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补助准则下企业税会处理差异及存在问题研究

2021-08-11 11:23:45张春平李晗阮茹峰
商场现代化 2021年11期

张春平 李晗 阮茹峰

摘 要:新政府补助准则的颁布,会计处理方式进一步细化,使得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处理更为趋同,但由于税务方面没有同时进行更改,税务与会计处理间存在差异,本文通过对常见政府补助形式进行了对比,并通过案例的形式分析新准则下的会税差异,并且对新准则下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政府补助;税会差异;PPP项目

一、新准则下会税处理及差异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税会处理差异

若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在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情况下,按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在以后年度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摊销和折旧金额进行纳税调整;按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当年和以后年度都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2020年1月甲公司收到政府的500万元财政拨款,不需要偿还,用于购买管理部门使用的专用设备,该设备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当月甲公司购入不需要安装的专用设备,购置成本500万元,该设备预计使用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1)采用“总额法”

会计处理:

①2020年收到财政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0

贷:递延收益 500

②购置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③购置设备次月起,在资产使用寿命期内(10年)按期计提折旧,同时分摊政府补助(递延收益):

各期(月)计提折旧金额=500÷10÷12=4.17万元

借:管理费用 4.17

贷:累计折旧 4.17

各期(月)摊销补助金额=500÷10÷12=4.17万元

借:递延收益 4.17

贷:其他收益 4.17

税务处理:

增值税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本案例中的政府补助是与购置资产相关的补助,与该企业的销售活动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因而不征收增值税。……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