的客体性提供了资源”。⑥更重要的是,如下观点也得到确定,即这种立场不仅提供了一些客体性,也有助于在审美欣赏和保护与保留自然的义务之间建立联系。例如伊顿(Marcia Eaton)说,自然欣赏的认知模式“在我看来是目前为止最有前途的。如果一个人的目标是生产、保护或者保留美丽、健康的环境的话”。⑦赫廷格也持也同样观点,他认为环境美学中的认知立场“为那些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运用它的人提供了大量资源”。①

然而,认知立场也面临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在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之间建立任何联系。例如,也许有人会认为,科学认知主义要求对于自然的适当欣赏依赖于科学事实,使得这种欣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更少的审美价值和更多的认知兴趣。②在这种情况下,从事实上的审美兴趣推导出道德价值,代替从审美价值推导出道德价值,这也仍然存在困难。这将与一个传统伦理学问题紧密相连,即试图联结事实与价值。罗尔斯顿的著作强调了这个问题,他担心环境伦理学中的一些研究与一个通常被称作古老的教条——即是与应当(is and ought)之间存在逻辑鸿沟——相冲突。罗尔斯顿从多处解决这个问题,把它描述为“最基本的区分,这种区分贯穿于现代思想的中心,它将每一种研究都划分为是(is)的领域与应当(ought)的领域”。③简言之,自然审美欣赏的认知立场的问题也许在于,它们太重视认知,过于担负着事实性知识,以至于它们无法有效地从以事实为根据的(fact-based)欣赏推导出道德价值,因此也就无法在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之间建立联系。④

八、生态美学

目前我们面临的困难可以概括如下:既然自然环境先于善与恶,那么它们自身并不能为联结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提供资源。更重要的是,由此可知,如果我们转而从自然的审美体验价值中寻求对这种联系的支持,那么我们也将面对另一种困境。综观当代有关自然审美欣赏的不同阐释,我们会发现:一方面,所谓的非认知立场提供了一种有关审美体验的阐释。从表面上看,这种阐释作为环境伦理的根基则太偏重主体了。另一方面,所谓的认知立场提供的关于审美欣赏的阐释过于以事实为基础,以至于从这种欣赏推导出任何道德义务时,很可能被诸如事实-价值二分传统所阻拦。鉴于这种困境,笔者现在探究一些把审美欣赏和保留与保护自然结合起来的新尝试,即所谓“生态美学”(ecological aesthetics or ecoaesthetics)。⑤

确切地讲,我们无法完全说清是什么构成一种生态美学。许多不同的立场偶尔会被贴上这一标签。笔者选择交融美学与科学认知主义来代表环境美学中的非认知与认知取向,其部分原因是,它们有时都被视作一种生态美学。例如,托德温(Ted Toadvine)把伯林特视为“一种独特的生態美学发展过程中的领军人物”,他“首先提供了一种有关生态美学的综合的现象学理论”。此外,在“生态美学的非现象学贡献中,主要的发展思路是认知立场”。①托德温也概述了自己的生态美学,认为通过“整合两者最好的特征”,消除对这两种立场的批评,可得出如下结论:“我们可以将两种理论有效地结合在一起,更加深刻地理解我们与世界的整体性审美交融。”②把交融美学与科学认知主义的核心观念整合进一种立场中,借此消除双方的问题。罗尔斯顿也提过这样的建议,他把这种立场称为“生态美学”。③再看一下本文开头所引罗尔斯顿的话:“美学能否成为环境伦理的一个充足根基?”如果美学是浅层次的,他的回答是“不”;但是如果美学是“深层次的”,他的回答就是“是,确实是”。他所说一种深层的“环境伦理的充足根基”,其实是一种美学,它像科学认知主义那样,“能够发现博物学,并建基于博物学之上”;或者像交融美学那样,“让人类适当地置身于这种景观中”。④这一建议正如托德温的生态美学那样,从认知与非认知的立场中都汲取了资源。但是这种综合立场又如何应对交融美学与科学认知主义所面对的问题:一方面是主体性问题,另一方面是“是-应当”教条?

