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的形而上学矛盾与扬弃

2021-07-11 10:49许一诺
西部学刊 2021年8期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贫富差距

摘要:为了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必须找到财富分配的伦理依据。在对以休谟为代表的经验主义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理性主义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的分析批判中,发现这些理论在形而上学内部都是存在矛盾的,而矛盾的根源在于这些理论无法解释私有财产的起源。通过引入劳动价值论,私有财产的起源问题可以被科学地解释,同时劳动价值论也为调整财富分配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提供了理论的依据与伦理的正当性。

关键词:私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起源;劳动价值论;贫富差距

中图分类号:F093/0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8-0043-03

数十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持续演进,世界经济结构正在发生广泛而又深刻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把握住了历史发展的机遇和趋势,不断探索,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简称“中国模式”。中国模式吸收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找到了一条独特的且行之有效的新路。但是这条新路的建设并没有完成,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等资本主义国家遇到的老问题。

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一定会触及一些法哲学或政治哲学的传统理论,并与这些理论发生矛盾。在解决贫富差距日益扩大这一问题上,就不可避免地会挑战传统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本文试图通过对传统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进行分析与批判,找到其内部必然存在的矛盾,并通过引入劳动价值论解决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的矛盾根源,为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寻求理论的依据和伦理的正当性。

一、对传统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批判的现實意义与可行性

1789年法国在大革命时期颁布了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其中宣告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这条原则实际上代表了资产阶级最本质的意识形态。在法哲学与政治哲学的层面上,西方的哲学家们为这条原则进行了各种形而上学①的论证,构建了一套传统的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这种传统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的主要目的即是确立私有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性地位。

在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的形而上学论证中,西方的哲学家们赋予了私有财产所有权自由、正义的价值与意义,使得私有财产所有权具有了伦理的正当性,借以巩固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本身。

因此,对传统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进行批判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在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过程中,势必要与为私有财产绝对性辩护的传统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产生矛盾。比如,我们常常会借助实行累进税制的方法,对收入、资产、遗产继承等征收累进税,从而调节财富分配。如果私有财产具有绝对性,那么征税的目的就仅仅是维持政府财政收支平衡,而政府的目的则是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这样,征收累进税就失去了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价值与伦理意义。如果不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绝对性的自由、正义等伦理价值进行批判,那么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正当性就无法确立。

对传统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的批判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可行的。因为传统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是资产阶级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绝对性立场的鲜明辩护,在这个理论内部是存在不可消解的矛盾的。马克思通过《资本论》指出了资本主义发展是存在基本矛盾的,说明了资产阶级最本质的意识形态的体现——绝对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是存在矛盾的。本文将对以休谟为代表的自然主义和经验主义传统所有权理论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理性主义传统所有权理论进行分析,论证传统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的几个基本形式存在的矛盾及其根源。

二、对传统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的分析与批判

(一)对休谟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的分析与批判

休谟作为18世纪经验主义与自然主义哲学的大师,他的《人性论》可以说是经验主义伦理学的一部经典著作。因此通过对休谟理论的分析,可以得到经验主义与自然主义论证传统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一般模式。

休谟以自然主义的方法论证了正义的来源,进而推论出私有财产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休谟认为,财产作为外物具有不稳定性。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人类通过建立协议来稳定财产,这也就是正义的起源。而财产权的观念正是由于正义的观念而产生的。财产权的获取,休谟是用经验主义的方法进行论述的。在社会建立的最初阶段,休谟认为确定协议最自然的方法就是“每个人继续享有其现时所占有的东西,而将财产权或永久所有权加在现前的所有物上面。”[1]540在社会建立起来之后,获得财产权的根本来源是人们对财产的长期占有。而继承、添附的合法性都是依赖于占有的合法性。

然而对私有财产所有权自然主义与经验主义的论证会不可避免地缺乏理性的验证,失去客观性,最后陷入直觉主义。首先,在社会最初形成的时期,休谟认为协议使得财产权归于现实占有者是最自然的方法。自然的方法可能是有用的方法,但不一定是正当的。休谟认为人们很容易同意这个办法,事实上,人们并不会轻易同意。在社会形成的最初阶段,人与人之间还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就没有法的概念。在这个阶段,人们不会自然地同意一个使财产分化的协议。人们之所以同意这个办法只是因为在社会最初形成的时期,没有财产的处于弱势的人没有力量去抵抗拥有财产的处于强势的人。拥有财产的处于强势的人不仅通过外力更加稳固地占有自己的财产,同时用外力胁迫没有财产的处于弱势的人同意这个办法。因此,这个协议是一个被迫同意的协议。休谟的正义观念建立在这种被迫同意的协议的基础之上,因此这种正义观念是没有说服力的。

