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艺术类高校职称评审几点问题的思考

2021-07-13 02:38
大众文艺 2021年1期
关键词:艺术类职称条件

(中国音乐学院,北京 100101)

近年来,国家发布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等多个深化改革职称评聘的文件。在职称改革的过程中,不同于普通高校,艺术类高校作为特殊群体,有着自身的专业特殊性,如何客观、准确的评价艺术专业教师,如何让职称评审真实地反映教师的专业水平、教学水平,是艺术类高校现阶段在职称评审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2]

以某艺术类高校为例,近年来,该校在科研、教学等方面,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了职称评审的参评条件,在艺术类高校职称评审条件规定的改革探索中,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艺术实践成果可作为参评成果。作曲、表演等专业,由于专业特性,其发表论文、科研项目的水平并不能完全代表专业水准,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艺术水平的作品,往往更能代表教师的专业水准。因此,除论文、著作、科研项目这些普通高校在职称评审中都会规定的参评条件外,该校规定教师的参评成果包含艺术实践成果。“艺术实践成果”包括在大型歌剧中饰演主要角色,在公开举行的大型专业音乐会中承担全场独唱、独奏、指挥,出版、发表个人作品专辑等等。在职称评审中鼓励教师取得艺术实践成果,对于加强实践教学、促进院校交流均能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对比赛成绩用于参评做出规定。重大比赛也是艺术实践成果的重要部分,学生参评重大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是教师教学成果的重要体现。[3]因此,评审条件规定了教师或其教授的学生在金钟奖、文华奖等国内外重要比赛中取得名次可作为参评成果,并且规定了不同级别的比赛取得的不同名次可用于不同等级的职称申报。

第三,分类评审。为了平衡科研与教学,建设一流大学、一流学科,该校对教职工参评标准实行了分类,将教学为主型教师、研究为主型教师、教学研究型教师、思政类教师的参评条件做了区分,并对思政类教师单设名额、单独评审。对教学为主型教师,着重要求教学成绩、教材出版和教研项目的完成情况,对研究为主型教师,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多篇高水平论文,同时重点要求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对于教学研究型教师(包括作曲、声乐、器乐等),要求其在丰硕的教学成果上,对本专业的前沿发展形成自己的见解、对本专业的理论有一定的深入。

第四,在聘任条件中规定了必备条件和可选条件。为深化职称改革,注重教师的业绩成果质量而非数量,在制定条件时,高质量核心论文是研究为主型、教学研究型教师参评的必要条件,国家级重大比赛金奖或一等奖作为可选条件中权重较大的条件,本专业学术著作、艺术实践成果等其他参评成果满足数量要求即可。换言之,参评条件分成了“门槛条件”和“数量条件”,没有过硬的高水平成果,其他成果再多也不行。这样可以有效地鼓励教师做出高水平成果,既适应了学科发展的需要,加强“一专多能”型人才培养,又能促进教师专业水平的提高。

第五,对艺术指导类教师做另行规定。艺术类高校普遍存在艺术指导类教师(包括但不限于钢琴艺术指导、台词艺术指导、形体艺术指导等),在各类演出、比赛、教学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他们并不属于所在学校的重点学科,但他们就像是冠军背后的陪练一样默默奉献。因此,该校规定,艺术指导教师的艺术实践成果也可用于参评,但数量上要按半数折算。这类成果通常包括在重大比赛中为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或学生担任参赛钢琴艺术指导、在大型音乐会中担任整场钢琴/台词/形体等艺术指导、在出版作品中担任全部艺术指导等等。这样既为艺术指导类教师规划了出路,也为协调学校的学科建设作出了考虑。

第六,各部门协作,分散审核,权责下放,减小权力寻租的空间,提高评审的可靠性。将“下放权限”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将主管教务、科研、学生工作、艺术实践、纪检监察、师德师风的各部门充分调动,在各自分管范围对参评教师做资格审核、成果认定。充分尊重教学一线和基层党组织的实际情况,将基层评价意见纳入职称评审评价体系中。确保聘任到相应职务的教师师德良好、学术过关、教学过硬。

第七,加强师德监督。由于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培养方式的特殊性,艺术类高校的师德监督尤为重要。因此该校坚持在每年度的职称评审过程中,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对师德失范的教师视情节严重与否取消其当年或多年参评资格,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为人师表。

