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民法总则》关于习惯法源地位的规定被《民法典》完整吸纳,立法虽然已经明确,但关于习惯的司法适用问题仍然缺乏统一认识。风水习惯作为一种比较有特色的习惯,对其运用状况进行探究,可以拓展民事习惯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在司法实践中,除少数风水习惯得到支持外,大多数被否定或者未作评价,还有的案件直接不被受理。出现上述现象,是因为对风水习惯本身及其与相关习惯的关系存在误解,对习惯进入司法的标准也未能准确把握。不能简单以风水的名义,排除对合理习惯的适用。发挥民事习惯的作用,应当充分认识习惯的复杂性,区分迷信和正常社会心理的界限,加强对中性习惯的运用。
关键词:民事习惯;风水案件;民法典;司法适用
作者简介:姚澍,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学(E-mail:798706008@qq.com;北京 100038)。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新任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2019JKF420)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21)03-0092-10
民事习惯一直是学界的研究热点,相关成果也层出不穷,但从时间上看,多集中在《民法总则》施行以前,当时民事习惯的法源地位尚未得到全面确立,只在《物权法》《合同法》等部门法中有所涉及,对民事习惯法源地位的确立也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规定被《民法典》完整地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