休谟认为:“财产权既然是被时间所产生的,所以它并不是对象中存在着的任何实在的东西,而是唯一可以受时间影响的情绪的产物。”[1]545然而法的精神是客观的,不是由主观的受时间影响的情绪所决定的。因此,这种论证方法规定的财产权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权利的概念与法的概念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没有法的概念,权利的概念就会被消解。同时,休谟认为财产权最核心的获取条件是长期占有,长期占有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但是法的概念必须是精确的。如果法的概念是模糊的,那么对长期占有的法的规定就是主观的、不确定的,由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也就失去了客观性,成为了主观性的产物。

休谟仅仅通过所有权稳定是必须的,便推理出私有财产权所有权是必须的,进而推导出私有财产所有权是必然的。这个推理是跳跃的并且缺乏逻辑的。事实上,所有权稳定是必须的并不能推理出私有财产所有权是必须的。在取消了私有财产所有权后依然有不同的方法可以保持所有权的稳定。比如,实行公有制制度,创造集体所有权并保持其稳定,进而消解私有财产所有权。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当社会主义发展到高级阶段,甚至需要扬弃所有权本身,私有财产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都会被扬弃。即使私有财产所有权是必须的,也不能推出私有财产所有权是必然的。如果私有财产财产权本身不合法或者不合理,那么不能因其必须而推论出其必然。

因此,休谟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站在了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一种保守的立场,其自然主义与经验主义的论证方法无法说明私有财产的真正起源,内在地存在着不可消解的矛盾。

(二)对黑格尔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的分析与批判

许多学者认为,黑格尔的哲学,标志着德国古典哲学的顶峰。黑格尔作为德国理性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对他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进行分析,可以得到理性主义论证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一般模式。

黑格尔认为所有权与占有的关系,实际上是实体方面和外表方面的关系。因此,所有权是一个实体性的概念,它的合理性体现在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黑格尔认为人把他的自由意志体现在物体中从而使自由意志获得一个定在,这个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所有权的真正来源。黑格尔认为,由于我借助所有权给我的自由意志以定在,我的自由意志作为人的意志是一个单元,因此所有权就是一个单元的规定,并且是我的东西的规定。

而为了将自由意志体现在物体中,在外表方面则需要引入占有的概念。我用外力把某物置于我的支配下,就形成了占有。黑格尔强调了优先占有的重要性:“物属于时间上偶然最先占有它的那个人所有……因为第二个人不能占有已经属于他人所有的东西。”[2]67黑格尔通过引入时间的概念,以占有的先后关系而产生的逻辑关系确立优先占有的合法性。而占有的合法性同时也印证了实体层面所有权的合法性。通过以上的论述,黑格尔将所有权解释为了人作为理念而存在的必然性。

黑格尔通过实体方面和外表方面两个维度的论述,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必然性进行了论证。在这个论证过程中,黑格尔没有离开他哲学立场的阶级性。黑格尔之所以要从实体方面和外表方面对所有权和占有进行分别的论述,一方面是为了符合思辨逻辑的推理,另一方面是为了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进行立场鲜明地辩护。所有权作为实体性的方面,是普遍的、绝对的。人作为抽象的事物尚未特殊化,自由意志是自在的普遍物,因此自由意志体现在物体中获得的定在也是普遍的、绝对的。而占有作为外表性的方面,是特殊的、偶然的。通过这样的分析,黑格尔推论出占有的不平等是特殊性的不平等,是属于抽象的人的平等之外的,是自然的不平等,进而为私有财产的不平等做辩护。

这种一分为二的论证是存在矛盾的。普遍的抽象的人的自由意志应该是平等的,因此没有人有权绝对地将自己的自由意志体现在一个特殊的并且是单元的物体中而获得一个绝对的定在。自由意志的普遍性恰恰是反对意志定在绝对化永恒化的根据②。通过优先占有便有权将自由意志体现在一个物体中从而获得所有权这种推论是错误的。我作为理性的存在是内在的,抽象的自由意志是不在时间和空间中的。优先占有是一个引入了时间的概念,优先占有的合理性并不能推论出将自由意志绝对地体现在一个物体中而获得所有权的合理性。

以上的论证建立在优先占有是合理的假设条件下,我们发现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性并没有办法得到证明。然而即使是优先占有的合理性也没有得到证明:我们不能没有根据地断定谁先占有了一个东西,谁就有权独享它。这样一个外表方面的优先占有的合理性不能诉诸普遍性的抽象法,只能诉诸直觉。

黑格尔说:“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2]61通过以上的分析,这个论断是不合理的。财产在理念运动的思辨逻辑中,始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不是自由的定在,也不是本质的目的。

