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奕晨
上海市复兴高级中学
2016年3月14日上午7时,内蒙古通辽市的一名5岁女童褚小某因其智力不及常人,尿湿了裤子而被其父亲褚某踹踢胸腹部,随后,褚小某称肚子痛。至晚上7时许,褚小某死亡。随后,褚某与其再婚妻子袁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经查,2015年褚某与袁某再婚后,便经常对褚小某进行殴打、辱骂,致褚小某头部、四肢等多处受伤。两人曾受亲属劝阻,且警察多次介入后仍然对褚小某实施暴力行为。该案中,褚某亲属等人多次劝阻褚某和袁某的施暴行为,并且在警方多次进行批评警告后,也未发生改变,最终导致褚小某因暴死亡的事实。由此可见,儿童受虐导致的未成年保护问题值得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因此,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深入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问题。
首先,在我国法律意义上,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而未成年人保护是指国家、社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的保护,其中包括在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时,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完善的考虑对其进行的惩罚上的宽限,以及未成年人本身在受到他人侵害时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给予的(特殊)保护。[1]
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使其能够依法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上发育尚不成熟,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具有特殊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力量、脑力无法与成熟、发育完全的成年人抗衡,因此需要更为完善的保护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