另外,还有优秀教学课例可以作为参评成果(鼓励教师投入一线教学)、参评成果中的教材不包含以乐谱为主的作品选集和音乐普及读物、重大成果可以破格申报等规定。

近年来,艺术类高校在多年的评审过程中提取经验,不断地改革、修订评审条件,结合学科特色,加强导向作用,目前艺术类高校多数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评价体系。但艺术类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艺术实践成果的认定问题。

个人的艺术实践成果如何认定,参演部分达到多少可以算作个人的参评成果,目前来看各校有各校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很难绝对地量化。例如,参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大型歌剧的“主要角色”,是教师专业水准的重要体现,可以算作艺术实践成果用于参评。但“主要角色”如何界定?如果一部歌剧的主角和配角区分并不明显怎么办?“主要角色”人数过多,每个主要角色参演部分不多,是否都可以作为个人的参评成果?如果可以,不同剧目、演绎难度不同的“主要角色”要如何划分艺术实践成果的档次?由于标准难以量化,一些“踩在标准边缘”的参评成果就成了棘手问题。因为,它不像可以量化的“一刀切”:60分合格,59.9分不合格我无话可说。它是一个“模糊地带”:影响力大小、演绎难度大小、角色的主要程度都可以是模糊的,“很大”和“不大”容易区分,而“稍大”和“比较大”不好区分。区分不当,就容易影响公平、造成矛盾、形成不良导向。

第二,荣誉、比赛成绩的界定与认定问题。

2015年,《文化部2015-2017年国际艺术比赛获奖选手奖励办法》发布了文化部奖励参加的各类国际比赛名录,该名录是众多艺术类院校界定比赛规格与影响力的重要参考。但文化部在这之后并未再对该名录做出更新,因此,如何判断国内外艺术类比赛的规格与影响力,哪些重大比赛的参赛成绩可以作为参评成果,成为摆在各艺术类高校面前的问题。大型比赛的国际影响力排名是变化的,如何在国际国内的众多比赛中,对比赛的规格、层次、影响力、专业水准做出相对客观的界定,将不同层次的比赛成绩应用到不同级别的职称聘任条件中,并时刻保持校内规定与世界公认的排名相符合,是艺术类院校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固定的参评条件难以应对教师成果的多样性。一些教师成果颇丰,但是因为没有契合条件规定,只能遗憾错过。例如,聘任条件如果只规定了国内外重大比赛金奖、一等奖,而某教师的获得国内外重大比赛银奖、二等奖的学生再多都无济于事。平心而论,教师能够教出众多的“银奖”,同样是教学水平、专业水平的体现,但如果聘任条件规定二等奖、银奖也可用于参评,又会导致条件降低,不利于鼓励教师获取高水平成果。如何兼顾“导向”与“公平”,是值得探索的问题。

根据以上情况,建议艺术类高校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的条件规定:

1.成果的互相转换

申报人的参评成果中,某一类成果的体量与水准与另一类成果相当,经过学校聘任委员会的认定,可申请作为另一类成果参评,这样可以让一些在某一领域方向有大量突出成果、但其他方面稍有不足的教师(如大量比赛成绩但参演活动不多、著作丰富但论文较少等)突破条件规定的限制,更全面地反映教师学术成果质量和专业水平。[4]

2.参评成果的“积分条件”与“必备条件”结合

将教师的艺术实践成果和比赛成绩按难度、规格、获奖等级等分类,将每一类成果设定得分规则,参评人需得到规定的分数方可参评。同时,加强、细化对职称参评“必备条件”(某几类高水平成果)的规定,教师需要同时满足“积分条件”与“必备条件”。这样既防止参评人“以数量换质量”,又尽可能地对教师综合水平形成真实的评价。

结语

随着艺术类高校职称改革的不断深入,职称评审在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在评聘过程中保证公平、公正,准确评价成果和业绩,破除“五唯”倾向,鼓励教师投入到教学一线、教出高水平人才,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创新性,需要做更多的研究和探索。评审条件是衡量高校教师专业水平的重要标准,需切实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导向作用,促进艺术类高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我国的文化艺术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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