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冬梅
“不录用有维权经历的人”,置“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于何地?
前不久,广西一家企业在招聘公告中提出,“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引发关注。虽然该公司很快撤除了该条款,并发布道歉声明,但人们对于与之相关的就业歧视的讨论并未停止,不少人直指该要求“奇葩”。
在微博上,“不录用曾提出劳动仲裁员工是否合理”形成讨论话题,阅读量高达124万人次。甚至有网友称,其实很多公司都会这么做,只是不像这家公司直接写到招聘公告里,毫不掩饰。更有网友无奈地调侃,是否以后遇到不公正待遇时只能隐忍,以防留下“职场案底”?
尽管该公司知错已改,到广西人社厅汇报整改工作,且人社厅相关机构负责人强调,今后要确保用工招聘工作合法合规。但此事仍有讨论空间。
申请劳动仲裁被涉事企业当做“职场案底”,相当于通过私设招聘门槛,让潜在求职者认为“提出过劳动仲裁”在某些用人单位眼中就是“职业污点”。问题是,在出现劳动纠纷的情况下,申请仲裁是依法维护权益的方式和手段,这比胡搅蛮缠、以闹求关注要好得多,怎么到了该企业这,就成了求职者的“职业污点”?
难怪会有网友称,该企业可能本身就“做贼心虚”。
不容忽视的是,有类似做法的企业并不少见,只不过不少企业将之作为招聘隐形考核条件,而非写进招聘条件中。
但无论是明面上还是私底下,设置这样的规则都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