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不动产登记撤销的诉讼路径分为“单一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优先,行政诉讼后置”两种模式。不同的诉讼路径对不动产登记撤销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在《民法典》施行、不动产登记类赔偿诉讼突出的背景下,融合行政审判要素和民事审判要素成为大势所趋。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诉讼路径;撤销;过程有责性;结果违法性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1-0037-41 收稿日期:2021-01-01
作者简介:史意,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1 不动产登记撤销的不同诉讼路径——以三个案件为例
申请人寻求司法救济撤销不动产登记时,可以直接就行政行为本身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对登记行为所依赖的民事原因文件先行提起诉讼,而后再提起行政诉讼。两种不同的诉讼路径对不动产登记撤销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下文即以三个案件为例展现不同诉讼路径下不动产登记的撤销。
1.1 单一的行政诉讼
案例一:A、B系夫妻,涉案不动产登记在双方名下。A诉称,B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找人冒充A办理了涉案不动产抵押登记,故要求撤销抵押登记。庭审过程中,B向法院说明,其找了一名女子假装夫妻办理登记,抵押权人C对此并不知情。A提交的鉴定报告亦显示:“A”的签名和指纹均不是A所签所留。法院向A释明:对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抵押合同效力有异议,应当先行解决民事争议。A表示,C已就与A、B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提起了民事诉讼,故不再另行提起。
经审理,法院认为,登记机构留存的关于A的照片显示,冒充A的女子与A在年龄、样貌上相仿,且其持有A的身份证件,登记机构在依法审查的范围内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