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后浙江外侨管理工作述评

2021-07-11 10:49程珂
西部学刊 2021年8期
关键词:主权浙江

摘要:新中国成立前后,浙江认真贯彻党中央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新的法令政策管理外侨工作,落实新中国在外侨管理工作中的主权。1950年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后,浙江按中央决策,以不同的政策和方式全面清理在华外侨,外侨被全面纳入新中国正常的行政和司法管辖范围内。浙江外侨管理工作,既是新中国维护国家主权的写照,也为浙江外侨管理工作的起步奠定了重要基础。

关键词:浙江;外侨管理;主权

中图分类号:K27;D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8-0040-03

在近代中国,外国侨民凭借帝国主义特权曾深度介入中国社会生活,深刻影响了中国政治、经济、思想文化领域。新中国彻底结束了帝国主义特权。学术界对新中国外侨管理的考察,多属个案性,缺乏对国家方针政策在具体执行层面的探究。浙江较早受帝国主义入侵,外侨活动曾十分活跃。本文探讨新中国成立前后浙江的外侨管理工作,拟从一个侧面了解新中国的外侨管理工作,彰显中国走向独立自主的时代内涵。

一、浙江解放初外侨基本状况

1840年起的百余年间,外侨以帝国主义在华特权为依靠,在浙经营经济、宗教、教育、文化、医疗、救济等各项事业。其活动客观上推进了浙江近代化,但对中国主权和利益的侵犯非常严重。随着旧中国的终结,大量外侨离开中国,但仍有部分外侨在浙江居留和生活。

按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一国对在本国的外侨有全面管辖权。1949年5月浙江建立了人民政权,并开始行使对外侨的管辖权。省公安厅根据国家公安部指示,规定外侨管理工作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省公安厅负责外侨管理法令政策方面的指导。1950年8月,因所辖区域外侨相对较多,杭州市公安局治安处设立了外侨管理股,宁波市公安局治安科也设立了同一部门。例如,杭州外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局外侨管理股负责,城区各公安分局、派出所、交通大队作侧面了解,掌握动态,并及时与外侨股或查验站联系反映[1]136。浙江其他市、县公安机关依业务需要,由专门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工作。

新中国成立伊始,在浙外侨和外侨管理工作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职业身份看,在浙侨民均为普通外侨。浙江已没有外国在华外交领事机构,因此没有外国外交领事人员在浙居住。在1950年底向浙江各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的348名外侨中,专门从事宗教活动的有172人,他们均活动于外国在浙设立的基督教和天主教有关团体中,占了在浙外侨的绝大多数。其他职业的,如医务工作人员有17人、老师14人、经商的4人、开车的3人,另有职员和学生2人、没有正式工作或工作不明的82人、居家的54人。以英、法、美、意、荷、德等西方国家人为主,侨居在杭、温、甬等浙江21个地方市县[2]。

第二,从对华态度看,在浙侨民的活动威胁着浙江的社会稳定。如宗教团体中的帝国主义分子垄断教义解释权,掌握财权,以各种方式控制和影响教徒的思想和行动。特别是天主教团体中敌视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的外籍人员,在浙江各地建立“圣母军”组织,这是帝国主义分子侵略、破坏中国、破坏中国人民民主事业的工具。外籍人员勾结、匿藏前国民党反革命分子,资助反对新政权的人员;向境外提供有害于新中国的情报;印发非法材料,向教徒灌输反动思想;安排人员投机进入进步团体,开展分化瓦解;阻挠青年参加进步组织和人民军队,破坏政府的新施政。例如,温州青田、文成交界处的天主教徒在外籍人士的鼓动下,提出“二五”减租,对抗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

第三,从管理工作看,在浙侨民亟需加强管理。国民党治浙时,制定有一些外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但在工作中没有得到切实执行,如有的来浙外侨不申报或隐瞒户口,外侨户籍无法有效管理。1950年杭州外侨登记中,查出无护照者20人、护照过期者8人,查获4个日本人冒充中国人避不登记[1]。79名外侨在浙江擅自游历、停留,从事宗教活动,其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向中国政府纳税;有的外侨藏有武器弹药、私自设电台。又如,1946年国民党杭州市警察局在火车站设立了证件查验站,检查到杭州的外人入境护照,没有证件的即送出浙江。警察局还要相关旅店报送《外侨投宿、离宿报告表》,由该局审核[1]31。但这些规定都没得到有效实施。对不法外侨,国民党地方当局也不敢处理,或妥协让步[3]。新中国成立初,外侨曾享有的自由传教权、司法权、自由经营权等特权残余和影响依然存在。

