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未离职,劳动关系就真的不受法律保护了?

2021-08-20 21:26:18
农村百事通 2021年8期
关键词:法律

【案例】

邓某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总会计师一职。2019年7月21日,邓某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报告,但公司一直未给回复,也未将辞职报告退回给邓某。邓某因此未离职,继续留在公司工作。2020年11月5日,因公司长期拖欠其工资,邓某被迫再次做出辞职决定,并诉至法院,主张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款18万余元。公司辩称,邓某离职属其个人原因,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邓某的诉求,判决公司向邓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

【评析】

首先,辞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员工辞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员工不论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论是刚入职一个月的新员工,还是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多年的老员工,不论性别、年龄、种族、岗位、职务等,如果想辞职,均可以自由地向用人单位提出,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

其次,员工提出辞职后超过预告期仍未离职的,视为双方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员工辞职需提前预告,辞职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员工继续留下工作的,或者超过预告期后员工事实上没有离职继续留下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且持续支付劳动报酬的,则视为双方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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