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伟

社区是能动的,是非遗保护实施主体,社区存续是非遗保护工作的基础,也是目的之一。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虽明确指出“社区”是非遗的传承主体,但并未给出直接的定义,意在各国应根据本国实际非遗存续现状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解读公约内容,制定合理策略,确保《公约》框架下的非遗保护工作得以符合各缔约国实际情况的施行。《公约》中文文本存在前在本和订正本的差异。“社区”一词在《公约》中文文本的前在本中并没有出现,在订正本中非遗传承主体表述由“群体、团体”改为“社区、群体”(巴莫曲布嫫,2015),凸显了非遗的在地属性。《公约》英文文本communities译为社区;(生态)群落;共同体”(community词源common :普遍、共同;平民,貴族和教士外的普通人)。在斐迪南·滕尼斯所著《共同体与社会》中,共同体指通过某种积极的关系而形成的族群,被理解为统一的对内和对外的发挥作用的人或者物,这种结合即共同体,即血缘、地缘、精神共同体。共同体偏重于基于共同利益、愿望、情感的结合状态。
《周礼》:“二十五家为社,各树其土所宜之木。”社,是具备稳定人口的群居体,延括群体相依的地理环境。“社区”在中国是由费孝通翻译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著作时引入,刚开始翻译为“地方社会”,后改为“社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从三家村起可以到几千户的大村。”1村落是世代生活居住繁衍在一个边缘清楚的固定地点的人群,其典型形态是自然村;宗族则是拥有共同祖先的同姓亲属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