二、浙江外侨管理工作的展开

为彻底摆脱旧中国外侨管理的被动局面,新中国确立了以“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一边倒”为主要内容的外交方针。这些方针体现在新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浙江认真贯彻新中国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和有关外侨管理的法令政策,对外侨实施全面管理。这些法令政策是根据当时国内外形势制定的,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对外侨实施登记和户口管理制度。1949年11月上旬,杭州市公安局公布《外国侨民临时登记法》。截至同年11月20日,城区有57位外国侨民至市公安局外侨管理股登记,其中美国5人、英国17人、法国7人、日本13人、比利时1人、奥地利3人、丹麦1人、意大利1人、加拿大2人、荷兰1人、匈牙利2人、韩国1人、无國籍3人[1]46。1950年5月20日,杭州市公安局发出通告:当日起至6月5日,发放外侨临时居留证,由外侨亲自到外侨管理股领。同年,《浙江省各市、县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以县城、市镇居民的不同身份职业分类,外侨户口为七类中的一类。外侨不管来自哪国、做何工作,都须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如果有更易则须及时通知主管机关,接受管理。凡一人有二处以上住址者,应在其常住地登记为基本户口,其他住址则登记为寄居户口。这一办法有效地规范了外侨在浙户籍问题。同时颁布的《户口违警暂行罚法》规定,凡是不遵守管理办法的人,予以处罚,情节重大者按实际情况分别送司法、公安机关处理[4]。

对外侨的有关物品加强管理。1950年3月,浙江省公安机关转发国家公安部《关于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私设电台的处理办法》:第一,严禁在华生活和活动的外国人及外侨组织设立电台,否则中方将予以处罚;第二,已在使用的或有相近功能的装备,自办法公布的时间起,限一周内自行拆除,并交中方公安机关保存[5]。依照政务院制定的《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1952年杭州火车站设立了外侨检查站,必要时对外侨旅客的证件、行李进行检查。

规范外侨出入境手续。根据政务院《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定》和《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等法规,省公安厅颁布《关于外侨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入浙外侨到护照指明地点后,应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缴验证件,获同意后持有效居留证,期限内须接受有关部门管理,遵守中国颁布的法律法规。外侨在浙旅行,活动范围大小由相应公安机关审批,不得逾越。侨民离华,应向居留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省公安厅和华东公安部审批,领取出境证。后改由省公安厅直接审批[6]。1951年7月始,由杭州市公安局统一办理全省外侨出境签证。无国籍者在浙江居留,发给临时居留证,其活动和出境问题按上述暂行规定执行。

允许外侨从事合法活动。允许由外国资助或由外国经营的宗教团体及其附属的学校、医院、救济机关继续从事活动。丽水原天主教会创办的私立崇真小学莫京校长回忆:“私立崇真学校教学经费由外国神父詹德生管理,教学行政事务由我管理。”[7]1949年3月1日,英人马雅各开始在英国圣公会创办的杭州广济医院工作,直到1951年8月在该院逝世。杭州市卫生局为救护遭轰炸或火警受伤的群众,成立了统一的人民救护工作委员会,收容受伤群众的单位包括广济医院和法籍天主教会人士办的仁爱医院。1950年1月,杭州市广济医院职工、外侨、护校学生开展了认购公债活动,共购买公债750余分[8]。

三、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后浙江对外侨的全面清理

當时形势下,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侨民,新中国政策有差异。对资本主义国家侨民,新中国执行“挤”“赶”政策[9]54。“挤”就是随着新中国独立自主局面巩固和各项改革事业开展,外侨活动的社会条件变化,促使其自行申请离去;“赶”就是对搞破坏和颠覆活动、危害中国社会稳定的外国特务、间谍和其他犯罪人员,依法逮捕和审判,驱逐出境。对社会主义国家侨民实行友好相待政策,不过其在浙人数不多。

1950年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前后,外侨在华活动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剧烈变更。新中国开展抗美援朝运动和农村、城市改革事业,宗教界展开以自治、自养、自传为内容的“三自革新”运动,清除帝国主义分子及其影响。次年3月1日,周恩来和有关部门领导确定,两年内有计划、有步骤、有区别地肃清反动外侨,即对政治犯和政治性的刑事犯一律驱逐出境。报道外侨罪犯罪状,应切实具体,不应夸张[9]25。

按中央决策,浙江对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进行登记。1951年5月,省政府设立登记处,设四组:文教厅负责文教组,受理文化教育事业单位登记;卫生厅负责医药卫生组,受理医疗卫生机关登记;民政厅负责救济福利组和宗教团体组。登记内容除要求报告有关团体单位历史和现状外,还要求报告全部外籍人士的姓名、性别、年纪、国别、任职情况及个人历史,和接受外国资助情况[10]。

