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工期延误费用索赔案例分析

2021-06-25 01:05张元元
中国公路 2021年10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工期

张元元

(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陕西 西安 710119)

一、项目概况

浙江某公路改建工程路线全长8.2km,起讫桩号为K7+800~K16+000。项目施工内容主要包括:路基、桥涵等工程施工及缺陷修复,其中路基挖方54万立方米、填方30.6万立方米、中桥76m/1座、大桥1242m/5座。

2012年3月15日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工期从2012年3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共20个月。项目实施过程中,受政策、自然条件等因素影响,部分工程推进困难,其中关键节点工程扁石大桥于2013年6月才具备施工条件。因而,承包人上报《关于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的报告》,发包人批复合同工期起始日由原来2012年3月15日调整为2013年6月1日,工期20个月。

二、索赔案例及操作细则

(一)索赔基础资料准备

在施工前,承包人要综合分析项目特点及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便为后续工程变更或索赔提供依据和数据支撑。索赔往往发生在项目施工后,且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施工情况,并结合相关证据链条做出是否补偿的决定。因此,承包人要格外注重从项目开工至完工全过程证据链条的收集。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时比对设计图纸、施工现场等寻找差异,梳理工程变更或索赔依据。例如,合同专用条款“2.发包人义务”中的“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可列为索赔依据。

二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定期上报政策处理红头文件,反映政策处理制约程度以及对人员、设备造成的影响,并明确解决时间。为进一步督促发包人,在红头文件局限性的基础上,运用承包人申报表敦促问题持续落实。待文件上报后,派专人跟踪落实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三是精心编制工地例会汇报材料,主要汇报每月施工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原因;下个月工作计划中,重点反映项目政策处理问题以及对项目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出具对人员、设备、物资等的具体影响数据,并将上报的文件关联起来。

四是高度重视工程月报,月报应反映每月施工完成情况,人员、设备投入情况,下个月工作计划等,重点反映项目政策处理问题,并将上报的文件关联起来。

五是邀请公司法律顾问进行专业指导。为确保工程变更或索赔顺利推进,该项目多次邀请公司法律顾问从专业层面指导项目开展,为后续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做好准备。

六是关注政策信息、充分关联利用。充分利用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帮助承包人寻找索赔依据,且站在发包人角度和立场,消除发包人压力和责任。例如,2012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2〕245号)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款等手段将材料、人工价格上涨风险完全转嫁给施工企业。此外,因工期延误需要调整人工费单价时,要严格遵循浙江省《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浙交〔2012〕88号);在调整地材单价时,要充分结合当时浙江省实施“五水共治”决策部署,致使砂石料场大幅关闭、关停,材料供应匮乏、价格大幅上涨的事实,进行适当、科学调整。

七是高质量完成施工任务获取发包人认可。无论何时,承包人都应尽职尽责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符合相关要求。浙江某公路改建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多次获得地市“平安工地”称号,又在地方保持良好信誉,才能博得发包人信任,为工程变更或索赔创造良好条件。

八是适时提出索赔。待项目进展到一定程度、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时,再提出索赔申请。

为确保工期延误费用索赔证据链齐全、完善,可参考表1进行收集、整理。

表1.证据目录及证明目的

(二)费用索赔计算

工期延误费用索赔文件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为情况说明,第二部分为费用计算。第一部分按时间顺序编制,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充足准备;第二部分需要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列出费用项目,主要包括措施费、项目管理费、价格调整(人工费和材料费)、窝工费、财务费,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表2.费用计算明细表

费用索赔计算原则:一是做到实事求是,以现场实际发生为前提条件,不夸大、不虚报,否则,会激起发包人的反感情绪,不利于索赔顺利推进;二是在费用计算上,做到有理有据,从而增加说服力;三是不一味追求巨额索赔金额,只求切合实际。

三、结语

结合浙江某公路改建工程的施工特点及外部环境,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误费用索赔。为确保顺利索赔,承包人前期开展了大量的数据收集工作,以确保证据链条充分,推进索赔朝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向发展。最终,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原则,承包人、发包人结合争议处理招标文件,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既维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双方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本项目的索赔实践也为其他工程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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