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玲,韩瑞玲,*,张晓燕
(1.河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石家庄 050024;2.河北师范大学家政学院,石家庄 050024)
低空空域,指地球表面以上可供通用航空器飞行的真高1 000 m(含)以下的空气空间[1],是空域的重要组成部分[2],也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3]。低空空域容量,指在单位时间内能安全容纳航空器架次的最大数量[4],也称低空空域空中交通服务量。2010年中国低空空域管理开始改革,通过逐步扩大低空空域上限[5]以保障低空空域资源开发利用和通用航空产业发展。2010—2014年在中国低空空域管制区33%的试点范围开放了真高1 000 m以下低空空域,允许通用航空器飞行,并规定该范围可实行动态管理、灵活使用。2015年后,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在全国铺开,全面开放低空管制区,允许私人飞机经申请后使用1 000 m以下空域。
中国低空空域开放总量相对较小、上限低,管制相对严格[6]。按照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的空域分类标准,低空空域是除A类(6 000 m以上绝对管制区)、B(6 000 m及以下绝对管制区)、C类(进近管制区)、D类(机场塔台管制区)等公共运输航空主要使用的空域,以及特殊用途空域(如军航训练空域、空中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之外的所有空域;通常又可以按照限制等级和服务类型细分为E类、F类(均为较低管制空域)与G类(非管制空域)[7],其中F类空域多执行仪表飞行规则(instrument flight rules,IFR),一般用于高空飞行和恶劣天气飞行;E类或G类空域则执行目视飞行规则(visual flight rules,VFR)[8]。目前,国际层面上尚未对低空空域的范围确立统一标准,ICAO以及各国对于低空空域划设的上限也不尽相同,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将商业运输飞行最低巡航高度层之下的空域划定为实施VFR的低空空域,即无需管制许可就能飞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