在各地登记审查基础上,浙江接管了有关团体单位,从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方面中止其与外国不正常关系,对外籍人员分类处理。一方面,宗教团体与国外宗教组织中止关系。按中央政府《对于接受美国津贴的基督教团体处理办法》,浙江各基督教团体脱离与外国差会关系,在浙外国差会严禁运作。外国传教者,有反华言行的撤职,有罪的由政府处理;愿离华的允其离开;续留的不能任领导职务。对天主教团体做类似处理。另一方面,外国资助和外资经营的文教卫生救济单位由政府接收,如教会学校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接管。校董事会中不进外国人,且其不能任学校领导职务;有明确不法行为的外籍教师不再留用,其他可继续任教[11]。又如,除吴兴福音医院由卫生厅、宁波华美医院由宁波市政府接办外,其余外国在浙医疗单位由所在地专署负责接办。“外籍技术人员有反动行为者报省府处理,无反动行为而要求辞职经挽留无效者准其辞职,无反动行为而愿继续工作者均可留用。”[12]到1952年9月,浙江接管了90所教会学校、20所教会医院、诊所及近30家救济福利单位。

取缔“圣母军”组织是打击天主教团体内帝国主义分子的关键。1951年11月,杭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下令取缔此反动组织。曾参加“圣母军”之外人,不论任职与否,一律至公安局外侨管理股办登记或退团手续;有关名单与档案、武器、弹药及通讯器材等须呈缴[13]。至1953年3月,浙江全面取缔这一反动组织,9名外籍分子被依法逮捕和驱逐出境。帝国主义分子控制浙江天主教的局面结束。

因美国等西方国家全面封锁新中国,且浙江宗教团体与外国断绝关系,其附属事业被接管或它们自行停止业务,外侨在浙活动的社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1950年后每年都有包括各类职业的外人离境。1955年6月统计,浙江有119名侨民,其中日本58人,意大利6人,法、苏、朝各5人,韩国和越南各12人,英国等8人,无国籍8人[14]。经公安机关审核,换发或补发了居留证,统一管理制度。全国清理工作告一段落。守法外侨在浙受保护,并放宽外人入境、旅行限制。

结语

浙江对外侨的管理工作维护和巩固了新中国的独立和主权。如前所述,新中国成立前夕,帝国主义国家在华侨民实际上还拥有自由传教权、司法权、自由经营权等特权,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美国提出的承认新中国的最重要条件,就是要求后者承担所谓的“国际义务”,即承认旧的不平等条约和在华获得的特权。浙江对外侨的管理,就是新中国废止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和清除其影响的具体行动,这真正体现和巩固了新中国的独立自主。

浙江对外侨的管理工作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新政权的巩固。浙江是帝国主义势力进入中国较早、影响较深的地区之一,也是新中国与敌对势力开展渗透与反渗透斗争的东南前哨。如前所述,人民政权保护外国在华侨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依法惩办侵害中国主权和危害社会安定团结的不法侨民。又如,1955年杭州市公安机关对前日本在杭梅机关、特务机关、领事馆和在杭的日特组长以上人员进行了重点调查,汇集整理了日特在杭机构和有关外围机构历史沿革、组织人事、活动特点、方法等比较完整的材料,及这些机构的人员材料[1]165-166。这些措施,对巩固国家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浙江对外侨的管理工作为浙江外事工作的起步奠定了重要基础。对外侨的管理,是外事工作走向正规化、专业化的组成部分。在机构设置上,中央和地方公安机关设置了相应的外侨管理部门,实现了两者工作的良性互动;在领导体制上,中央确定大政方针,浙江地方机关管理省內外侨事务,这保证了中央的统一领导,也发挥了地方部门的作用;在制度建设上,浙江一方面坚定执行中央有关法令政策,又根据实际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及办法,为外侨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规范;在队伍培养上,外侨管理工作培养了一批熟悉党的方针政策和外事业务的人才。浙江外侨管理工作是新中国这一事业起步的生动写照。

参考文献:

[1]陈伟.杭州公安大事记[M].杭州:杭州市公安局,2003.

[2]浙江省外事志编纂委员会.浙江省外事志[M].北京:中华书局,1996:705.

[3]美国兵在杭州[N].浙江日报,1950-11-23(3).

[4]订颁暂行办法二种试行[N].浙江日报,1950-05-16(3).

[5]取缔外侨私设电台[N].浙江日报,1950-03-21(1).

[6]邬兴华,等.浙江人民公安志[M].北京:中华书局,2000:337.

[7]政协丽水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丽水文史资料:第7辑[M].内部刊物,1990:70.

[8]继续踊跃认购公债[N].浙江日报,1950-01-20(2).

[9]中国警察学会出入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公安出入境管理大事记[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

[10]本省设立办理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的文教救济、宗教团体登记处[N].浙江日报,1951-05-16(3).

[11]确定初步处理方案及办法[N].浙江日报,1951-04-08(3).

[12]浙江省人民政府卫生厅接办美国津贴医疗机构实施方案[N].浙江日报,1951-11-04(3).

[13]杭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对于“圣母军”人员登记及退团办法[N].浙江日报,1951-11-08(1).

[14]《浙江通志》编纂委员会.浙江通志·公安志[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8:362.

作者简介:程珂(1974—),男,汉族,浙江临安人,历史学博士,浙江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当代史。

(责任编辑:御夫)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新中国成立前后浙江外事接管研究”(编号:2017N3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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