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台深化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的指导意见

2021-07-11 11:10何综
河南教育·基教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集团化成员办学

何综

近日,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到2022年,全省要培育创建不少于100个省级优质特色教育集团,有效缩小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推进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实现“让更多人享受更好教育”的目标。

《指导意见》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为重要抓手,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破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教育资源需求和不均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努力办好每一所家门口的学校,让每一名学生都能享受更加公平优质的教育。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区域内教育资源,按照学校不同特色,采取“名校+薄弱校”“名校+乡村校”“名校+新建校”等多种形式实施集团化办学,迅速提升薄弱学校、乡村学校、新建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要在试点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积极稳妥、点面结合推进集团化办学,适度扩大集团化办学数量,合理控制集团化办学规模,提升集团化办学质量。要积极创新集团化办学发展模式、育人方式和运行机制,寻求特色发展。

《指导意见》指出,鼓励各地创新集团化办学模式,因地制宜进行多形式集团化办学改革。

(一)创新集团办学模式

1.紧密型教育集团。紧密型教育集团采取集团总校负责制下的人、财、物统筹管理的集团化办学模式。集团实行一套班子、一体化管理、集体研训、资源共享、统一考评。在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集团总校与成员校实行共建共享。

2.联盟型教育集团。联盟型教育集团由牵头学校和薄弱学校组成,各成员学校保持学校法人、经费运行、隶属关系不变。牵头学校统筹管理成员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采用多种形式促进成员校之间的教育教学交流,对教育教學工作实行捆绑考核。

3.项目型教育集团。项目型教育集团按照办学理念、办学模式等相近的原则由若干同学段学校组成,各成员学校在保持学校法人、经费运行、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牵头学校定期召集联席会议,在教学管理、课程开发、教研活动、教师培训等方面进行项目合作,实行项目考核。

4.合作型教育集团。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与全国享有办学声誉的名校进行合作,签订合作协议。保持学校法人、隶属关系和教职工人事关系不变,接受名校管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合作期满后,交由其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二)优化集团办学机制

1.优化集团治理机制。按程序核定集团名称,完善集团化办学的各项管理机制;赋予集团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和内部管理权。制定并实施集团及成员校发展规划,推进集团内部管理、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考核评价等方面融合发展,构建更加科学、开放的集团化管理模式。

2.优化教师干部管理。根据集团化办学规模和形式,按规定核定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领导职数,依据工作需要对集团总校或牵头学校予以适当倾斜,加强编制动态调整,推动集团内教师和管理人员有序流动。对隶属关系相同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集团,高级岗位和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可统筹使用,具体办法由各地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研究确定。

3.完善绩效激励机制。根据集团化办学需要以及成员校数量等因素,进一步完善集团化办学考核评价机制,探索建立集团化内部成员校校长考核激励机制,集团内学校统一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和绩效认定标准,对推进集团化办学有贡献的校长、教师和管理人员,在绩效考核、职称推荐、岗位晋升、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4.发挥引领辐射功能。充分发挥集团内牵头校的辐射作用,制定完善教师交流、教研项目、资源共享等办学具体方案,着力提升薄弱校、乡村校、新建校自身“造血”机能。集团内的成员校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脱离原教育集团,牵头组建新的教育集团,继续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引领和辐射作用。

(三)完善集团办学措施

1.优化课程资源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共建共享优质课程资源,为学生提供更为丰富、更具价值的学习内容。聚焦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因地因校制宜,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强“专递课堂”“名师课堂”和“名校网络课堂”应用,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2.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争做“四有”好老师。在推进实施“县管校聘”改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集团内新招聘教师在牵头学校接受为期1~2年“首站式培育”模式,鼓励教育集团通过兼课、走教、轮岗、支教等方式,推动集团内部骨干教师流动。制定集团内教师专业成长发展规划,通过校本研修、基本功比赛、优质课评比、课题研究等形式加快教师专业发展,促进中青年优秀教师快速成长。

3.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应集团化办学特点的考核评价和业务指导制度,加强对教育集团办学效果的定期评估,探索科学有效的集团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方式和办法,整体评估集团化办学成效,重点考核优质资源增量情况、集团内校际差距缩小情况以及各成员学校学生成长、教师发展、教育质量提升等指标,引导和促进集团化办学工作可持续发展。鼓励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集团化办学绩效评估。

4.促进学校高品质发展。推进教育集团优势互补、管理同步、合力发展,集团成员校在发展愿景、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办学举措等方面相互协调、共建共享。推进教育集团特色化建设,努力在教育品牌塑造、学生培养、师资建设、课程改革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果,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推进教育集团成员校品质整体提升,力争用3~5年时间将成员校打造成新的优质学校。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集团内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加强教育集团党建、思政、意识形态工作,在促进教育公平、提高育人质量上取得良好成效。要落实政府教育责任,强化政策保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主要举措和时间表、路线图,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要注重统筹联动、总结推广经验,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协同合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要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支持开展集团校落实发展规划、进行特色建设、教师培训和实践创新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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