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静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澳门 999078)
【关键字】 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的物质渊源,社会分工细化和技术进步加剧生物多样性丧失,自治循环法律系统亦不能有效遏制,需要推动各行为体参与,生物多样性主体构架发生结构性变革。以自然资源全民所有为基础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以政府及部门为主体,但事实存在着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形成了规制内公私对峙与规制外公私联动的鲜明对比,公私边界模糊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体系提出挑战。
环保社会组织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中起到了显著作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在特性与现代特征也推动着环保社会组织的参与,但二者的法律规范体系呈两个几乎无交叉的平行态势,需要疏通与延展二者关系。这种构建不是单纯地确定环保社会组织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位置、功能、权利和义务,而是调整相关利益主体排列组合后的动态法律运行机制,是规范与运行有机的融合,其可以适应预期变动把控宏观方向、纠正目标偏离调整微观不足、协调体制内部权利平衡、激励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持续目的。因此,思考环保社会组织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发展中的问题与路径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环保社会组织是公民自愿结成的、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