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差额补足与隐性担保的界定

2021-08-16 09:49:20黄明飞
中国商论 2021年13期

摘 要:差额补足和隐性担保是目前金融行业常见的两种增信形式,通常作为一种担保措施设计在投融资方案中。虽然这两种增信形式已较多地应用在业务实践中,但两者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只是金融行业常见的术语。由于两者的规范依据并不健全,导致此类争议案件较多,如何规范和界定这两种非典型性的增信形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重点关注的问题。这其中,什么是差额补足或隐性担保、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如何具体界定等问题,自然是重点研究探讨的领域。

关键词:金融业;差额补足;隐性担保;非典型性;增信措施

本文索引:黄明飞.<变量 2>[J].中国商论,2021(13):-066.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7(a)--03

差额补足与隐性担保只是金融行业常见的术语,两者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定义。近年来,与差额补足和隐性担保相关的案例普遍增多,争议也越来越多。笔者以差额补足和隐性担保为关键词,检索到以下两个最高人民法院典型判例。

一是,“江苏信托与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分行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定意见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差额补足与主债权之间相对独立,差额补足约定可以起到一定的增信作用,但是与法律规定的保证担保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差异,即此处的差额补足与常规的保证担保所具有的附属性或补充性有所不同。二是,“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行)与台山市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台山市人民政府(下称‘台山市政府)、台山市鸿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台山市财政局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定意见认为,台山市政府向中国银行出具的承诺函构成无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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