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峰 王洪宇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000)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初步试行。随后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5条①《刑事诉讼法》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中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两高三部又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在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至此,我国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大致经历了试点工作、实践探究、学界与实务部门互动和“入律名篇”四个阶段。②参见王洪宇:《中法比较视阈下我国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之再完善》,《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大多关注如何界说“认罪”“认罚”“从宽”以及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却忽视了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这一主体的权利设计,对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仅规定了知情权①《指导意见》第17条第2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促进当事人和解谅解过程中,应当向被害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适用程序等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听取被害方意见,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协调办理。……