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卓明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能否援引宪法,关系到我国宪法的实施和适用,也涉及法律渊源的性质,因此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自“五四宪法”施行以来,关于裁判文书能否援引宪法以及如何援引宪法的问题,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政策来加以回答和解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八二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法学界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长期的理论探索和学术争鸣,产生了诸多不同的宪法适用学说,对司法实践产生了很大影响。随着经济市场化和治理法治化,关于裁判文书能否援引宪法的司法政策,经历了从“不宜援引宪法”的旧政策到“裁判说理”中能援引宪法但“裁判依据”中不能援引宪法的新政策之变迁。当前所实行的此项关于宪法援引的新政策,可被称为“裁判说理”与“裁判依据”二分政策。此项司法政策主要建立在对裁判文书的形式结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裁判文书的正文在形式结构上可区分为“案件事实”“裁判说理”“裁判依据”“裁判主文”等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法,“裁判说理”部分是位于“事实”部分之后、“裁判依据”部分之前的“理由”部分;“裁判依据”部分则位于“理由”部分之后和“裁判主文”之前,也就是裁判文书样式中“判决/裁定如下”之前的“依照/依据……”部分。〔1〕参见《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这两份规范性文件于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