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出路:院庭长办案制度实证研究——基于A市实证考察

2021-08-23 02:08:22刘文涛
南海法学 2021年2期

刘文涛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我国开启了新一轮全面司法体制改革。其中,“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①孟建柱:《坚定不移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开展》《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1期。,成为了本轮改革重点之一。2015年9月最高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7年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院庭长办案意见”),对院庭长办案首次做了详细规定。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提出:“入额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办案数量要求,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达不到要求的退出员额。”周强院长也提出“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强化院、庭长办案”的目标任务。②参见项天伦:《回归法官本色:院、庭长办案制度的审视与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最高人民法院,2019,第9页。可以说,建立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关键,而建立、完善、落实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办案制度,则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客观而言,经过各级法院几年来的努力实践,院庭长办案制度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对解决以往长期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司法顽疾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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