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泽喆 曾 颖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10;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厦门 361012)
违法建筑是城乡发展进程超出社会治理能力阈值的产物,牵涉发展空间、民生需求等复杂利益关系,是制约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顽疾痼弊。违法建筑在经济层面为有用之物,具有稀缺性,平等主体就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发生私法交互。违法建筑又是非法之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41条将规划许可规定为建筑合法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1条对此予以重申,以规划许可作为建筑合法性要件已成为立法界和司法界、公法界与私法界的共识。然而建筑的违法性并非恒定不变,违法建筑可经由改正、罚款等程序转化为合法建筑。若无特别说明,本文所称“违法建筑”是静止意义上的,即在涉诉时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不排除此后其转正确权为合法建筑的可能性。],受到公法的否定评价,面临罚款、拆除等行政管理后果。违法建筑“非法却有价值”“公法私法皆可调整”,依循常规民事诉讼程序、使用传统民事裁判方法通常难以妥善化解相关纠纷。
违法建筑利益主体虽然总是刻意规避公权力关注,但在私力救济所不及时只能诉诸诉讼解决相关纠纷。公法违法行为能否获得私法庇护,长期存在理论争议。何为最优违法建筑民事裁判路径,实务中莫衷一是、聚讼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