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


良好的家族财富治理,离不开信托制度的安排。诚如英国法学家梅特兰所言,“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这不是因为信托体现了基本的道德原则,而是因为它的灵活性,它是一种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的制度。”
信托业在中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跌宕起伏,走过了四十多年的坎坷历程。随着信托业加快回归本源,以家族信托、遗嘱信托为代表的具有民事管理特征的服务类信托成为各家信托机构的发力点。《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也是国内继《信托法》后,再次明确了遗嘱信托的法律地位,也将为遗嘱信托在国内的实践与发展奠定良好的顶层法律基础。
信托的法理基础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其核心点是“一物两权”,即受托人是法律上的名义所有权人,受益人为实质上的衡平所有权人。而“一物一权”是近现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大陆地区作为大陆法国家,遵循的是“一物一权”原则,不区分信托财产的名义和实际所有权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客体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物的利用从以所有权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转变,信托制度恰恰可以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为满足高净值客户财富传承、公益慈善等特定目的提供切实可行的架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