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利娜
精神赡养义务及履行困境的法律应对
靳利娜
(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虽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将精神赡养义务入法,但是精神赡养义务的履行仍受到孝道理念的淡化、立法技术的缺陷、司法救济的不能三个方面阻碍,应从契合“义务德性”的方式引导、建构“多方参与”的履行机制、拟合“亲情裂痕”的司法救济三个方面走出精神赡养义务的履行困境。
老年人;精神赡养;义务;履行;孝道理念
孝的内核是“敬”,精神赡养义务虽已入法,但随着精神赡养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加,显然仅入法不能解决实质问题。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已经达到43487.9万,这表明绝大多数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已经得到基本保障。依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在此现状下,老年人精神需求问题凸显,正如孔子所云:“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1]体现在法律上,子女对父母精神需求的满足便转化为精神赡养义务。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2019年人口数据统计,绘制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的表格,见下表1。

表1 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
该表格显示我国老年人人口数处于平稳增长状态,其中2018年和2019年增长较为明显。可以说,我国已经迈入了老龄化社会。在老龄化社会中,如何赡养老年人成为法律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在儒家思想中,孝并非只是对父母的物质奉养,真正的孝是“敬”,是发自内心地对父母的尊敬,是一种精神上的“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