黑格尔将财产的不平等归结于特殊性而为财产的不平等辩护:“正义所要求的仅仅是各人都应该有财产而已。其实特殊性就是不平等所在之处……法对特殊性始终是漠不关心的。”[2]67这种观点同样是不合理的。不法是对法的一个否定,其概念与特殊性密不可分。法通过对自己否定之否定而把自己规定为现实的和有效的。因此,法的概念在思辨运动的逻辑中已经涵盖了特殊性。正义的概念中也涵盖了不法的概念。如果一个正义的行为是不法的,那么这种正义的定义是没有说服力的。既然特殊性是不平等所在之处,那财产的不平等就不能因为它是个特殊性的问题而与不法无关,财产的不平等恰恰是正义关心的问题。

综上所述,黑格尔法哲学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是存在内部矛盾的,其不仅无法论证私有财产起源的合理性,也无法论证财富不平等的伦理性,是立场在先地对私有财产所有权制度的一个辩护。

(三)传统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在形而上学内部矛盾的根源

从对休谟和黑格尔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的分析与批判中,可以看出他们的理论在形而上学内部就已经出现了矛盾,因此逻辑无法自洽。而这种矛盾的根源,在于这种传统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无法解释私有财产的起源问题。

私有财产的起源是自然主义与经验主义无法论证的。正如休谟所说,我们不能永远追溯事物的最初起源,因此经验主义对私有财产起源的论证是模糊的、主观的、不确定的。对私有财产起源论证的失败,导致经验主义哲学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的论证必然是模糊的、主观的、不确定的。

法国哲学家卢梭说:“谁第一个将土地圈起來,并毫无顾忌地说‘这是我的,然后找到一些足够天真的人对此信以为真,谁就是文明社会真正的创始人。”[3]卢梭敏锐地洞察到了私有财产的起源是偶然的、不合理性的甚至是欺骗的。理性主义哲学可以严谨地论证关于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任何概念、性质与逻辑是符合理性的,唯独没有办法论证私有财产的起源是符合理性的。因为对私有财产起源理性主义论证的缺失,导致理性主义哲学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的论证是失败的。

因此,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立场下,传统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无论进行多么精彩绝伦的形而上学论证,其中存在的内在矛盾都是不可消解的。传统私有财产所有制理论为了给私有财产的绝对性辩护而赋予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由、正义等倫理价值因为理论本身存在的矛盾而失去说服力。

三、劳动价值论对传统所有权理论的革命性影响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有说服力的所有制理论必须能合理地解释私有财产的起源问题。劳动价值论的诞生与成熟成为了解决这一困难的一把科学的钥匙。

劳动价值论由威廉·配第首次提出,经洛克、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人的努力逐渐发展,最后通过马克思科学系统地研究与阐述,成为了一种成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马克思证明,劳动是价值的源泉。马克思得到的这一规律也印证了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将异化劳动作为私有财产起源与本质的结论,为这一法哲学的结论提供了政治经济学的科学证明。既然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起源与本质,那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不成立了。在共产主义社会,异化劳动作为自我异化是需要被扬弃的,因此私有财产也会被扬弃。而在社会发展的其他阶段,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仅仅体现在劳动所得的部分,其他私有财产是为了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即资产阶级论证的私有财产的绝对性。同时劳动价值论也说明了传统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给予私有财产的伦理价值,如自由、正义等,都是形而上学的虚构,这些价值应当被科学地消解掉。

因此,无论是通过脱贫攻坚战解决贫困问题,还是通过征收累进税等方法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不仅在经济上具有重大意义,而且也是具有重要伦理价值的。因为劳动是价值的源泉,所以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是具有正当性的。在劳动价值论的立场上,通过调节非劳动所得财富的分配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实质上是对分配公正的维护。传统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赋予私有财产的伦理价值是不真实、不现实的。为解决贫富差距问题而调节财富分配,绝不是侵犯个人的自由与正义;合理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进行经济改革的实践,积极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恰恰是尊重和弘扬社会公正与平等。

注 释:

①形而上学从认识论基础上来看,指对于不能直接透过感知所得到答案的问题,在先验条件假设下,通过理性的分析和缜密的逻辑思维来推演出答案,并且不能有矛盾。

②在这里我们需要排除掉自己的身体作为这个物体的情况。因为黑格尔已经说明了我的有机身体是我的普遍的、不可分割的、外部的定在,所以它不能作为一个特殊的物体去看待。

参考文献:

[1]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邓冰艳,译.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2015:77.

作者简介:许一诺(1998—),男,回族,安徽合肥人,单位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为经济伦理。

(责任编辑: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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