在回应这一问题上,如下主张是合理的,即:在交融美学上增加科学认知主义,有助于应对主体性的挑战,因为如上所述,认知立场似乎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客体性。例如赫廷格主张,“认知模式”提供了“支持环境美学客体性的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如果关于环境的审美判断是基于对生物学、地质学以及生态学的忽视,则它们会立即被放弃”。⑤通过取消这种判断,科学认知主义能够限制交融美学的主体性倾向,从而支持交融美学。然而,尽管这种综合立场通过借助科学认知主义为之提供一定的客体性,从而有助于应对那种主体性问题,但是交融美学如何能帮助处理科学认知主义的问题,即是-应当(is-ought)议题,却并不十分清楚。也许可以作如下主张,即交融美学把环境概括为“地方、有机体和知觉的无缝隙整体”,以及结合交融美学对传统二元对立(诸如主客体)的反对,也许会支持一种类似的对是-应当的反对。然而,为了探索这种可能性,我们可以考虑一种比托德温和罗尔斯顿的立场更加深层的、更加宽广的、更加强势的生态美学——托德温和罗尔斯顿只是简单综合了交融立场与认知立场。

九、中国生态美学

中国美学家们发展了几种更强势的生态美学(ecological aesthetics)版本,他们也用“ecoaesthetics”一词。①这些立场像托德温和罗尔斯顿一样,整合了交融美学与科学认知主义的核心观念。当代中国美学家程相占关注生态美学的重要议题,即“在人类的审美活动和审美体验中,如何使生态意识发挥引领作用而形成一种生态审美方式”时,②他就展现了这种立场。在这篇文章中,程相占把中国立场的基本要素概括为他所称谓四个“要点”(keystones),其中第一个和第三个要点与交融美学和科学认知主义的核心观念类似。正如他所说的:“生态审美要点一:彻底摈弃那种基于人与世界对立、主客二分的传统审美模式,代之以人与世界融合为一的‘审美交融模式”;“生态审美要点三:生态审美必须借助自然科学知识、特别是生态学知识来引起好奇心和联想,进而激发想象和情感;没有基本的生态知识就无法进行生态审美”。除了这两个要点——它们结合了交融与认知主义——之外,程相占还提出另外两个要点,超越了交融美学和科学认知主义,以及对这两者任何简单的综合,即:“生态审美要点二:生态审美是以生态伦理学为思想基础的审美活动,是对于传统美学理论中审美与伦理关系的生态改造与强化,生态意识是生态审美的必要前提条件”;“生态审美要点四:指导生态审美的生态价值准则是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必须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判断标准和‘人类审美偏好,反思和批判人类中心主义的审美天性和习性”。③

更强势的中国版本的生态美学,超越了简单地综合交融美学与科学认知主义核心观念的做法。不过,中国版本的生态美学如何解决西方在联结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时所面临的缺陷与问题呢?笔者认为此问题的部分答案在于,一般而言,中国生态美学并不处理具体的问题,因此它为促进、保护和保留环境展示了一个总体的计划。认知主义立场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它对自然审美欣赏的阐释太过于依赖事实,以至于事实-价值二分传统阻碍了从这种自然欣赏推导出保留与保护自然环境的道德义务。简言之,关于这一问题,中国生态美学的答案是:不用作任何努力就可以从生态事实推导出伦理价值。确切地讲,在第一个要点的框架中,即“人与世界融合为一的审美交融模式”,中国生态美学只需简单地接受第二个要点——“生态审美欣赏是以生态伦理学为思想基础的审美活动”和第三个要点——“对生态审美欣赏而言,依赖生态知识是律令”。简而言之,鉴于第一个要点不承认在事实与价值之间有一个重大的鸿沟,因此不需要从第三个要点转移到第二个要点,即从审美欣赏中生态知识的必要性转移到生态伦理学的中心性。每一个要点都被视作生态美学本质要素的前提条件。从这种意义上看,在中国生态美学当中,环境美学和环境伦理学的联合,不是根据从一方能够推导出另一方,而是根据它们都被建构在一个总体立场当中。①

