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璐,王其乐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当前,我国面临较为严峻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形势:物种灭绝速度加快,自然生境破坏、丧失面积增大,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完成情况不容乐观[1]。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来说,既有规制观念和工具选择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制需求的脱节,是导致当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只有通过合乎生态系统管理原理的规制设计,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才能落地到每一个物种和每一片栖息地,为逐步扭转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严峻局势提供必要的法律规制支持。本文拟以检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中的规制工具为基础,以生物多样性保护原理对现行规制工具进行检视,据此提出更新策略。
按照生物多样性保护原理,可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分为三个主要领域:物种保育法、自然保护地法和生物安全法。通过检索可知,现行27 部相关法律法规①27 部相关法律法规为:(1)物种保育法:《草原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自然保护地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