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期限短期化趋势探讨

2021-07-02 12:18:16
法制博览 2021年15期

潘 浪

(常州市天宁区司法局,江苏 常州 213000)

自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无到有、由点到面,发展迅速。截至2019年11月,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78万,累计解除411万人,每年列管120多万人。[1]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增多的同时,社区矫正期限短期化趋势明显,大量矫正对象矫正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社区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其中缓刑类别矫正对象占比最大,比如某市2018年至2020年缓刑类别的矫正对象占矫正对象总数达到了95.3%。《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由此可知,缓刑考验期限为二个月至五年。目前,社区矫正期限没有统一分类标准,笔者认为,按社区矫正期限长短,可以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矫正期限在六个月以下为短期,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为中期,两年以上为长期。①注:此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笔者在调研时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反映短期矫正对象管理难度大,矫正效果不明显。比如有些短期矫正对象经常说假话,虚构居住地址,欺骗工作人员,不如实向工作人员汇报活动情况等,甚至有些短期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处分。某区2020年因违反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的短期矫正对象占到被给予警告总数的76.9%,严重超出了短期矫正对象人数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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