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悦迪
摘 要:信息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使知识产权的客体和权能不断扩张,不仅可能导致将原本应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为个人垄断,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和社会整体福利;而且由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不利于以信息形式存在的知识产品的创造和传播,从而阻碍信息资源共享政策的实现。究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本质上是具有创造性的信息。无论是从劳动财产理论、人格权理论,还是功利主义理论的角度分析,信息技术进步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就是平衡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除了需要厘定知识产权新型客体和权能的边界外,还要构建与网络时代相适应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共享;客体;正当性;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 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1)01-0078-08
引 言
2017年,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此为指导思想,强调共享闲置资源的共享经济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信息资源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共享经济主要采用平台经济模式,平台的架构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互联网将资源供、需用户和平台提供商联系起来。在这一背景下,信息资源共享是指通过公共网络服务平台吸收一定范围的信息资源,按照互惠互利、互补余缺的原则进行协调,以供网络用户共同分享与利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