然而,它也许会遭到如下反对,即中国立场回避了许多问题。例如,再一次思考是-应当这个问题。第一个要点简单地通过摈弃人与世界“对立”、促进“人与世界融合为一”,而根除事实与价值相區分的西方传统,这样做的成效令人质疑。它可能会提供如下理由:这并不能证明,在同一立场中同时接受了生态事实与伦理价值,两者之间就不存在鸿沟了。然而,这种质疑并没有抓住要领。传统的西方问题是要沟通假定存在于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鸿沟,不过从前者推导出后者十分困难。但是如上所述,中国立场并不进行从事实到价值的推导工作,它并不是通过沟通事实与价值的鸿沟而使两者结合起来。西方传统预先假定了如下观点,即:如果价值在逻辑上不由事实推断出来,那么两者之间存在一条鸿沟,因而不能结合起来。但是,中国立场的辩护者也许会作出如下主张:他们不是在处理一个由西方事实与价值概念所主导的哲学问题。相反,中国生态美学仅仅把事实与价值放进一个整体的立场中,在这个立场中,它们能够一起工作以便达到某种目的。简言之,中国生态美学的焦点是发展出一种总体的立场,即整合多种资源——人类-世界融合为一、生态事实、审美欣赏、伦理价值、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健康——这对讨论当代环境议题是重要的。②

十、结语

在这篇文章中,笔者提供了四种关于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之关系的思路。

第一,如果我们把关于环境美学和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划分为人建或受人类影响的环境与自然环境,那么前者——因为它们拥有一些类似于艺术品的特征——表达与道德相关的审美特性,这种审美特性能产生道德反应。由此,所谓“温和的环境道德主义”立场适用于这种环境。在这种情况下,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之间存在一种重要联系。

第二,既然自然环境没有表达与道德相关的审美特性,所谓自治主义在默认情况下可以适用于它们。然而在这种环境中,联结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的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都有问题。第一种方案呼吁审美律令观念,尽管这种律令支持保留与保护自然环境,但是它并不能产生必须这样行动的道德义务,因此它无法顺利联结环境美学与伦理学。第二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呼吁自然环境的内在价值,以证明一种保留与保护自然环境的道德义务,但是即使这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很成功,由于它并没有把这种道德义务建基于美学之上,所以它也未能把美学与环境伦理学联结起来。

第三,既然从道德上讲,自然环境值得保留与保护是因为它们的工具价值,即为有内在价值的人类提供审美体验,那么阐释人类审美欣赏的标准则有助于在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之间建立联系。然而,由交融美学所代表的非认知立场,以及由科学认知主义所代表的认知立场,都面临如下难题:前者所提供的关于欣赏的阐释太偏重主体,无法为从环境美学推导出环境伦理学提供支持;后者所提供的关于审美欣赏的阐释太依赖于事实,以至于它从环境美学推导出环境伦理学的努力,被西方传统中的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鸿沟所阻碍。

第四,在试图解决这些显而易见的问题时,两种当代西方生态美学观点都采纳了交融美学与科学认知主义的核心观念,这在处理主体性问题上比较成功,但是在处理事实-价值问题上不太有效。然而,中国美学家在研究中提供了一种更强势的综合立场,不仅使交融美学与科学认知主义的核心观念结合在一起,而且还包含生态伦理学。按照这种方式,中国生态美学避免了某种西方传统的预设,如从自然审美欣赏中推导出关于它的道德义务的必要性。因此,他们成功地把环境美学和环境伦理学结合起来,尽管并不是按照西方哲学所预想的方式。①

(原载于The Journal of Aesthetics and Art Criticism, vol. 76, no. 4, 2018, pp. 399-410.此次翻译已获作者授权。)

责任编辑:王俊暐

责任校对:徐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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